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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提示☆◇港澳资讯000033更新日期2007-12-05◇灵通V4.0
┌─────────┬────┬────┬────┬────┬────┐ |★最新主要指标★|07-09-30|07-06-30|07-03-31|06-12-31|06-09-30| |每股收益(元)|-0.0195|-0.0130|-0.0056|-0.4200|0.0043| |每股净资产(元)|0.9340|0.9400|0.9480|0.9150|1.3500| |净资产收益率(%)|-2.08|-1.40|-0.59|-46.10|0.32| |总股本(亿股)|3.2940|3.2940|3.2940|3.2940|3.2940| |实际流通A股(亿股)|1.5830|1.5830|1.0889|1.0889|1.0889| |限售流通A股(亿股)|1.7109|1.7109|2.2050|2.2050|2.2050| ├─────────┴────┴────┴────┴────┴────┤ |07-09-30每股资本公积:0.305主营收入(万元):5174.91同比减-11.26%| |07-09-30每股未分利润:-0.400净利润(万元):-641.35同比减-557.04%| |★最新公告:12-06日刊登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详见后)| |★最新报道:12-05日新都酒店(000033):追回1005万元纠纷款已与被执行人和| |解。(详见后)| ├──────────────┬───────────────────┤ |★最新分红扩股和未来事项:|★特别提醒| |【分红】2007中期中期利润不|| |分配(实施)|| |【分红】2006年度年末利润不|| |分配(实施)|| └──────────────┴───────────────────┘ 【1.最新公告】 2007-12-06刊登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新都酒店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关于新都酒店起诉黄振汉、香港中汇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市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为珠海市物资总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2007年3月21日,该案件经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并判决如下维持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黄振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公司人民币12,311,392.00元及相应利息。 2007年8月8日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公司的申请,法院查封了由香港中汇置业有限公司实际享有现在在浩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珠海市南湾南路6004号第2栋(物资大厦)的房产。因该执行牵涉到案外人浩腾发展有限公司的资产,执行时间较长、过程复杂,公司与被执行方协商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终结本案,香港中汇置业有限公司向公司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合计1146万元。 因公司尚欠深圳峰景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让公司股东(香港)建辉投资有限公司的应付股利472万元及相应利息,鉴于深圳峰景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和黄振汉先生有关联关系,峰景台公司要求其应得的股利将从公司应得的珠海官司的和解款人民币1146万元中扣除;此后,深圳峰景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将不再就应付股利一事向公司追索。根据双方认可,公司应收款项总数为1005万元。截止至2007年12月3日,公司已收到该款。 目前,公司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珠海市南湾南路6004号第2栋(物资大厦)的房产的冻结,该案终结执行。 由于上述投资年限较远,公司已经在以往年度对其进行了坏帐计提,因此上述诉讼的最终和解执行将增加公司本年度的非经常项目损益1146万元。
【2.最新报道】 2007-12-05新都酒店(000033):追回1005万元纠纷款已与被执行人和解 12月5日晚间,新都酒店发布公告称,公司起诉黄振汉、香港中汇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市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为珠海市物资总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的有了终审判决并开始执行。 新都酒店称,2005年9月12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70号受理了公司起诉黄振汉、香港中汇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市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为珠海市物资总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1995年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新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香港中汇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市物资总公司三方签定《广东省珠海市湾仔区物资大楼配楼转让合同》;根据该合同,公司向香港中汇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的购楼款累计港币12,694,239.50元,但香港中汇置业有限公司一直未将该房产所有权转让给公司,反而在2004年7月将该房产转让给香港浩腾发展有限公司;为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公司港币12,694,239.50元及利息9,101,507.37元(上述事项公司已于2005年9月23日在《证券时报》进行披露)。 新都酒店表示,2006年7月27日,该案件经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70号民事裁决书一审判决,判决如下判令被告黄振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公司12,311,392.00元;被告中汇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黄振汉应负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驳回原告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事项公司已于2006年8月5日在《证券时报》进行披露)。2007年3月21日,该案件经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并判决如下维持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黄振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公司12,311,392.00元及相应利息(上述事项公司已于2007年4月18日在《证券时报》进行披露)。 新都酒店继续表示,2007年8月8日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公司的申请,法院查封了由香港中汇置业有限公司实际享有现在在浩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珠海市南湾南路6004号第2栋(物资大厦)的房产。因该执行牵涉到案外人浩腾发展有限公司的资产,执行时间较长、过程复杂,公司与被执行方协商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终结本案,香港中汇置业有限公司向公司一次性支付合计1146万元。因公司尚欠深圳峰景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让公司股东(香港)建辉投资有限公司的应付股利472万元及相应利息。