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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手毛脚:600409和000835,被套10%,后市如何?请问老师   神剑:持股   *牛气冲天*:600677神大,此次反弹不知有多少高度,我手中的股票满仓且   神剑:可考虑持股   snowkiss999:600108后市如何操作。成本比较高。   神剑:暂时持股,短线看,应该不会在几日内快速拉升   六韬:600642申能股份,神大,帮我分析下,后市如何?谢谢!   神剑:重仓更应该谨慎   西风紧:600005收到,谢谢老师提醒,重仓啊,只有先看着啦,哎..   怡洁1:600970请问老师是否到顶? 还有600694能反弹到什么   神剑:中线空间有,但不会很大   神剑:   *牛气冲天*:600804600312今天都跌了,是在调整吗?   神剑:短线还有调整的可能   怡洁1:600970 老师:太磨人了,是否要割肉出?   神剑:1001中线还有空间,但估值已经有些高了,可逢高选择落袋为安   patlove2008:601001神剑大哥辛苦了,帮我看看601001大同煤业后市   月影西移:600328和600592已亏损3%,如何操作请老师指点,谢   梦之神话:000033巴兄看看还能拿不?5.46成本!   zxc1212:000006 600255 逢低买哪个好?   无悔的猪:600359由盈利9%到现在亏9%了,怎么操作呢   militian:600883博闻科技   神剑:短线看60日压力   ywq12345:600001请教短、中线怎么操作   神剑:适当降低仓位,短线仍看跌   ywq12345:600577请教短、中线怎么操作,先在赔的4个多点   神剑:还可拿   zxc1212:000999今天用出吗?   神剑:028观望220技术图形没走坏,再拿一拿   zxc1212:600082今天能买吗?还有600220已获利 还拿着吗?   无悔的猪:600359600359请问老师,如何看600359午后发力   彭合权:600741请问老师,巴士股份这只股票近期走势如何,请老师给   嘟嘟嘟:老师,请问601588 600366 600553    无悔的猪:600359请问了山老师这个能介入吗,002041呢,谢谢   无悔的猪:000753请问一下老师000753,今天能否介入,谢谢   zxc1212:家乐福网站被黑了   sepg:000625长安要斩尽杀绝啊!买的人都SB了   梦之神话:600776巴山老师看看这个股下礼拜应该怎么操作?请说简单点   新手小马:请教老师000983后市   ywq12345:002017跌了6个多点了,请教怎么操作(不小心发重复了)   神剑:盘中调整可考虑   心路无尘:000060现在是否可以买入??   神剑:先关注吧。   爱渐飞:002211机构大量买入,可以看高一线吗?   chzfl:600246 我25的成本,该如何操作   *牛气冲天*:000000现在手里基本满仓,也都被套10~20%,上周跌时   神剑:不建议轻易换股,要是有更好的股你可以考虑   sepg:000625老师,是不是要换掉000625这只烂股?就是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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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事项☆◇港澳资讯000156更新日期2007-11-12◇灵通V4.0
★本栏目内容【1.资本运作】、【2.风险提示】、【3.其他事项】
【1.资本运作】
【资产出售】
┌────┬─────┬──────┬──┬───────┬─────┐
|公告日期|2007-11-12|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4800.00|
├────┼─────┴──────┴──┴───────┴─────┤
|说明|关于中行松桂园支行与湖南省天通商贸有限公司、*ST嘉瑞控|
||股公司张家界旅游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张经开公司)借款合同纠|
||纷三案,芙蓉区法院于2007年11月1日立案执行。|
||该三案在执行过程中,2007年11月8日,申请执行人中行松桂|
||园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经开公司、张家界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张经投公司)达成《变卖转让协议》|
||1、张经开公司质押给中行松桂园支行的4491万股张家界旅游|
||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张股公司)股份,以人民币4800万元变卖给|
||张经投公司,所得价款清偿张经开公司所负中行松桂园支行的债务|
||;并由张经投公司为解除张股公司为公司的部分贷款担保支付另外|
||的价款。|
||2、中行松桂园支行在收到张经投公司的价款后,应解除4491|
||万股份的质押并申请法院解除冻结。|
||芙蓉区法院确认上述《变卖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于2007|
||年11月9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被执行人张经开公司原所持有的4491万张股公司的股份(|
||代码000430,定向境内法人股)归买受人张经投所有。|
||2、申请执行人中行松桂园支行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到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解除4491万股股份的质押手续。|
||3、买受人张经投公司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持裁定|
||书到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办理4491万股股份的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司法变卖完成后,张经开公司仍持有张股公司1170万法人|
||股,占其总股本的6.37%,公司将不再为张股公司的控股股东。|
└────┴─────────────────────────────┘
【收购兼并】
┌────┬─────┬──────┬──┬───────┬─────┐
|公告日期|2007-01-18|是否关联交易|是|交易金额(万元)|2213.47|
├────┼─────┴──────┴──┴───────┴─────┤
|说明|公司于2006年12月3日与湖南振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
||《商品房购销合同》。以公司自有资金2213.47万元购买湖南振升|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的海东青大厦主楼3楼、副楼10楼的房产|
||。|
||此次收购资产为关联交易。合同签定后三日内,公司以现金方|
||式向振升房地产支付。|
||本公司已经办理完毕上述交易房产的过户手续。|
||由于本公司与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涉外担保纠纷,湖南|
||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目前|
||上述交易标的房产已经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
└────┴─────────────────────────────┘
【以资抵债】
┌────┬─────┬──────┬──┬───────┬─────┐
|公告日期|2006-12-23|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36026.22|
├────┼─────┴──────┴──┴───────┴─────┤
|说明|根据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06)雨民督字第2440号|
||支付令,本公司已于2006年11月22日向雨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在执行过程中,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和解请求|
||以其实际控制的张家界旅游经济开发有限公司99%的股权和深圳|
||舟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来抵偿其对本公司的资金占用。|
||上述两项股权转让价格合计人民币36926.84万元,截止至2006|
||年12月15日,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余额为36026.22|
||万元。本次《执行和解协议》生效后,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对本公|
||司无资金占用。本公司尚欠湖南鸿仪人民币900.62万元,双方另行|
||协商解决。|
└────┴─────────────────────────────┘
【收购兼并】
┌────┬─────┬──────┬──┬───────┬─────┐
|公告日期|2006-08-26|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10928.35|
├────┼─────┴──────┴──┴───────┴─────┤
|说明|公司于2004年8月16日与深圳市舟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
||《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同意受让深圳舟仁持有的深圳清华力合创|
||业投资有限公司6,000万股股权(力合创投的总股本为30,000万元|
||,占20%),以湖南湘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书|
||作出的评估值10,928.35万元作为转让价格。|
||由于深圳清华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现有股东行使了优先受让|
||权导致原协议无法生效,本公司与深圳舟仁经协商一致,2006年8|
||月23日签订了《关于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协议》。|
└────┴─────────────────────────────┘
【资产出售】
┌────┬─────┬──────┬──┬───────┬─────┐
|公告日期|2005-11-16|是否关联交易|是|交易金额(万元)|4400.69|
├────┼─────┴──────┴──┴───────┴─────┤
|说明|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10日与|
||湖南振升铝材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岳阳|
||新振升铝材有限公司98%的股权转让给湖南振升,转让价格为人民|
||币4400.69万元。鉴于交易对方湖南振升铝材有限公司系公司关联|
||法人,上述交易系关联交易。|
||此次关联交易完成后,公司预计能减少亏损约200万元、解决|
||大股东占用资金约4186万元,切实减轻了公司负担,降低银行负债|
||,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及规范运作,保证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
└────┴─────────────────────────────┘
【资产出售】
┌────┬─────┬──────┬──┬───────┬─────┐
|公告日期|2004-12-10|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10776.14|
├────┼─────┴──────┴──┴───────┴─────┤
|说明|公司实际控制人深圳荣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洪江市大有发展|
||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洪江大有70%的股权)于2002年11月|
||25日与自然人李蜜女士签署了《股权转让意向书》,拟将其持有洪|
||江大有70%的股权转让给李蜜。|
||洪江市大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系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29|
||.85%的股权。|
||公司于近日内知悉,由于深圳荣涵与李蜜的股权转让一直未能|
||办理过户,深圳荣涵已经解除了与李蜜签署的《股权转让意向书》|
||,并将持有的公司控股股东洪江市大有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
||上海佰汇实业有限公司,2004年9月29日,深圳荣涵与上海佰汇实|
||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深圳荣涵将持有的洪江大有70%股权全|
||部转让给上海佰汇实业,转让金额为10776.14万元。洪江大有的工|
||商变更已经办理完毕,上海佰汇实业成为洪江大有的第一大股东。|
||上海佰汇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均系湖南鸿仪实业集团控制的关联法人|
||,导致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湖南鸿仪实业集团。|
└────┴─────────────────────────────┘
【银行借贷】
┌────┬─────┬──────┬──┬───────┬─────┐
|公告日期|2004-09-25|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26080.00|
├────┼─────┴──────┴──┴───────┴─────┤
|说明|  经本公司自查发现如下未披露未入帐的贷款事项|
||  本公司与兴业银行八一路支行签署了《贷款合同》,贷款金额|
||为人民币30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03年11月18日至2004年11月27日|
||。|
||  本公司与中信实业银行红旗区支行签署了《贷款合同》,贷款|
||金额为人民币1280万元,贷款期限自2003年10月30日至2004年4月2|
||1日。|
||  本公司与民生银行广州分行签署了《贷款合同》,贷款金额分|
||别为人民币2000万元和人民币500万元,贷款期限分别自2004年5月|
||25日至2005年1月25日,2004年5月24日至2004年10月24日。|
||  本公司与建设银行深圳八卦岭支行签署了《贷款合同》,贷款|
||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03年10月26日至2004年10月|
||26日。|
||  本公司与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签署了《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
||人民币9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04年5月21日至2005年5月20日。|
||  本公司与浦东发展银行上海虹口支行签署了《短期贷款合同》|
||,贷款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000万元和人民币1400万元,贷款期限分|
||别自2003年7月25日至2004年7月25日,2004年8月22日至2005年4月|
||15日。|
||  本公司与建设银行芙蓉支行签署了《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
||人民币15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03年9月6日至2004年9月6日。|
||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企业长沙新|
||振升配件有限公司与农业银行雨湖支行签署了《贷款合同》,贷款|
