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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提示☆◇港澳资讯000156更新日期2007-12-07◇灵通V4.0
┌─────────┬────┬────┬────┬────┬────┐ |★最新主要指标★|07-09-30|07-06-30|07-03-31|06-12-31|06-09-30| |每股收益(元)|-0.3360|-0.2151|-0.0800|0.1457|0.1564| |每股净资产(元)|-6.8700|-6.7520|-5.1200|-6.3114|-5.5939| |净资产收益率(%)|-4.89|-3.19|-1.63|-2.31|-2.80| |总股本(亿股)|1.1894|1.1894|1.1894|0.9650|0.9650| |实际流通A股(亿股)|0.6394|0.6394|0.6394|0.4150|0.4150| |限售流通A股(亿股)|0.5500|0.5500|0.5500|-|-| ├─────────┴────┴────┴────┴────┴────┤ |07-09-30每股资本公积:2.595主营收入(万元):30024.64同比增27.19%| |07-09-30每股未分利润:-10.602净利润(万元):-3996.35同比减-185.55| |%| |★最新公告:12-07日刊登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告。(详见后)| |★最新报道:11-08日*ST嘉瑞控股公司所持4491万张股公司股票被司法变卖| |。(详见后)| ├──────────────┬───────────────────┤ |★最新分红扩股和未来事项:|★特别提醒| |【分红】2007中期中期利润不|【股改进程】方案简介:上市公司向全体流| |分配(实施)|通股股东每10股转增5.4062股,相当于每10| |【分红】2006年度年末利润不|股流通股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2.5股对| |分配(实施)|价股份| |【未来事项】2007-12-24召开股|股权登记日:2007-02-12| |东大会|| └──────────────┴───────────────────┘ 【1.最新公告】 2007-12-07刊登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告 *ST嘉瑞董事会决议公告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7年12月6日上午9:00至10:00在本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董事会经研究决定,改聘开元信德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2007年度审计中介机构。 2、《关于修改本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聘任匡畅女士为本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定于2007年12月24日召开200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一、二项议案。
【2.最新报道】 2007-11-08*ST嘉瑞控股公司所持4491万张股公司股票被司法变卖 关于中行松桂园支行与湖南省天通商贸有限公司、*ST嘉瑞控股公司张家界旅游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张经开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三案,芙蓉区法院于2007年11月1日立案执行。 该三案在执行过程中,2007年11月8日,申请执行人中行松桂园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经开公司、张家界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经投公司”)达成《变卖转让协议》 1、张经开公司质押给中行松桂园支行的4491万股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张股公司”)股份,以人民币4800万元变卖给张经投公司,所得价款清偿张经开公司所负中行松桂园支行的债务;并由张经投公司为解除张股公司为公司的部分贷款担保支付另外的价款。 2、中行松桂园支行在收到张经投公司的价款后,应解除4491万股份的质押并申请法院解除冻结。 芙蓉区法院确认上述《变卖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于2007年11月9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被执行人张经开公司原所持有的4491万张股公司的股份(代码000430,定向境内法人股)归买受人张经投所有。 2、申请执行人中行松桂园支行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解除4491万股股份的质押手续。 3、买受人张经投公司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持裁定书到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办理4491万股股份的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司法变卖完成后,张经开公司仍持有张股公司1170万法人股,占其总股本的6.37%,公司将不再为张股公司的控股股东。
【3.最新异动】 ┌──────┬──────────┬───────┬─────────┐ |异动时间|2004-12-22|成交量(万股)|146.00| ├──────┼──────────┼───────┼─────────┤ |异动类型|涨幅超过7%|成交金额(万元)|574.00| ├──────┴──────────┴───────┴─────────┤ |成交金额排名前5名营业部| ├──────────────────────────┬────────┤ |营业部名称|交易金额(万元)| ├──────────────────────────┼────────┤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华侨城证券营业部|319.18|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惠新东街证券营业部|23.27| |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西康路证券营业部|22.09| |国信证券有限公司广州东风中路证券营业部|18.73| |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国商大厦证券营业部|16.12| └──────────────────────────┴────────┘ 【4.最新运作】
【公告日期】:2007-11-12【类别】资产出售 【简介】:关于中行松桂园支行与湖南省天通商贸有限公司、*ST嘉瑞控股公司张家界旅游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张经开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三案,芙蓉区法院于2007年11月1日立案执行。 该三案在执行过程中,2007年11月8日,申请执行人中行松桂园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经开公司、张家界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经投公司)达成《变卖转让协议》 1、张经开公司质押给中行松桂园支行的4491万股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张股公司)股份,以人民币4800万元变卖给张经投公司,所得价款清偿张经开公司所负中行松桂园支行的债务;并由张经投公司为解除张股公司为公司的部分贷款担保支付另外的价款。 2、中行松桂园支行在收到张经投公司的价款后,应解除4491万股份的质押并申请法院解除冻结。 芙蓉区法院确认上述《变卖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于2007年11月9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被执行人张经开公司原所持有的4491万张股公司的股份(代码000430,定向境内法人股)归买受人张经投所有。 2、申请执行人中行松桂园支行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解除4491万股股份的质押手续。 3、买受人张经投公司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持裁定书到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办理4491万股股份的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司法变卖完成后,张经开公司仍持有张股公司1170万法人股,占其总股本的6.37%,公司将不再为张股公司的控股股东。
【公告日期】:2007-08-03【类别】股权拍卖 【简介】:上海国泰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的上海沪荣物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900万股及上述股份的红股含转增股、配股,上述查封股权经拍卖,由上海策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368万元买受。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日裁定本次拍卖结果。 上海策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ST嘉瑞法人股900万股过户手续于2007年7月25日办理完毕,2007年8月1日*ST嘉瑞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明细表。过户后上海策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占总股本7.567%,为公司第三大股东。
