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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报导☆◇港澳资讯000011更新日期2007-12-17◇灵通V4.0
【2007-12-17】
S深物业A(000011):收到控制人加强未公开信息管理承诺函

(000011、200011)S深物业A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加强未公开信息管理承诺函”
S深物业A于2007年12月17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加强未公开信息管理承诺函》。


【2007-12-04】
S深物业(000011)为免戴帽拟变现*ST长钢股权

S深物业A(000011)日前决定将所持*ST长钢股票变现,投资收益率将超过150%。
  S深物业A1993年以3.6元/股的价格出资购入*ST长钢199.38万股法人股,经历年送股后,目前共计持有230.28万股,占*ST长钢总股本的0.3%。按照今日*ST长钢收盘价7.92元计算,S深物业A将能获得投资收益1100万元,投资收益率超过150%。
  S深物业去年已经亏损,今年公司预计仍继续亏损,亏损额在3000万元至3800万元左右。如果连续两年亏损,S深物业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而此次变现*ST长钢股权,将能帮助公司实现扭亏目标。


【2007-11-01】
S深物业(000011)国有股转让仍存悬念

  仲裁结果不会改变现状
  S深物业国有股转让仍存悬念
  S深物业今年年初被叫停的签署于2005年4月的国有股权转让协议,如今再起波澜。S深物业昨天刊登公告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转让协议有效。然而,接受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认为,只要国资委不改变叫停决定,该项股权转让协议能否履行仍存悬念。
  2004年初,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启动S深物业70.296%的国有股权转让工作。2004年11月,卓见投资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于2005年4月1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此后,该项股权转让先后获得了深圳市政府、国资委及商务部批准。2005年11月,卓见投资作为受让方提出股改方案,并在S深物业2006年1月的相关股东会上顺利通过。但卓见投资随后向证监会报送的收购报告书和关于豁免全面要约收购义务申请未获批准,理由是采纳了国资委的意见。据了解,国资委之所以“出尔反尔”,主要是因为S深物业前董事长反映上述股权转让导致国有资产流失14亿元左右。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卓见投资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10月25日作出裁决,股权出让方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卓见投资则应在2008年6月30日以前履行要约收购股份义务。如果期满卓见投资仍未履行,则转让协议即行解除。资料显示,卓见投资成立于2005年2月2日,注册地为英属维尔京群岛,股东为九龙建业有限公司(0034.HK)和自然人刘慰慈。
  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业内人士认为,上述仲裁结果不会影响国资委对股权转让协议叫停的执行。由于国资委是负责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的行政机关,卓见投资应该申请的是行政复议。只有国资委改变了叫停决定,S深物业股权出让方才有可能继续履行协议。根据今年7月1日实施的国有股权转让暂行管理办法,卓见投资受让S深物业股权的新的计价基准应该是其二级市场的股价。S深物业昨天报收于13.23元,这个价格比当初净资产溢价15%的1.204元/股的股权转让价格高出很多,因而履行原有协议基本没有可能。


【2007-11-01】
S深物业(000011)子公司拍得出租车牌照

  S深物业(000011、200011)公告,公司全资下属公司深圳市国贸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近日以54.25万元的车牌单价拍得小汽车营运牌照,新增100台“红的”营运牌照。
  深圳市于2007年10月30日举行“2007年度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拍卖”,拍卖2000个出租车牌照,每100个牌照为一个标的,共20个标的,采取估低价淘汰的方式进行拍卖。本次竞拍车牌的资金筹集方式,完全依靠国贸小汽车公司利用自身现有资源筹措资金。
  S深物业表示,随着新营运车牌的逐步投放运营,公司未来小汽车出租营运业务经营规模扩大,成本降低,抵御行业政策变化风险加强,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经济效益。本次出租车营运牌照的中标,对公司本年利润无重大影响。(陈静)