||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04年6月6日至2004年12月6日|
||。|
||  本公司在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开具了金额为3500万元的商业|
||承兑汇票,金额为人民币3500万元,于2004年6月30日到期。|
||  本公司在招商银行上海四平支行分别开具了金额为1900万元和|
||2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期限分别自2003年9月27日至2004年3月|
||26日,2004年3月25日至2004年9月25日。|
||  上述账外贷款合计26,080万元,其中逾期贷款为13,180万元。|
||由于上述贷款未计入公司会计报表中,且全部被挪用,本公司正在|
||清查贷款被挪用的情况,一旦清查清楚后,本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
||情况。同时,本公司正与相关银行进行协商处理。|
└────┴─────────────────────────────┘
【资产置换】
┌────┬─────┬──────┬──┬───────┬─────┐
|公告日期|2004-08-21|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6056.44|
├────┼─────┴──────┴──┴───────┴─────┤
|说明|公司于2004年8月16日与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
||资产置换合同》,以公司拥有的其它应收款6,000万元(基准日为2|
||004年6月30日)与湖南鸿仪持有的湖南亚大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
||司55.045%的股权折价6,056.4362万元(以基准日2004年4月30日评|
||估净资产作价)进行资产置换。本次资产置换的余额56.4362万元|
||以现金补足。|
└────┴─────────────────────────────┘
【企业借贷】
┌────┬─────┬──────┬──┬───────┬─────┐
|公告日期|2003-12-24|是否关联交易|否|交易金额(万元)|1220.00|
├────┼─────┴──────┴──┴───────┴─────┤
|说明|公司于2003年7、8、9月分别向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日升物资有限公司提供借款400|
||万元、3000万元、1220万元,合计4620万元。上述借款已于2003年|
||11月全部归还公司。|
└────┴─────────────────────────────┘
【企业借贷】
┌────┬─────┬──────┬──┬───────┬─────┐
|公告日期|2003-12-24|是否关联交易|否|交易金额(万元)|3000.00|
├────┼─────┴──────┴──┴───────┴─────┤
|说明|公司于2003年7、8、9月分别向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日升物资有限公司提供借款400|
||万元、3000万元、1220万元,合计4620万元。上述借款已于2003年|
||11月全部归还公司。|
└────┴─────────────────────────────┘
【企业借贷】
┌────┬─────┬──────┬──┬───────┬─────┐
|公告日期|2003-12-24|是否关联交易|否|交易金额(万元)|400.00|
├────┼─────┴──────┴──┴───────┴─────┤
|说明|公司于2003年7、8、9月分别向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日升物资有限公司提供借款400|
||万元、3000万元、1220万元,合计4620万元。上述借款已于2003年|
||11月全部归还公司。|
└────┴─────────────────────────────┘
【资产置换】
┌────┬─────┬──────┬──┬───────┬─────┐
|公告日期|2003-10-18|是否关联交易|是|交易金额(万元)|12099.60|
├────┼─────┴──────┴──┴───────┴─────┤
|说明|公司于2003年10月15日与岳阳励志实业有限公司签署了《资产|
||置换合同》,以公司拥有的应收账款5,480.7万元、其他应收款1,8|
||05.4万元、存货4,450.1万元及现金363.4万元合计12,099.6万元与|
||励志实业持有的长沙振升铝材有限公司75%的股权折价12,099.6万|
||元进行资产置换。此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2.风险提示】
┌────┬─────────────────────────────┐
|公告日期|2006-04-12|
├────┼─────────────────────────────┤
|实施日期|2006-04-13|
├────┼─────────────────────────────┤
|处理类型|暂停上市|
├────┼─────────────────────────────┤
|处理原因|因公司2003年、2004年、2005年连续三年亏损,根据有关规定,决|
||定公司股票自2006年4月13日起暂停上市。|
├────┼─────────────────────────────┤
|其他|如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2006年)报告显示公|
||司出现亏损;本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
┌────┬─────────────────────────────┐
|公告日期|2005-03-21|
├────┼─────────────────────────────┤
|实施日期|2005-03-22|
├────┼─────────────────────────────┤
|处理类型|*ST|
├────┼─────────────────────────────┤
|处理原因|由于本公司在2004年年度报告中对2002、2003年的会计差错进行了|
||更正,导致本公司2003、2004年连续两年亏损。证券简称相应变更|
||为*ST嘉瑞,证券代码仍为000156不变,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
||限制为5%。本公司股票交易将于2005年3月21日停牌一天,自2005|
||年3月22日起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
├────┼─────────────────────────────┤
|其他||
└────┴─────────────────────────────┘

┌────┬─────────────────────────────┐
|公告日期|2007-02-03|
├────┼─────────────────────────────┤
|稽查结果|公司存在涉嫌虚假披露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中国证监会湖|
||南证监局已对公司进行立案稽查。|
||中国证监会经查明,认为本公司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嘉瑞新材在2002年年报、2003年年报及2004年中报中、披露|
||虚假的主营业务收入与利润。|
||(二)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且在2002年年报、2003年年报和2004年|
||年报中也未予以披露。|
||(三)未如实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情况。|
├────┼─────────────────────────────┤
|处理决定|(一)对本公司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长肖贤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10万元罚款;|
||(三)对其他直接负责人员董事兼财务总监万新红、董事段军给予|
||警告,并各处以5万元罚款;|
||(四)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董事于立群、前任董事长李健给予警告|
||,并各处以3万元罚款;|
||(五)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董事刘金水、彭隆、彭建刚、邹奕红、|
||廖正品、肖宗海、王晓勤给予警告。|
└────┴─────────────────────────────┘
┌────┬─────────────────────────────┐
|公告日期|2005-01-13|
├────┼─────────────────────────────┤
|稽查结果|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2004年1-6月占用公司资金合计19611万|
||元,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2002、2003、2004年1-9|
||月分别对外提供担保13050万元、27910万元和17249万元,共计582|
||09万元,其中为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合计36209万元,|
||公司未及时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分别于2002|
||、2003年发生借款13280万元和12800万元,未及时入帐,并挪作他|
||用。公司对上述重大事项既没有及时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
||也没有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严重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相|
||关规定。|
├────┼─────────────────────────────┤
|处理决定|公司及原董事肖贤辉、万新红、刘金水、于立群,现任董事段军被|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
┌────┬─────────────────────────────┐
|公告日期|2002-04-17|
├────┼─────────────────────────────┤
|稽查结果|截止2001年5月,公司已累计为长沙市众源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了2.15|
||亿元的担保,占2000年底安塑股份净资产的46%。对上述重大事件,|
||公司未能及时刊登临时公告,也未在2000年年度报告、2001年中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直至2001年12月才履行公告义务。|
├────┼─────────────────────────────┤
|处理决定|对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

┌─────┬─────────────────────────────┐
|截止日期|2007-06-30|
├─┬───┴────┬───────┬──────┬────┬────┤
|序|资金占用方|占用方式|与本公司关系|期末余额|占应收账|
|号||||(万元)|款(%)|
├─┼────────┼───────┼──────┼────┼────┤
|1|长沙新振升门窗有|||533.90|20%|
||限公司|||||
|2|长沙新振升配件有|||27.61|1.0%|
||限公司|||||
|3|湖南鸿仪投资|||1548.9|58%|
|4|岳阳新振升铝材有|||59.48|2.2%|
||限公司|||||
|5|长沙湘岳塑料工贸|||72.33|2.7%|
||有限公司|||||
|6|洪江市大有发展有|||68.92|2.6%|
||限公司|||||
|7|湖南振升铝材有限|||194.31|7.3%|
||公司|||||
|8|张家界旅游经济开|||1000.0|38%|
||发有限公司|||||
|9|湖南亚华控股集团|||1400.0|53%|
||股份有限公司|||||
|10|长沙新振升门窗有|||528.47|20%|
||限公司|||||
|11|泰阳证券|||900.00|34%|
└─┴────────┴───────┴──────┴────┴────┘

┌─────┬─────────────────────────────┐
|截止日期|2003-12-20|
├─┬───┴───┬─────┬────┬───┬────┬──┬──┤
|序|担保对象|担保类型|担保金额|占总资|担保期限|履行|关联|
|号|||(万元)|产(%)||完否|担保|
├─┼───────┼─────┼────┼───┼────┼──┼──┤
|1|湖南洞庭水殖股|连带责任保|2000.00|4.6%||实施||
||份有限公司|证||||||
├─┼───────┼─────┼────┼───┼────┼──┼──┤
|2|湖南洞庭水殖股|连带责任保|4000.00|9.2%||实施||
||份有限公司|证||||||
├─┼───────┼─────┼────┼───┼────┼──┼──┤
|3|湖南亚华控股集|连带责任保|3000.00|6.9%||实施||
||团股份有限公司|证||||||
├─┼───────┼─────┼────┼───┼────┼──┼──┤
|4|湖南亚华控股集|连带责任保|2000.00|4.6%||实施||
||团股份有限公司|证||||||
├─┼───────┼─────┼────┼───┼────┼──┼──┤
|5|湖南国光瓷业集|连带责任保|2400.00|5.5%||实施||
||团股份有限公司|证||||||
├─┼───────┼─────┼────┼───┼────┼──┼──┤
|6|湖南国光瓷业集|连带责任保|3000.00|6.9%||实施||
||团股份有限公司|证||||||
└─┴───────┴─────┴────┴───┴────┴──┴──┘

┌─────┬─────────────────────────────┐
|截止日期|2003-12-25|
├─┬───┴───┬─────┬────┬───┬────┬──┬──┤
|序|担保对象|担保类型|担保金额|占总资|担保期限|履行|关联|
|号|||(万元)|产(%)||完否|担保|
├─┼───────┼─────┼────┼───┼────┼──┼──┤
|1|湖南国光瓷业集|连带责任保|6000.00|14%|2003年5|实施|是|
||团股份有限公司|证|||月12日至|||
||||||2004年5|||
||||||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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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拍卖】
┌────┬─────┬──────┬──┬───────┬─────┐
|公告日期|2007-08-03|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1079.16|
├────┼─────┴──────┴──┴───────┴─────┤
|说明|上海华夏拍卖有限公司拍卖的湖南盛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的本公司法人股1124.6万股及上述股份的红股含转增股、配股,|
||上述查封股权经拍卖,由上海景贤投资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079.16|
||万元买受。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1日裁定本次拍|
||卖结果。|
||上海景贤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ST嘉瑞法人股1124.6万股过户|
||手续于2007年7月25日办理完毕,2007年8月1日*ST嘉瑞收到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明细表。过户后上|