(该事项已终审结束并进入执行阶段,公司在200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深圳峰景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根据判决申请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分两次从公司帐户划款共60万元,另外于2006年7月将公司租户309万元的应付租金划走。 公告还显示,鉴于深圳峰景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和黄振汉先生有关联关系,峰景台公司要求其应得的股利将从公司应得的珠海官司的和解款1146万元中扣除;此后,深圳峰景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将不再就应付股利一事向公司追索。根据双方认可,公司应收款项总数为1005万元。截止至2007年12月3日,公司已收到该款。 目前,新都酒店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珠海市南湾南路6004号第2栋(物资大厦)的房产的冻结,根据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珠中法执字第12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粤高法民四终字第328号终结执行。 由于上述投资年限较远,新都酒店已经在以往年度对其进行了坏帐计提,因此公司认为上述诉讼的最终和解执行将增加公司本年度的非经常项目损益1146万元。
【3.最新异动】 ┌──────┬──────────┬───────┬─────────┐ |异动时间|2007-07-26|成交量(万股)|1622.00| ├──────┼──────────┼───────┼─────────┤ |异动类型|日涨幅偏离值达到7%|成交金额(万元)|12188.00| ├──────┴──────────┴───────┴─────────┤ |买入金额排名前5名营业部| ├───────────────────┬───────┬───────┤ |营业部名称|买入金额(万元)|卖出金额(万元)|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平路证券|352.33|0.00| |营业部|||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河南南路证券营|277.38|11.82| |业部||| |国海证券交易单元(227700)|242.42|0.07|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泰然九路证券营|208.86|205.24| |业部|||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钥桥路证券营|207.21|1.43| |业部||| ├───────────────────┴───────┴───────┤ |卖出金额排名前5名营业部| ├───────────────────┬───────┬───────┤ |营业部名称|买入金额(万元)|卖出金额(万元)| ├───────────────────┼───────┼───────┤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铁岭柴河街|0.84|654.62| |证券营业部|||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学院路证券营业|17.33|228.39| |部|||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路证券|1.13|209.98| |营业部|||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泰然九路证券营|208.86|205.24| |业部||| |招商证券交易单元(026600)|44.38|194.53| └───────────────────┴───────┴───────┘ 【4.最新运作】
【公告日期】:2007-09-19【类别】资产出售 【简介】:2007年4月25日,新都酒店第一大股东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深圳市和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培森投资公司、自然人刘芳、朱达山与南银汇通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就瀚明公司向南银公司借款一事签订《借款协议》、《协议书》、《框架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书》。 这一系列协议约定瀚明公司向南银公司借款6500万元人民币,用于清偿瀚明公司所欠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的债务,并解除瀚明公司所持有的公司6615万股限售股份质押给中航技的合同;作为保护债权人-南银公司权益的条件,和旺公司、培森公司、刘芳、朱达山分别将其持有的瀚明公司的股份全部转让给南银公司,(其中和旺公司占瀚明公司50%股份、培森公司占16.67%的股份、自然人刘芳持有17.33%的股份、自然人朱达山持有16%的股份)。借款期限一年,到期不能归还本金的,支付利息后合同顺延一年。 根据《协议书》约定,深圳市瀚明公司的原股东,即和旺公司、培森公司、刘芳、朱达山在两年内有权按协议对其所转让的瀚明公司的股份进行回购,回购条件为支付借款本金和相应利息;在满足南银公司在《协议书》所约定的全部权益后,南银公司须同意深圳市瀚明公司的原股东对瀚明公司的回购。 截止2007年9月6日,瀚明公司已经完成其股东变动的工商变更手续
【公告日期】:2007-04-18【类别】诉讼事项 【简介】:公司起诉黄振汉、香港中汇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市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为珠海市物资总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已经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70号受理;经公司申请,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珠中法立保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珠海市湾仔南湾南路6004号第二栋房产。 1995年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新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香港中汇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市物资总公司三方签定《广东省珠海市湾仔区物资大楼配楼转让合同》;根据该合同,公司向香港中汇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的购楼款累计港币12,694,239.50元,但香港中汇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没有将该房产所有权转让给公司,反而在2004年7月将该房产转让给香港浩腾发展有限公司,严重侵犯公司利益;为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公司港币12,694,239.50元及利息人民币9,101,507.37元。 2006年7月27日,该案件经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70号民事裁决书一审判决,判决如下判令被告黄振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公司人民币12,311,392.00元;被告中汇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黄振汉应负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驳回原告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7年3月21日,该案件经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并判决如下维持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黄振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本公司人民币12,311,392.00元及相应利息。