【2007-10-31】
S深物业A(000011)卓见投资入主尘埃落定

  仲裁裁决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卓见投资入主S深物业A尘埃落定
  一波三折的S深物业A(000011)股权转让案终于再无悬念。
  公司公告称,昨日下午收到实际控股股东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转来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仲裁结果认为控股股东与卓见投资于2005年4月1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为合法有效合同,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卓见投资应当在2008年6月30日以前履行要约收购股份义务,如果期满仍未履行,则合同即行解除。
  “此次裁决为终局裁决,也就是说,卓见投资接手S深物业A已成定局,再无悬念。”一位熟悉该仲裁案的律师这样对记者说。
  S深物业A的股权转让可谓波折重重。此前的2005年4月1日,其控股股东与卓见投资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该项股权转让先后获得了深圳市政府、国资委及商务部批准。2005年11月,公司股改启动,其股改方案在2006年1月召开的相关股东会上获得通过。随后,卓见投资向中国证监会递交收购报告书和豁免全面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但要约义务豁免未获批准;2006年5月22日,根据国资部门意见,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审核卓见投资要约收购事宜。至此,S深物业A股权转让程序中止,公司股改至今也未能实施。
  僵局一直拖到2007年的4月19日,S深物业A发表了实际控制人深圳市投资控股公司发来的通知,称决定终止上述股权转让及附属协议,并于4月19日向卓见投资发出了《关于终止S深物业A股权转让的函》。而后,卓见投资及其控股股东九龙建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25日发布回应公函,称卓见投资并不同意投资控股单方面意图终止上述股权转让。随后,双方将此纠纷诉之仲裁。
  有房地产专家分析认为,卓见投资锲而不舍地要拿下S深物业A,不惜耗费力气一争到底,实际上是看中了S深物业A拥有的土地资源,要分一杯深圳高房价的羹。与签订转让协议的2004年相比较,如今的深圳房价真可谓“高高在上”了。自2005年开始,深圳房价就开始驶上快车道,一路飞涨,至今仍未停步。卓见投资虽然最终得偿所愿,不过已经错过了房地产发展的最佳时机,后续发展如何,还有待观望。


【2007-10-30】
S深物业A(000011):2007年度业绩预亏3000万-3800万元

亏损原因公司的房地产项目处于开发状态,均未达到销售条件,报告期内所销售的房产为以前年度未售完的部分尾盘房产。


【2007-09-13】
S深物业(000011)有望获赔数千万元

  今日,S深物业公告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盛丰路国贸珠宝金行有限公司拖欠公司租金等费用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深圳市盛丰路国贸珠宝金行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S深物业支付3252万余元;深圳市盛丰路国贸珠宝金行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若华对上述债务承担人民币1005万余元的连带清偿责任。
  S深物业表示,若本判决得到执行,将对其财务状况产生正面影响。
  2007年上半年,S深物业净亏损1547.11万元。


【2007-06-19】
深物业(000011)股权转让纠纷或由仲裁解决

  深物业(000011)今日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卓见投资公司就深物业股权转让终止后续事宜的有些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将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2005年4月,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曾与卓见投资达成深物业的股权转让协议。今年4月19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决定终止股权转让及附属协议,卓见投资表示不同意对方单方面意图终止股权转让。6月11日,卓见投资公司已提交仲裁申请,投资控股公司也拟于近期提起仲裁。


【2007-06-18】
深物业(000011)近期将重启股改

  受股权转让影响,股权分置改革被终止的深物业(000011)今日公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日前致函公司,决定聘请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保荐商,拟于近期重新启动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重启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具体进展。


【2007-06-01】
深物业股权转让未诉诸法律

本报讯深物业发布公告,针对某媒体《深物业收购双方将在法庭上见?》一文公开辟谣。深物业表示,公司实际控制人深圳市投资控股公司表示并不清楚该报报道中有关方面就深物业股权转让发表有关言论的具体情况,其观点也不代表投资控股公司的立场,目前并未收到任何涉及深物业股权转让问题的法律诉讼文件。关于股权转让终止后的有关事宜,投资控股公司与卓见投资有限公司正在协商。
此前,有媒体报道,深物业股权转让的分歧已经完全公开化,在对深物业收购案长时间意见分歧之后,收购方卓见投资公司对暂停收购的现状严重不满,表示将会有所行动。在法律界人士看来,困扰了深物业几年的收购案,或许只有在法庭上获得解决了。


【2007-05-30】
S深物业A(000011)澄清股权转让有关事项

(000011、200011)S深物业A澄清公告
2007年5月28日《中国证券报》B02版刊登了由该报记者徐晏、实习记者江沂署名的题为《深物业收购双方法庭上见?》的报道。
S深物业A就此向实际控制人-深圳市投资控股公司发去了书面问询函,深圳市投资控股公司对公司作出回复,现将回复函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1、深圳市投资控股公司表示并不清楚《中国证券报》报道中有关方面就深物业股权转让发表有关言论的具体情况,其观点也不代表深圳市投资控股公司的立场。
2、截至目前,深圳市投资控股公司并未收到任何涉及深物业股权转让问题的法律诉讼文件。
3、深圳市投资控股公司已于2007年4月23日发出了《关于终止深物业股权转让的通知》。关于股权转让终止后的有关事宜,深圳市投资控股公司与卓见投资有限公司正在协商。
经自查,公司及深圳市投资控股公司目前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要信息。