||海景贤投资有限公司占总股本9.456%,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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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拍卖】
┌────┬─────┬──────┬──┬───────┬─────┐
|公告日期|2007-08-03|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13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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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上海国泰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的上海沪荣物资有限公司持有的|
||本公司法人股900万股及上述股份的红股含转增股、配股,上述查|
||封股权经拍卖,由上海策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368万元买|
||受。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日裁定本次拍卖结果。|
||上海策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ST嘉瑞法人股900万股过|
||户手续于2007年7月25日办理完毕,2007年8月1日*ST嘉瑞收到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明细表。过户后|
||上海策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占总股本7.567%,为公司第三大股东。|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7-07-04|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590.00|
├────┼─────┴──────┴──┴───────┴─────┤
|说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五一路支行|
||被告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起因|
||2004年11月11日原被告三方签订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湖南中|
||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90万元,我公司为担保人|
||,借款期限一年。到期为还,原告于2006年5月10日起诉。|
||本案判决或裁决情况|
||湖南省开福区人民法院(2006)开民一初字第2125号民事裁定|
||书冻结被告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我公司银行存款|
||600万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06)开民二初字第2125号民|
||事判决书|
||1、限被告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五一路支行借|
||款本金590万元及利息784652.84元。|
||2、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中圆科|
||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受理费43435元,财产保全费33425元,由被告湖南中圆科|
||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
||担。|
||中国农业银行长沙五一路支行与*ST嘉瑞借款合同纠纷案已经|
||判决,其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
||院执行通知书公司自接到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
||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对公司进行强制执行|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7-06-23|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4500.00|
├────┼─────┴──────┴──┴───────┴─────┤
|说明|2450万元、205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的基本情况|
||1、原、被告情况|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
||第一被告本公司|
||第二被告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2003年8月21日及2003年7月18日,原告与第一被告分别签订了|
||2003年岳支字第0084号和66号《流动资金|
||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分别为2450万元及2050万元,月利率均为千|
||分之五点三一,并与第二被告分别签订了2003年岳支保字第30号和|
||第2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并经长沙市岳麓区公证处公证。目前|
||上述两笔贷款及利息全部逾期。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案判决或裁决情况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分别下达了[|
||2006]望民初字第748号、74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本公司及第二被|
||告银行存款3100万元、260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
||根据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2006)望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
||决书判决1、被告嘉瑞新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借款本金20500000元,|
||利息(含罚息)4623785.51元;2、被告亚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3、驳回原告要求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5629元,财产保全费130520|
||元,其他诉讼费100000元,共计366149元,由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近2007年6月25日,本公司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
||007)长中民二终字第0848号《民事判决书》,现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
||山支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本公司因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湖南|
||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
||同一案,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
||院(2006)望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出上诉。|
||(二)本案判决或裁决情况|
||1、维持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2006)望民初字第749号民事|
||判决第一项。|
||2、撤销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2006)望民初字第749号民事|
||判决第二、三项。|
||3、对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欠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的借款本金205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
||4623785.51元(自2006年11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另行计算|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对湖南中圆科技新|
||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4、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
||团有限公司抵押财产不足清偿上述债务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和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投分有限|
||公司追偿。|
||本案受理费135629元、财产保全费12619元、其他诉讼费10000|
||0元,二审受理费135629元,共计497397元,由湖南嘉瑞新材料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7-06-02|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2459.50|
├────┼─────┴──────┴──┴───────┴─────┤
|说明|2006年10月8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应诉通知|
||书》等文件|
||,受理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就2459.5万元借款合|
||同纠纷诉S*ST嘉瑞事项。|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五日内清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245950|
||00元及利息(计至2006年9月13日止为5123229.2元,从2006年9月1|
||4日起至清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2、被告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3000万元的范围内对|
||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被告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公司承责后,有权向被告湖南嘉瑞新|
||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3、被告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在300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承责后,有权向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一审案件受理费158635元,诉讼保全费150520元均由被告湖南|
||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
||公司、被告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截止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
||本公司累计涉诉金额为114250.50万元(本金),本次公告的诉讼|
||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暂无法判断,具体数据以本公司经审计的财务|
||报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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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6-11-10|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900.00|
├────┼─────┴──────┴──┴───────┴─────┤
|说明|9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的基本情况|
||1、原、被告情况|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
||第一被告本公司|
||第二被告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2003年6月19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2003年岳支字第59号|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900万元,月利率为千分之五点|
||三一,并于2003年8月14日与第三被告签订了2003年保字第30号和|
||第2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并经长沙市岳麓区公证处公证。2003|
||年6月19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了2003年岳支抵字第11号《最高|
||额抵押合同(》抵押物为6条PU革生产线及DMP回收装置等设备,抵|
||押登记价值总计7721.5万元),并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
||抵押登记。目前该笔贷款及利息全部逾期。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3、本案判决或裁决情况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分别下达了[|
||2006]望民初字第7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本公司、第二被告及第三|
||被告银行存款115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6-11-10|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2351.50|
├────┼─────┴──────┴──┴───────┴─────┤
|说明|2351.5万元借款合同纠纷的基本情况|
||1、原、被告情况|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
||第一被告本公司|
||第二被告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2001年12月12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2001年岳支字第0105|
||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4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1年|
||12月12日起至2004年12月10日,年利率为6.534%,并与第二被告分|
||别签订了2001年岳保字第0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并经长沙市岳|
||麓区公证处公证。目前该贷款余额2351.5万元及利息全部逾期。原|