【公告日期】:2007-08-03【类别】股权拍卖 【简介】:上海华夏拍卖有限公司拍卖的湖南盛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1124.6万股及上述股份的红股含转增股、配股,上述查封股权经拍卖,由上海景贤投资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079.16万元买受。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1日裁定本次拍卖结果。 上海景贤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ST嘉瑞法人股1124.6万股过户手续于2007年7月25日办理完毕,2007年8月1日*ST嘉瑞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明细表。过户后上海景贤投资有限公司占总股本9.456%,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公告日期】:2007-07-04【类别】诉讼事项 【简介】: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五一路支行 被告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起因 2004年11月11日原被告三方签订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90万元,我公司为担保人,借款期限一年。到期为还,原告于2006年5月10日起诉。 本案判决或裁决情况 湖南省开福区人民法院(2006)开民一初字第212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我公司银行存款600万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06)开民二初字第2125号民事判决书 1、限被告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五一路支行借款本金590万元及利息784652.84元。 2、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受理费43435元,财产保全费33425元,由被告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中国农业银行长沙五一路支行与*ST嘉瑞借款合同纠纷案已经判决,其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公司自接到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对公司进行强制执行。
【公告日期】:2007-06-23【类别】诉讼事项 【简介】:2450万元、205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的基本情况 1、原、被告情况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 第一被告本公司 第二被告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2003年8月21日及2003年7月18日,原告与第一被告分别签订了2003年岳支字第0084号和66号《流动资金 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分别为2450万元及2050万元,月利率均为千分之五点三一,并与第二被告分别签订了2003年岳支保字第30号和第2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并经长沙市岳麓区公证处公证。目前上述两笔贷款及利息全部逾期。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案判决或裁决情况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分别下达了[2006]望民初字第748号、74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本公司及第二被告银行存款3100万元、260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根据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2006)望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嘉瑞新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借款本金20500000元,利息(含罚息)4623785.51元;2、被告亚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要求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5629元,财产保全费130520元,其他诉讼费100000元,共计366149元,由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近2007年6月25日,本公司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07)长中民二终字第0848号《民事判决书》,现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本公司因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2006)望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本案判决或裁决情况 1、维持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2006)望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2、撤销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2006)望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3、对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的借款本金205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4623785.51元(自2006年11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另行计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对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4、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抵押财产不足清偿上述债务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和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投分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受理费135629元、财产保全费12619元、其他诉讼费100000元,二审受理费135629元,共计497397元,由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告日期】:2007-06-02【类别】诉讼事项 【简介】:2006年10月8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应诉通知书》等文件 ,受理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就2459.5万元借款合同纠纷诉S*ST嘉瑞事项。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24595000元及利息(计至2006年9月13日止为5123229.2元,从2006年9月14日起至清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2、被告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300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公司承责后,有权向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3、被告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在300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承责后,有权向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一审案件受理费158635元,诉讼保全费150520元均由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截止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本公司累计涉诉金额为114250.50万元(本金),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暂无法判断,具体数据以本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公告日期】:2007-01-18【类别】收购兼并 【简介】:公司于2006年12月3日与湖南振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以公司自有资金2213.47万元购买湖南振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的海东青大厦主楼3楼、副楼10楼的房产。 此次收购资产为关联交易。合同签定后三日内,公司以现金方式向振升房地产支付。 本公司已经办理完毕上述交易房产的过户手续。 由于本公司与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涉外担保纠纷,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目前上述交易标的房产已经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
【公告日期】:2006-12-23【类别】以资抵债 【简介】:根据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06)雨民督字第2440号支付令,本公司已于2006年11月22日向雨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和解请求以其实际控制的张家界旅游经济开发有限公司99%的股权和深圳舟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来抵偿其对本公司的资金占用。 上述两项股权转让价格合计人民币36926.84万元,截止至2006年12月15日,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余额为36026.22万元。本次《执行和解协议》生效后,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对本公司无资金占用。本公司尚欠湖南鸿仪人民币900.62万元,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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