众里寻她千百度---公用科技价值
再对一个大家困扰的问题作个说明-----
即关于对采用权益法还是成本法核算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刚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精神,对股改限售股的处理以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为界线,在重大影响以上的,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也就是说,即使持股不到20%,但只要是影响重大的,可以采用权益法计算,不一定采用成本法。除非投资单位坚持认为采用成本法妥当。
因此,重组后的公用科技是否采用权益法,只要该公司认为对广发证券具有重大影响,那么就可以采用权益法核算。
重组后的公用科技拥有广发15%股权为第三大股东,虽然不到20%界线,但对被投资单位也就是对广发证券无疑是具有重大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