||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案判决或裁决情况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
||]望民初字第75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本公司及第二被告银行存款29|
||0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
【仲裁事项】
┌────┬─────┬──────┬──┬───────┬─────┐
|公告日期|2006-10-17|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1958.04|
├────┼─────┴──────┴──┴───────┴─────┤
|说明|2003年8月18日,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澳门南通信托投资|
||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中圆科技、EASTERNSUNSHINEL|
||IMITED(东方阳光)、香港振光、广州名鑫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
||》,受让珠海协利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利公司,注册资本|
||为1000万美元)的股权。股权转让完成后,中圆科技持股45%,东|
||方阳光持股30%,香港振光持股13%,广州名鑫持股12%。|
||由于广州名鑫与中圆科技、香港振光因股权转让价款的垫付问|
||题发生争议,广州名鑫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
||申请仲裁。|
||申请人广州名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名鑫)|
||第一被申请人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圆科技)|
||第二被申请人香港振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振光|
||)|
||本案裁决情况|
||1、中圆科技应当向广州名鑫偿付人民币13482957元,并按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计自2003年9月1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的利息。|
||2、香港振光应当向申请人偿付人民币6097466元并按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计自2003年9月1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
||3、本案仲裁费用由广州名鑫、中圆科技、香港振光各承担10%|
||、60%、30%。|
||通过本次仲裁裁决,本公司方才知晓本公司原为广州名鑫担保|
||在广州商业银行北京路支行申请的4000万元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系本|
||次股权转让过程中支付的协利公司股权转让款。|
||目前本公司已解除对广州名鑫的担保责任,但相关股权转让事|
||宜本公司现任经营层人员并不知情,同时公司也无相应的《股权转|
||让协议》等相关文件。|
||截止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
||本公司累计涉诉金额为95776.58万元(本金),占2005年末经审计|
||净资产(-52599.08万元)的-182.09%。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
||期利润影响暂无法判断,具体数据以本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6-07-11|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900.00|
├────┼─────┴──────┴──┴───────┴─────┤
|说明|2004年6月28日,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第一|
||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第一被|
||告向原告借款9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6月29日至2005年4月29|
||日,借款年利率为5.841%。2005年4月28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
||展期还款协议书,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期限调整为自2004年6月29日|
||至2006年2月28日,利率调整为6.138%。|
||2004年6月28日,原告与第二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自2004年6月29|
||日起至2007年4月29日在原告处办理约定业务所形成的主债权最高|
||余额不超过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截止目前为止,由|
||于第一被告已归还100万元借款,实际担保余额为900万元;保证方|
||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下全部债务及实现债权的|
||所有费用,保证期限根据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分别计算;债权人宣|
||布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限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起二年。|
||由于第一被告拖欠利息,原告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提起诉|
||讼。|
||(三)本案判决或裁决情况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为了防|
||范风险,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采取了相应的冻结措|
||施;同时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在积极协调原告及第|
||一被告等相关单位,以争取妥善解决这一诉讼纠纷。|
||2006年3月1日公告,一、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S|
||T嘉瑞、电广传媒9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已经判决:1、解除华夏|
||银行广州分行与本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展期还款协议书》|
||;2、本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向华夏银行广州分行清|
||偿本金900万元及利息;3、电广传媒对本公司上述债务在1000万元|
||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电广传媒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
||向本公司追偿。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由本公司承担,电广传媒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ST嘉瑞、电广传媒35|
||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已经判决:1、本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十日内向华夏银行广州分行清偿本金3499.30万元及利息;2、电广|
||传媒对本公司上述债务在4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电广|
||传媒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本案一审案件受|
||理费由本公司承担,电广传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ST嘉瑞、电广传媒4000万|
||元借款合同纠纷案已经判决:1、本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
||内向华夏银行广州分行清偿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2、电广传媒对|
||本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电广传媒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由本公司承担,电广|
||传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电广传媒在承责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截止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
||本公司累计涉诉金额为89434.28万元(本金),占2004年末经审计|
||净资产(15761万元)的567.44%。本公司因2003、2004年连续两年|
||亏损,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处以*ST退市风险警示,由于2005年|
||全年度预计亏损,且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将在2006年4月1日披露,|
||本公司股票存在暂停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ST嘉瑞、电广传媒900万元|
||借款合同|
||纠纷案判决书已经生效,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
||穗中法执字第1396号执行通知书1、交纳本金900万元及利息(暂|
||计至2006年6月12日);2、交纳案件受理费55650元;3、电广传媒|
||对上述债务在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交纳执行费1|
||1717元。|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6-07-11|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3500.00|
├────┼─────┴──────┴──┴───────┴─────┤
|说明|2004年5月21日,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第一|
||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第一被|
||告向原告借款3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5月24日至2005年5月24|
||日,借款年利率为5.841%。|
||2004年5月21日,原告与第二被告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自2004年5月24日起至2|
||007年5月24日在原告处办理约定业务所形成的主债权最高余额不超|
||过折合人民币350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下全部债务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保证期限|
||根据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分别计算;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单笔债|
||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限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由于第一被告没有按期归还利息,原告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
||定提起诉讼.|
||本案判决或裁决情况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为了防范风险|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已采取了相应的冻结措施;同时湖南|
||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正在积极协调原告及第一被告等相关单位,|
||以争取妥善解决这一诉讼纠纷。|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ST嘉瑞、电广传媒3500万|
||元借款合|
||同纠纷案判决书已经生效,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
||)穗中法执字第1397号执行通知书1、交纳本金人民币34693032.|
||10元及利息4241408.53元(暂计至2006年6月12日);2、交纳案件|
||受理费19131元;3、电广传媒对上述债务在4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4、交纳执行费41128元。|
||本公司累计涉诉金额为95776.58万元(本金),占2005年末经|
||审计净资产(-52599.08万元)的-182.09%。|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6-06-09|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1498.00|
├────┼─────┴──────┴──┴───────┴─────┤
|说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1478万元借款纠纷|
||(一)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
||《民事起诉状》等文件。|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被告情况|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第一被告上海佰汇实业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本公司|
||第三被告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2004年5月31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
||金为1498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5月31日至2005年4月30日,借款|
||年利率为5.841%。同日,原告与第二、第三被告签订保证合同,约|
||定由第二、第三被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由于借款到期后,第一被告仅偿还了20万元,其余部分未履行|
||还款。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案判决或裁决情况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81号传票,本案将于2005年11月2|
||9日开庭审理。|
||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执字第245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
||1、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上海佰汇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