【2007-05-28】
S深物业(000011)收购双方或法庭上见

  □本报记者徐晏
  实习记者江沂深圳报道
  收购方卓见投资在证监会发函暂停收购之后仍执意坚持,转让方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则提出单方面终止收购;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深物业,000011、200011)前后两天替转让双方发布的观点完全对立的公告——深物业股权转让的分歧已经完全公开化。在对深物业收购案长时间意见分歧之后,收购方卓见投资公司对暂停收购的现状严重不满,表示将会有所行动。在法律界人士看来,困扰了深物业几年的收购案,或许只有在法庭上获得解决了。
  卓见投资
  为什么不让我们尽义务
  4月25日,深物业发布公告称,“基于多方面的因素,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决定终止上述股权转让及附属协议”,股权转让分歧公开化。此后,深物业多次发布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进展公告,内容均是“尚未收到有关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新动议。”深物业收购方卓见投资近日向记者透露,事情仍然没有进展。
  收购方代表、卓见投资董事刘慰慈感觉相当“委屈”。对于要约收购暂停进行,他认为,要约收购不存在批与不批的问题,“这只是尽一种义务,是我们为了保障所有小股东的利益而做的。”他说,在香港或国外资本市场,要约收购是不需要监管部门批准的。相反,如果企业愿意尽要约收购义务的话,监管部门是十分欢迎的。
  “收购深物业,我要去尽自己的义务要约收购都不给呀?这是没有道理的。”对于暂停要约收购,他表示不解,“这里面是不是有点不对头的地方?政府部门是不是做得有点不对的?”
  刘慰慈称,事情的操作有些自相矛盾——“不批准豁免,要求我们做要约收购,并且要求我们把钱打进去,表明他们已经同意(收购)了,所以我们才把保证金打进去的。1.2亿元港币进保证金账户到位了,又跟我们说不准(收购)了。如果不准的话干吗还要我们打钱呢?可能我们对中国国情不了解,难道规章和法律可以随便改的?”
  据了解,2006年4月,中国证监会对卓见公司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不予批准,要求其发出全面收购要约。而根据2006年4月29日深物业公告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此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4,390,693元和港币170,856,887元。在公告发布的两天之前,卓见投资已将港币12,000万元的保证金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备付金账户中,并办理了冻结手续。
  此次要约收购的有效期限为《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告日起的三十个自然日。但协议规定,除了《股份转让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外,还必须获得商务部、国资委批准才能生效。
  2006年5月22日,事情出现了变数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审核卓见公司要约收购事宜。至此,深物业股权转让程序中止,其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也至今未能实施。
  对于下一个步骤,刘慰慈不愿详细透露,只是说“有的事情已经进入另一个程序,现在不方便披露。等事情做出来以后,你们知道了再说吧。”
  田承刚
  任何合同都可以单方面解除
  这件收购案在深物业原董事长田承刚看来,已经是“黄了”。对于深物业单方面解除合同的问题,他觉得从法律上来讲,无须双方同意,任何合同都可以单方面解除。田承刚说“如果是没有理由的解除,无非是要负一个赔偿责任,而我们在转让协议里对赔偿责任也规定得非常清楚首先是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否则要给予赔偿。”他说,协议中连具体赔款的数额都已经写明了。“首先是要‘无故’,然后才是赔偿,赔偿金额是2200万”,他强调。
  他认为目前的情况,算不上“无故解除合同”。因此赔偿金额也不应当是无穷大的、信口开河的数字。2200万赔偿金基本上就是弥补3.4亿元保证金的利息损失。
  田承刚说,这个协议事实上早就已经终止了。“理由有二第一,证监会和国家国资委已经叫停了收购,证监会是根据国资委的通知发出暂停审核要约收购的;第二,商务部等部门发出的同意股权转让的文件,也有个时效性,有效期为一年,也已经过期了。”
  深物业2005年8月9日公告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7月22日发出了《关于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5〕790号)。外界认为,此批复标志着深物业国有股权转让已获得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正式批准。批复中有此条款——“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而商务部的批复则可以在2005年12月12日深物业的公告中看到。
  所以,田承刚认为即便是卓见投资告上法庭,也没什么官司可打,“从道理上不存在官司的问题。无非是无理取闹的问题。至于这里面是不是隐藏了什么其他内幕的东西我们就不得而知了。”田承刚说。
  律师或许可以法律解决
  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焰认为,这是一起涉外的股权转让,正是因为涉及到了国有资产,又是上市公司股权,所以增添了不确定性。他认为,该股权转让协议基本上是有效的,因为此次转让是基于双方自愿,并且经过深圳市政府、国资委及商务部批准。虽然最后被证监会暂停下来,但是暂停并不代表不批准,因此在没有被证监会否决的情况下,该股权转让协议仍然是有效的。
  金律师表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决定终止此次股权转让,是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法律上明确规定,单方法定解除是指当某种情形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行使解除权,以达到消灭合同的目的。“也就是说,《合同法》在赋予了当事人合同解除权的同时,对合同一方行使单方解除权的限制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卓见投资可以依此向投资控股公司所在地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其违约,要求支付违约金及其他损失,也可以要求法院判令投资控股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金律师分析,对于卓见投资来说,主要面对两个风险首先是证监会可能不批准转让,这样使得转让无法进行,最后竹篮打水一场空;其次是国有资产是否流失的问题,虽然国资委曾经出函同意转让,但是合同法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虽然证明是否损害国家利益是由投资控股公司或者国资委来证明,但是一旦证明确有损害,法院就可能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至于要约收购,新旧证券法均规定,持股超过30%就应当要约收购。新《证券法》取消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制度,允许部分要约收购方式。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是指持有一公司股票30%时,要增持需向剩下的所有股东发出要约收购,收购成本会高很多。部分要约收购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收购少数股东手中的股票。