【公告日期】:2007-04-06【类别】仲裁事项 【简介】: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新都酒店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深圳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裁决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违约金等共计12,563,717.30元。 2003年9月至2004年初,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本公司陆续签定《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分别为公司的酒店大堂、行政套房、总统套房等进行装修。截止目前,公司已累计支付工程款10,050,000元,该装修工程至今仍有部分未能完工。 在上述问题双方未能达成妥善处理之前,本公司暂停对工程款进行支付。该诉讼涉及事项属公司业务的合同纠纷,将不会对公司正常损益产生影响,本公司将积极应对该起诉,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2007年4月6日公告,关于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公司与新都酒店的工程款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要求公司支付工程款5,936,051.31元和相应利息,以及其他仲裁材料费、律师代理费等累计259,470元。 目前,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在兴业银行的帐户已经被冻结,冻结期限自2007年3月9日至2007年9月8日。 公司与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纠纷案件属于公司合同纠纷,公司在以往年度对公司按合同额应支付的工程款以应付款项进行了帐务处理。案件审理结果不会对公司损益经营产生大的影响,但该案件所涉及的仲裁和审理费用将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后续款项的支付会给公司现金流带来压力。
【公告日期】:2007-03-03【类别】股权拍卖 【简介】:深圳市卢堡工贸有限公司因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权利人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深圳市卢堡工贸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新都酒店限售流通股3307.5万股股权依法冻结,并于2007年1月22日进行了公开拍卖。铁岭市嘉鑫有色金属制品厂和青岛美克森贸易有限公司联合竞拍,并以8500万元的价格竞得新都酒店之股权,成交价格2.57元/股;铁岭市嘉鑫有色金属制品厂拍得1653.75万股,占新都酒店总股本的5.02%;另外1653.75万股归青岛美克森贸易有限公司所有,占新都酒店总股本的5.02%。 2007年2月16日,青岛美克森贸易有限公司和铁岭市嘉鑫有色金属制品厂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上述股份完成了过户手续。过户完成后,青岛美克森贸易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653.75万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总股份的5.02%,为公司第五大股东;铁岭市嘉鑫有色金属制品厂持有公司1653.75万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总股份的5.02%,为公司第四大股东。
【公告日期】:2006-12-30【类别】股权拍卖 【简介】:新都酒店第二大股东(香港)建辉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5512.5万股于2003年6月5日质押给中国交通银行山东济宁分行用于贷款。 因与中国交通银行山东济宁分行的贷款纠纷,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已自2004年4月5日被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冻结。2006年10月24日该部分股份中的4020万股在山东济南进行了公开拍卖。 新都酒店于2006年11月29日接到山东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称公司第二大股东(香港)建辉投资有限公司因与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山东九九有限公司的贷款纠纷,山东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8日裁定拍卖其所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402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2006年10月24日依法拍卖,成交价格1.657元/股,成交总价款6660万元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香港建辉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5512.5万股解除查封;并将其中的4020万股分别过户给受买人洋浦新宇峰投资有限公司1600万股,北京美华恒润科贸有限公司800万股、安徽安粮兴业有限公司500万股及自然人屠北平1120万股。 2006年12月27日,上述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过户手续。过户完成后,公司原第二大股东(香港)建辉投资有限公司仍持有本公司限售流通股1492.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3%,为公司第六大股东。
【公告日期】:2006-12-08【类别】诉讼事项 【简介】:中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诉新都酒店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已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五初字第121号受理。 中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与本公司于2003年至2004年间陆续签定合同总价款为1568万元的酒店装修合同,截止目前,该装修工程已基本完工,本公司累计已支付工程款817万元。鉴于本公司与中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实际工作量和预算工作量之间存在较大分歧,同时本公司认为该工程质量存在诸多问题,而在以上问题双方未能达成妥善处理意见之前,本公司暂停对工程款进行支付。该诉讼涉及事项属公司业务的合同纠纷,将不会对公司正常损益产生影响。 2006年5月22日,该案件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五初字第121号民事裁决书一审判决,判决如下要求本公司向中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工程款7,877,439.21元及相应的利息;判令公司向中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违约金1,468,704元;并驳回中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认为本公司与中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实际工作量和预算工作量之间存在较大分歧,同时该工程质量存在诸多问题,而该判决中对工程因质量问题给本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却没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粤高法民一终字第237号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6年7月7日正式受理本公司的上诉请求。 该诉讼涉及事项属公司业务的合同纠纷,将不会对公司正常损益产生影响,公司将积极应对,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2006年12月8日公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并判决认为鉴于本公司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未经中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原审没有采信本公司单方面作出的造价鉴定,而委托广东财安司法鉴定所进行审计鉴定,程序合法;而本公司在原审中没有就工程质量问题提出反诉,故原审不予鉴定工程质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予以维持。因此判定本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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