||币14,966,714元和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2、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796,780元;|
||3、上述款项不足之数,查封、扣押、拍卖或变卖三被执行人|
||相应价值的财产。|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6-06-09|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2500.00|
├────┼─────┴──────┴──┴───────┴─────┤
|说明|2004年6月30日,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与第|
||一被告深圳市舟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向舟|
||仁创业发放借新还旧贷款人民币2500万元,原告与第二被告本公司|
||、第三被告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被告洪江市大有发|
||展有限责任公司、第五被告侯军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认为被告及其关联企业发生信誉危机,按照|
||合同规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偿|
||还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相应利息,第二、三、四、五被告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
||之中。|
||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2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深圳市舟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498万元及利息,本公|
||司、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大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侯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五名被告承担|
||。该事项造成的影响以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执字第593号|
||执行令我司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
||务并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如逾|
||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对我司进行强制执行。|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6-06-09|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2000.00|
├────┼─────┴──────┴──┴───────┴─────┤
|说明|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闸北支行诉上海守正实业有限公司、上海|
||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湖南金泰实业有限公司、湖南金|
||信丰商贸有限公司2000万元借款纠纷案已经判决,现将有关诉讼进|
||展情况公告如下|
||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上海守正实业有限公司|
||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闸北支行人民币2000万元;二、上海|
||守正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闸北支行2004年9|
||月21日至2005年9月5日借款利息1387750元以及自2005年9月6日起|
||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三、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
||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如上海守正实业|
||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以湖南金泰实业有限公|
||司、湖南金信丰商贸有限公司拥有的泰阳证券2.61%的3150万元股|
||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该股权|
||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湖南金泰实业|
||有限公司、湖南金信丰商贸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上海守正实|
||业有限公司清偿;五、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湖南|
||金泰实业有限公司、湖南金信丰商贸有限公司在承担上述担保责任|
||后,有权向上海守正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
||四被告共同负担。|
||截止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
||本公司累计涉诉金额为78,949万元(本金),占2004年末经审计净|
||资产(15761万元)的500.91%。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二中执字第483号执|
||行通知归还原告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自2004年9月21日起至200|
||5年9月5日止的期内利息人民币1387750元及自2005年9月6日起至实|
||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2138775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
||分之二点一计付),并承担申请执行费用人民币23388元。如逾期|
||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由我司承担强制执行中产生的实|
||际支出费用。|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6-04-06|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2994.00|
├────┼─────┴──────┴──┴───────┴─────┤
|说明|与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华顺支行2994万元借款合同纠纷事项。本|
||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6-01-13|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2086.28|
├────┼─────┴──────┴──┴───────┴─────┤
|说明|因湖南金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向*ST嘉瑞发出《通|
||知》,以嘉瑞公司投入到金利公司的注册资金20862798元被转为了|
||该公司的银行借款,金利公司实际上未得到开办资金为由,要求嘉|
||瑞公司补足注册资金20862798元。|
||公司接到通知后向洪江市人民法院提出了异议。近日,公司收|
||到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02)洪民二破字第05-26号民事裁定|
||书裁定一、驳回公司对清算组要求其补足金利公司注册资金所提|
||出的异议;二、由公司补足注册资金20862798元给金利公司清算组|
||。案件受理费114314元由公司承担。|
||公司已就此裁定向洪江市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6-01-04|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4000.00|
├────┼─────┴──────┴──┴───────┴─────┤
|说明|2005年8月30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应诉通知|
||书》,受理了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40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
||事项诉本公司事项。|
||2003年7月24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第一被|
||告向原告借款4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3年7月24日至2004年7月24|
||日,借款年利率为4.779%。该笔借款由第二被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并签订保证合同。该笔借款到期后,申请展期至2005年4月2|
||4日,仍由第二被告提供担保。|
||由于第一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本息,原告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
||定提起诉讼.|
||本案判决或裁决情况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为了防范风险|
||,本公司已采取了相应的冻结措施;同时本公司正在积极协调原告|
||及第一被告等相关单位,以争取妥善解决这一诉讼纠纷。|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12-06|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4494.00|
├────┼─────┴──────┴──┴───────┴─────┤
|说明|一、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长宁支行诉第一被告上海沪荣物资有|
||限公司、第二被告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被告公司25|
||00万元借款纠纷案已经判决。|
||法院判决上海沪荣物资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
||市长宁支行人民币2500万元并支付2004年7月27日起至借款本息清|
||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逾期还款罚息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万元;|
||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并在|
||履行清偿义务后,享有对上海沪荣物资有限公司的追偿权,不能追|
||偿的部分,由第二被告与第三被告平均分担;如第一被告未履行上|
||述判决第一项还款义务,原告可以第二被告持有的湘西猛洞河旅游|
||开发有限公司96%股权转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股权转让价款超过|
||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第二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第一被告清偿;第二|
||被告履行上述判决第三项义务后,有权向第一被告追偿;对原告其|
||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由第一被告负担。|
||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长宁支行诉上海沪荣物资有限公司、|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1994万元借款纠纷案已经判决|
||。|
||法院判决上海沪荣物资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
||市长宁支行人民币1994万元并支付2004年9月17日起至借款本息清|
||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逾期还款罚息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万元。|
||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
||并在履行清偿义务后,享有对上海沪荣物资有限公司的追偿权,不|
||能追偿的部分,由第二被告与第三被告平均分担;如第一被告未履|
||行上述判决第一项还款义务,原告可以第二被告持有的湘西猛洞河|
||旅游开发有限公司96%股权转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股权转让价款|
||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第二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第一被告清偿;|
||第二被告履行上述判决第三项义务后,有权向第一被告追偿;对原|
||告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由第一被告负担。|
||截止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
||本公司累计涉诉金额为78949万元(本金),占2004年末经审计净|
||资产(15761万元)的500.91%。|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5-24|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1500.00|
├────┼─────┴──────┴──┴───────┴─────┤
|说明|中国建设银行醴陵市支行诉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经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
||株中法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国光瓷业偿付借款本金|
||1500万元、利息607156.11元,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
||国光瓷业和本公司共同承担。|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5-24|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9500.00|
├────┼─────┴──────┴──┴───────┴─────┤
|说明|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诉本公司、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及第三人|
||长沙新大新集团有限公司贷款纠纷案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
||)湘高法民三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本公司与中行省分|
||行签订的《贷款展期协议》,本公司应偿还贷款本金9500万元及利|
||息,国光瓷业就600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中行省分|