【2007-05-26】
深物业(000011)监事违规买卖公司股票

  深物业(000011,200011)今日公告,公司监事刘家科于2006年买入公司股票“深物业A”5000股,5月22日中国证券结算深圳分公司解禁1200股,其余实施冻结。刘家科还将其持有的“深物业B”股票9900股分两次卖出变现,并于第二次卖出的次日再次购入“深物业B”3800股。
  公告称,刘家科的股票买卖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要求刘家科将本次买卖“深物业B”所获收益全额上缴归公司所有,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此类行为。公司将加强法律法规的培训,杜绝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


【2007-05-19】
S深物业A胜诉土地使用权纠纷案

  “美林公司诉S深物业A土地使用权纠纷案”有了最新进展。S深物业A今日在公告中披露,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决定撤消原持有的载明美林厂房和综合楼产权所占地115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深房地字第3000119899和3000320987号《房地产证》,将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回复到原深房地字第0103142号和0103139号《房地产证》的登记状态。根据深房地字第0103142号和0103139号《房地产证》的登记,美林厂房和综合楼建筑物产权及所占地115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属公司所有。
  1991年6月8日和10月18日,国有企业深圳市罗湖区经济发展公司作为深圳美丝化学纤维有限公司的全资出资公司,先后与S深物业A签订了《合作开发美林工业区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约定以合作开发的方式将美丝化纤公司名下的位于上梅林工业区的B405-7号宗地中的115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开发的建筑物产权转让给S深物业A,由S深物业A支付罗湖公司人民币615万元。此后,S深物业A投入资金在该地块上兴建了美林综合楼和美林一号厂房两栋楼,占地6718平方米,两栋楼于1993年7月竣工。1993年,深圳市政府发布深府[1993]426号文《关于处理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权属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按照该规定,罗湖公司与S深物业A的合作开发被认定为非法合作建房项目。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对合作建房双方进行了处罚,在此基础上认可本公司拥有B405-7号宗地中的11500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并对此进行了公告。其后,房地产登记机关核准了初始登记申请,向S深物业A核发了两栋楼的房地产证。后该二证因各种事由几经变更、撤销及分宗、并证,现在状态为美林综合楼房地产证号3000119899号,美林一号厂房美丝化纤公司3000320987号。事隔多年,企业改制后的美丝公司突然向法院提出,S深物业A侵占该公司土地,应向其返还该地。
  2007年4月11日,S深物业A曾发布公告,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06)粤高法行终字第154号《行政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公司的上诉,维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5)深中法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根据该判决,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将重新审查深圳市美丝实业有限公司于2005年申请撤销公司深房地字第3000320987、3000119899号《房地产证》的请求。