||行就质押的9000万股泰阳证券有限公司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
||费用由本公司和国光瓷业承担。|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5-24|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395.00|
├────┼─────┴──────┴──┴───────┴─────┤
|说明|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市芙蓉支行诉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
||公司、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
||04)天民初字第1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中圆科技偿付贷款本金|
||395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中圆科技|
||和本公司共同承担。|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5-24|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1500.00|
├────┼─────┴──────┴──┴───────┴─────┤
|说明|中国工商银行醴陵市支行诉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借|
||款担保合同纠纷案经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株中法民|
||二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国光瓷业应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
||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5-24|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2995.00|
├────┼─────┴──────┴──┴───────┴─────┤
|说明|兴业银行长沙分行诉本公司、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担保|
||合同纠纷案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长中法民二初字|
||第3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应偿付借款本金2995万元及利息|
||,国光瓷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5-24|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1000.00|
├────┼─────┴──────┴──┴───────┴─────┤
|说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诉上海国光瓷业有限公司、本公|
||司10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
||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国光应偿还借|
||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和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
||向上海国光追偿。诉讼费用由上海国光承担。|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5-24|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1000.00|
├────┼─────┴──────┴──┴───────┴─────┤
|说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大厦支行诉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公司、湖南金泰实业有限公司、湖南金信丰商贸有限公司借款|
||合同纠纷案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三(商)|
||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鸿仪应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
||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金泰实业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如上海|
||鸿仪届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原告可与金泰实业、金信|
||丰公司协议,将质押的泰阳证券516万股、850万股股份折价,或申|
||请拍卖、变卖该股份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公司、金泰实业、金信|
||丰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上海鸿仪追偿。诉讼费用由上海|
||鸿仪承担。|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5-24|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2100.00|
├────┼─────┴──────┴──┴───────┴─────┤
|说明|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市天心支行诉湖南振升铝材有限公司、本公|
||司借款合|
||同纠纷案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长中法民二初字第|
||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湖南振升偿付借款本金2100万元,利息102|
||217.50元,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湖南振升承担。|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5-24|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2000.00|
├────┼─────┴──────┴──┴───────┴─────┤
|说明|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诉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公|
||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
||三(商)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
||司应偿还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
||,并应承担农行浦东分行律师费161500元,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享有对上海鸿仪的追偿权。诉讼费用由上海|
||鸿仪承担。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三(商)|
||初字第1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本公司在湖南中圆科技新材|
||料集团有限公司99.45%的股权。|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5-24|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630.00|
├────┼─────┴──────┴──┴───────┴─────┤
|说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大厦支行诉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日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经上海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
||书判决上海鸿仪应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30万元及利息,湖南日|
||升、本公司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如上海鸿仪届期不履行还款义|
||务的,原告可以与湖南日升协议,以其质押的凌云B股(900957)|
||567万股法人股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股份所得价款优先|
||受偿。湖南日升、本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上海鸿仪追偿|
||。诉讼费用由上海鸿仪承担。|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5-24|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2962.00|
├────┼─────┴──────┴──┴───────┴─────┤
|说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机场支行诉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本公司、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亚大新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
||同纠纷案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
||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国光瓷业应偿还借款本金29626218.51元及|
||逾期利息,赔偿律师费23万元,本公司、长沙新振升、亚大科技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向国光瓷业追偿。诉讼费用由国光瓷业承|
||担,本公司、长沙新振升、亚大科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5-24|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2000.00|
├────┼─────┴──────┴──┴───────┴─────┤
|说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诉上海国光瓷业有限公司、本公|
||司20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
||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国光应偿还借|
||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和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
||向上海国光追偿。诉讼费用由上海国光承担。|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5-24|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3000.00|
├────┼─────┴──────┴──┴───────┴─────┤
|说明|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诉上海佰汇实业有限公司、本公|
||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三|
||(商)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佰汇应归还借款本金人|
||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向上海佰|
||汇追偿。诉讼费用由上海佰汇承担。|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5-24|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2400.00|
├────┼─────┴──────┴──┴───────┴─────┤
|说明|株洲市商业银行诉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借|
||款担保合同纠纷案经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株中法民|
||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国光瓷业偿付借款本金2400万元|
||、利息6.552万元,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国光瓷业和|
||本公司共同承担。法院冻结了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长沙新振升集|
||团有限公司在岳阳安塑有限公司的股权。|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5-24|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200.00|
├────┼─────┴──────┴──┴───────┴─────┤
|说明|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市芙蓉支行诉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本|
||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04)天民|
||初字第1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长沙新振升偿付贷款本金200万|
||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长沙新振升和本|
||公司共同承担。|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5-24|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3500.00|
├────┼─────┴──────┴──┴───────┴─────┤
|说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诉本公司、长沙中圆科技有限公司|
||(现名湖|
||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舟仁公司票据纠纷案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
||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应归还本金35263|
||313.88元及利息,并承担原告律师费用63.1万元,张家界和深圳舟|
||仁承担连带责任,中圆科技就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
||由四被告承担。|
└────┴─────────────────────────────┘
【股权拍卖】
┌────┬─────┬──────┬──┬───────┬─────┐
|公告日期|2005-05-21|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
├────┼─────┴──────┴──┴───────┴─────┤
|说明|因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东方支行申请执行上海群仪实业有限公司和公司第三大股东上海沪|
||荣物资有限公司经济合同纠纷一案,因上海群仪实业有限公司没有|
||偿还到期借款596万元及其利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拟将上|
||海沪荣物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法人股200万股进行拍卖。因上海|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支行申|
||请执行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公司第一大股东洪江市大有发|
||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无法偿还到期借款3500万元及其利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拟|
||将洪江市大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公司法人股1100万股进行拍|
||卖。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将法人股|
||市场拍卖价格调整为每股人民币1.17元,公司认为该评估价格偏低|
||,已依法对该评估价格提出异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拟将上|
||述两项法人股合并拍卖。本次涉及拍卖的股权,合计占公司总股本|
||的13.47%。本次股权拍卖行为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5-10|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5000.00|
├────┼─────┴──────┴──┴───────┴─────┤
|说明|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要求本公司归还借款人民币50|
||00万元及相应利息,洞庭水殖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正在审理中。|
||截止至公告之日,公司累计涉诉金额为23,410万元(本金)|
||,占200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4.64%。|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4日签发了民事判决书|
||,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公司应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
||万元和相应|
||的利息、罚息及律师费用。洞庭水殖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的受理费由公司和洞庭水殖共同承担。|
||因洞庭水殖不服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
||于近日收到|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就该项诉讼作出终审判决|
||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
||审案件受理费由洞庭水殖承担。|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4-09|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2000.00|
├────┼─────┴──────┴──┴───────┴─────┤
|说明|2004年6月11日,原告上海银行与第一被告上海鸿仪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签订《上海银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2000万元,|
||借款期限为2004年6月11日至2005年6月10日。同日,原告与第二被|
||告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银行借款质押合同》|
||,以第二被告持有的张家界宝峰湖旅游实业有限公司99%的股权作|
||为质押物,为上述借款合同作质押担保。同日,原告与第三被告本|
||公司签订《上海银行借款保证合同》,约定第三被告为贷款作借新|
||还旧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由于第一被告自2004年9月2|
||3日起即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依据借款合同|
||的有关规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第一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000|
||万元及借款利息、罚息和全部诉讼费用,并要求第二、第三被告承|
||担各自的担保责任。|
||2005年6月4日公告,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
||中民三(商)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海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
||2000万元及利息,若到期上海鸿仪未履行还款义务的,上海银行可|
||与张家界公司协议将张家界公司所有的宝峰湖旅游实业有限公司99|
||%的股权折价或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
||公司承担上述2000万元及利息的连带保证责任后,并有权向上海鸿|
||仪追偿。诉讼费用由上述三公司共同承担。|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4-09|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6400.00|
├────┼─────┴──────┴──┴───────┴─────┤
|说明|2004年6月11日,原告上海银行与第一被告上海鸿仪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6400万元,借款期限|
||为2004年6月11日至2005年6月10日。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张家界|
||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质押合同》,以第二被告持有|
||的张家界宝峰湖旅游实业有限公司99%的股权作为质押物,为上述|
||借款合同作质押担保。质押担保的范围为质权人在借款合同项下所|
||享有的全部债权。同日,原告与第三被告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第四被告本公司签订《借款保证合同》,约定第三、第四|
||被告为贷款作借新还旧担保,第四被告(本公司)的还款义务在人|
||民币1000万元的范围内,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由于第一被告|
||自2004年9月23日起即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
||依据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第一被告返还|
||借款本金6400万元及借款利息、罚息和全部诉讼费用,并要求第二|
||、第三、第四被告承担各自的担保责任及相关诉讼费用。|
||2005年6月4日公告,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
||中民三(商)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海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
||6400万元及利息,若到期上海鸿仪未履行还款义务的,上海银行可|
||与张家界公司协议将张家界公司所有的宝峰湖旅游实业有限公司99|
||%的股权折价或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张|
||家界公司在人民币36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国光瓷业|
||在人民币18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公司在人民币10|
||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家界公司、国光瓷业、本公|
||司承担上述各自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海鸿仪追偿。诉|
||讼费用由上述四公司共同承担。|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3-26|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1000.00|
├────┼─────┴──────┴──┴───────┴─────┤
|说明|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
||》、《开庭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文件。公司现就此进行公告|
||。|
||2002年9月16日,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与第二被告|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短期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
||,约定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上海佰汇实业有限公司与原告在2002年|
||9月16日至2003年12月16日止的期限内签署的一系统贷款合同在本|
||金最高余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2003年11月7|
||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短期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本金为10|
||00万元,月利率为4.425%,贷款期限为2003年11月12日至2004年10|
||月8日,2004年8月22日,原告与第三被告本公司签订了《股权质押|
||合同》,将第三被告持有的中圆科技4000万元股权质押给原告。20|
||04年11月3日,原告与第四被告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
||短期贷款保证合同》,对该笔1000万元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
||04年12月13日,原告与第五被告银浪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了《短期贷|
||款保证合同》和《股权质押合同》,对该笔1000万元贷款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并以第五被告持有的张家界国际大酒店的185.76万美元|
||股权质押给原告。|
||《短期贷款合同》于2004年10月8日到期,第一被告未履行还|
||款义务,原告于2005年1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偿还|
||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第二、第四、第五被告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处分第三、第五被告质押的股权以偿还贷款本息,本案的|
||诉讼费用由五名被告承担。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上述诉讼事项涉及金额1000万元。截止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
||新发生的诉讼,累计涉诉金额为67977万元(本金),占2004年末经|
||审计净资产(15761万元)的431.29%。|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3-17|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3000.00|
├────┼─────┴──────┴──┴───────┴─────┤
|说明|2003年10月28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与本公司签订|
||《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原告向本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
||,期限为一年(期限为2003年10月28日至2004年10月27日),借款|
||利率为月利率为4.425%,由第二被告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告认为第二被告发生了违反借款合同的情形|
||,于2004年8月18日宣布此项贷款提前到期。原告于2004年11月4日|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名被告承担。|
||2005年9月14日公告,关于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诉*ST嘉瑞|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广东省深圳|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42|
||6410.46元,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上述3000万元及利|
||息的连带保证责任后,并有权向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由公司及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3-17|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5000.00|
├────┼─────┴──────┴──┴───────┴─────┤
|说明|2004年9月24日,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与第|
||一被告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原告|
||向中圆科技发放借新还旧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原告与第二被告本|
||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并与|
||第三被告洪江市大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质押合同》,以本公|
||司1780.9万股法人股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原告认为被告及其|
||关联企业发生信誉危机,按照合同规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向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第|