【2007-05-14】
深物业(000011)今起停牌

  “深物业B”今日发布公告称,由于5月9日、5月10日、5月11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价异动。公司正在履行必要的核实程序,待情况核实后再及时披露。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公司A、B股股票交易于2007年5月14日起停牌。


【2007-04-26】
S深物业A(000011)卓见投资欲与深建投对簿公堂

  历经波折而未成正果,S深物业A(000011)国有股转让一事,日前正式由其实际控制人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宣告终止,但卓见投资和其背后的香港九龙建业(0034.HK)似乎并不乐意看到这个结果。卓见投资和九龙建业4月25日向S深物业A发函表示,拒绝接受深建投单方面终止股权转让行为。
  卓见投资称,深建投解除合同的理由在国内相关法律的“终止权利义务”和“解除合同”的法条中,并无依据。而且,深建投已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该转让行为已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已生效。
  卓见投资同时认为,该次转让行为为境外机构收购境内上市公司控股权,需要并且已经取得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等机构的审批同意,目前正在履行全面要约收购的程序中。深建投履行该转让行为并无法律障碍,根据国内合同法,应依约继续切实履行。卓见投资表示,如深建投决意违法违约,其将严格依约依法追究深建投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
  据了解,S深物业A70.3%股权转让始于三年前。2004年11月,卓见投资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于2005年4月1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该项股权转让先后获得了深圳市政府、国资委及商务部批准。2005年11月,S深物业A股改启动,其股改方案在2006年1月召开的相关股东会上获得通过。随后,卓见投资向中国证监会递交收购报告书和豁免全面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但要约义务豁免未获批准;2006年5月22日,根据国资部门意见,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审核卓见投资要约收购事宜。至此,S深物业A股权转让程序中止,公司股改至今也未能实施。
  事实上,让S深物业A股权转让和股改陷入僵局的,是一场是否导致国资流失的争论。2006年4月,S深物业前董事长田承刚向有关部门递交材料,称深物业净资产升值至少应在20亿元以上,卓见投资4.59亿元的报价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2007年2月,针对这场争论,一份国有股价值报告出炉。由国务院国资委和深圳市国资委选聘的评估机构对转让的这部分股权的评估价格为7.80亿元。同日,财务顾问国信证券《关于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资产分析与股权转让价格说明》做出的结论是5.45亿元。卓见投资则坚持认为,转让价格在2004年12月31日每股净资产1.047元基础上溢价15%,是合理的。截至4月16日,在S深物业A国有股权转让事宜,深建投与卓见投资的商谈仍未有新的进展。


【2007-04-26】
深物业(000011)国有股转让之争升级

卓见投资不同意深投控单方面终止合同
  继昨日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终止深物业股权转让的通知后,深物业(000011)今日又发布公告称,公司潜在控股股东——卓见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九龙建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25日向深物业发来《关于投资控股单方面终止深物业股权转让的回应》的公函。公函称,卓见投资并不同意投资控股单方面意图终止上述股权转让。
  卓见投资在公函中列举了两个反对的理由。卓见投资认为,投资控股单方面解除合同于法无据。投资控股“基于多方面考虑,我司决定终止……”之理由,在国内相关法律于“终止权利义务”和“解除合同”的法条中,并无此依据。而且,投资控股已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该转让行为已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已生效。
  卓见投资还认为,投资控股必须依法切实履行合同。本次转让行为为境外机构收购境内上市公司控股权,需要也已经取得国务院国资委、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等机构的审批同意,目前正在履行全面要约收购程序中。投资控股履行该转让行为并无法律障碍,根据国内合同法,应依约继续切实履行。卓见投资表示,如投资控股决意违法违约,公司将坚决维护股东权益,维护中国法律尊严,严格依约依法追究投资控股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


【2007-04-25】
S深物业(000011)终止向卓见转让股权

S深物业A(000011、200011)今日公告称,关于S深物业A实际控制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深物业70.296%股份转让给卓见投资有限公司事项,由于多种原因上述股权转让事宜未能按计划完成,基于多方面的因素,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决定终止上述股权转让及附属协议,并于2007年4月19日向卓见投资发出了《关于终止深物业股权转让的函》,有关后续事宜将按照协议内容与卓见投资协商处理。


【2007-04-25】
国有股转让未果深物业(000011)股改需推倒重来

  一直颇受争议而一波三折的深物业(000011)国有股转让目前暂告失败。深物业今日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07年4月23日接到实际控制人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发来的《关于终止深物业股权转让的通知》。通知称,由于多种原因,股权转让事宜未能按计划完成,基于多方面因素,决定终止与卓见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及附属协议,有关后续事宜将按照协议内容与卓见投资协商处理。
  深投控在通知中还说,作为深物业的大股东,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本着对深物业及中小股东负责的精神,适时提出深物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新动议。
  2005年4月1日,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卓见投资签署了《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将深投控拥有的深物业70.296%股份转让给卓见投资。
  此后,对于深物业股权转让价格的纷争就一直没有停止过。争执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深物业地产项目的价值、安置员工的费用等方面。以深物业前董事长田承刚为代表、包括部分深物业员工在内的一方认为,深物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而卓见投资则认为,收购深物业符合政策,15%的收购溢价是合理的。
  今年2月深物业公告称,由深圳市国资委选聘的评估机构对转让的这部分股权的评估价格为7.80亿元,同日公告的财务顾问国信证券做出的一份《关于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资产分析与股权转让价格说明》做出的结论是5.45亿元,而卓见当初签署协议时的出价是4.59亿元。该公告一出,即有媒体报道,深物业15名中层负责人到深圳市国资委,上书陈述国有股转让过程中国资流失问题,并呼吁国资委终止原收购方卓见投资的收购行为。
  2006年1月13日,由卓见投资提出股改动议的股改方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卓见投资作为潜在大股东是股改方案对价安排主要的实际执行者之一,但由于证监会没有批准卓见投资豁免要约收购的请求,深物业的股权分置改革被终止。同年6月5日,深物业再次发布公告称,鉴于有关方面对卓见投资收购深物业法人股中的一些问题尚待核实,中国证监会根据国资委意见,暂停审核卓见投资要约收购公司股份事宜。


【2007-04-25】
S深物业(000011)股权转让经历三年仍夭折

  S深物业国有股转让经历一波三折之后还是未能成行。S深物业今日发布公告称,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已决定终止此次股权转让。
  深圳投资4月23日向S深物业发通知表示,股权转让事宜因多种原因未能按计划完成,基于多方面的因素,决定终止股权转让及附属协议。据悉,深圳投资已于4月19日向股权受让方卓见投资发函,有关后续事宜双方将按照协议内容协商处理。深圳投资还表示,作为S深物业的大股东,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本着对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负责的精神,适时提出股改方案的新动议。
  S深物业股权转让始于3年前,2004年初其70.3%的股权转让工作就已启动。2004年11月,卓见投资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于2005年4月1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在卓见投资的背后,真正的收购人是香港九龙建业。
  该项股权转让先后获得了深圳市政府、国资委及商务部批准。2005年11月,S深物业股改启动,其股改方案在2006年1月召开的相关股东会上获得通过。随后,卓见投资向中国证监会递交收购报告书和豁免全面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但未获得批准;2006年4月29日,卓见投资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5月22日,根据国资部门意见,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审核卓见投资要约收购事宜。至此,股权转让程序中止,受其影响,股改方案也至今未能实施。
  S深物业股权转让被叫停,缘于公司前董事长举报此次转让涉嫌国有资产重大流失。2006年7月,深圳市国资委对S深物业股权转让进行审核。6个多月后,S深物业国有股权估值报告书出炉。由深圳市国资委选聘的中联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估值报告显示,以2004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以收益法评估深物业整体价值为11.091亿元,拟转让的70.23%的国有股价值为7.796亿元。此前,S深物业国有股转让价格为每股1.204元,比截至2004年底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溢价15%。而作为此次股权转让的财务顾问国信证券则表示,该溢价幅度高于同期国有股权转让平均溢价幅度,处于合理范围内。
  现在看来,两个中介机构给出的结论还是未能让此次股权转让成行。而股权转让久拖不决,对上市公司经营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早在去年10月21日,S深物业就发出预亏公告称,由于公司主要房地产项目尚处于开发状态,均未达到销售条件,预计2006年度将发生亏损。而在上一年度,该公司实现了8290万元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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