||二、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
||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1-19|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1400.00|
├────┼─────┴──────┴──┴───────┴─────┤
|说明|2005年1月17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诉公司贷款纠纷一案发出的《民事起诉状》及|
||《应诉通知书》等文件。|
||诉讼起因|
||2004年8月22日,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与公司签|
||订《短期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本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月利率为|
||4.8675%,贷款期限为2004年8月24日至2005年4月15日,由第二被|
||告(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第三被告(湖南亚华种业|
||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04年8月22日,原告与公司签|
||订《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将公司持有的第二被告5600万元的股权|
||质押给原告。由于公司未能在2004年12月20日支付该笔贷款第四季|
||度利息,并未能在2004年12月31日前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700万元|
||,原告于2005年1月5日宣布贷款到期,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
||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00万元及相应利息,第二、第三被告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名被告承担。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
||之中。|
||上述诉讼事项涉及金额1400万元,对本公司2004年度利润无重|
||大影响。截止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新发生的诉讼,累计涉诉金额|
||为56477万元(本金),占200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07.51%。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1-12|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800.00|
├────┼─────┴──────┴──┴───────┴─────┤
|说明|2005年1月10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陆家嘴支行因贷款纠纷起诉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湖南大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一案发出的《应诉通知书》、|
||《开庭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文件。|
||上述诉讼事项涉及金额800万元,对公司2004年度利润无重大|
||影响。截止至公告之日,公司无新发生的诉讼,累计涉诉金额为54|
||177万元(本金),占200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04.84%。|
||2005年6月4日公告,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
||中民三(商)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海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0|
||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上述800万元及利息的连带保证责任后,|
||并有权向上海鸿仪追偿,大盛实业承担上述|
||800万元及利息的连带保证责任后,并有权向上海鸿仪追偿。诉讼|
||费用由上海鸿仪承担。|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4-12-30|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2000.00|
├────┼─────┴──────┴──┴───────┴─────┤
|说明|2005年1月10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陆家嘴支行因贷款纠纷起诉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湖南大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一案发出的《应诉通知书》、|
||《开庭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文件。|
||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上述诉讼事项涉及金额800万元,对公司2004年度利润无重大|
||影响。截止至公告之日,公司无新发生的诉讼,累计涉诉金额为541|
||77万元(本金),占200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04.84%。|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4-12-21|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600.00|
├────┼─────┴──────┴──┴───────┴─────┤
|说明|涉案当事人金利兼制品公司原系本公司前身“安江塑料厂”的|
||参股公司,农业银行洪江支行要求金利公司及本公司承担600万元|
||还款责任及相应利息。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本公司承担连带还|
||款责任。金利公司现已破产,本公司因不服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
||001)怀中经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本案已发回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4-12-21|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3000.00|
├────┼─────┴──────┴──┴───────┴─────┤
|说明|本公司于近期收到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的应诉通知书,原|
||告中国银行临澧支行已于2004年11月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要求本公司为湖南升鑫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3000万|
||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归还人民币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
||律师费用。|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4-11-04|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1280.00|
├────┼─────┴──────┴──┴───────┴─────┤
|说明|本公司于近期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原告中|
||信实业银行长沙分行已于2004年10月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第一被告本公司归还借款人民币1280万元及相应利息,湖南洞|
||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正在进一|
||步审理中。|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4-11-04|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2700.00|
├────┼─────┴──────┴──┴───────┴─────┤
|说明|本公司于近期收到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的应诉通知书,归|
||还人民币借款本金2700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湖南省岳阳市商业银|
||行已于2004年10月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司作为担|
||保人就为第一被告湖南康普郎力夫制药有限公司担保的1700万元借|
||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4-10-16|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1500.00|
├────┼─────┴──────┴──┴───────┴─────┤
|说明|本公司须偿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四平支行签发的商业|
||承兑汇票(01730114)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偿还商业承兑汇票(0|
||1730115)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偿还商业承兑汇票(01730118)50|
||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
【股权质押】
┌────┬─────┬──────┬──┬───────┬─────┐
|公告日期|2004-09-30|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
├────┼─────┴──────┴──┴───────┴─────┤
|说明|公司第一大股东洪江市大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提供借款质押|
||担保,已将持有的公司法人股2,280.9万股中的1,780.9万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18.45%)质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中心区支行|
||,并于2004年9月24日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限为2004|
||年9月24日至还款日止。|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4-09-30|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2500.00|
├────┼─────┴──────┴──┴───────┴─────┤
|说明|本公司须偿还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01730112)1000万元及相|
||应利息。偿还商业承兑汇票(01730113)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偿|
||还商业承兑汇票(01730116)500万元及相应利息。01730113号票|
||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
||释之相关规定,本公司须承担清偿责任,其它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01730112、01730116号票据纠纷正在审理中,尚未判决。|
||截止至公告之日,公司累计涉诉金额为23,410万元(本金)|
||,占200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4.64%。|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4-09-30|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3000.00|
├────┼─────┴──────┴──┴───────┴─────┤
|说明|第一被告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须归还贷款本金3000万元|
||及相应利息,本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正在审理中。|
||截止至公告之日,公司累计涉诉金额为23,410万元(本金)|
||,占200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4.64%。|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4-09-22|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210.00|
├────┼─────┴──────┴──┴───────┴─────┤
|说明|本案系历史遗留问题,该笔借款系1991年12月,由海南塑料制|
||品厂与原中国银行海口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先后由长沙塑料三厂|
||、长沙安塑塑料制品厂提供担保,2001年中国银行海口分行将此笔|
||债权转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安塑塑料制品厂于2001年8|
||月注销,经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2)新经初字第100号民事|
||判决书认定,长沙安塑塑料制品厂系本公司下属企业,其注销后转|
||由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不服向海口市中院提起上诉,|
||经海口市中院二审审理,判决驳回本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  2003年2月18日,海口市中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情况|
||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一)限海南塑料制品厂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210万元及支付利息(截止至2|
||000年3月31日的利息为1,587,481.82元;从2000年4月1日起至本判|
||决限定履行之日止,以本金210万元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的利率|
||标准计息);(二)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权向|
||海口塑料制品厂追偿。|
||  截止目前,公司已披露涉诉金额为210万元(本金),占2003|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0.4%。本公司尚在进行积极的清查、自查,|
||本公司将在核查清楚有关情况后,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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