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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事项☆◇港澳资讯000156更新日期2007-11-12◇灵通V4.0 ★本栏目内容【1.资本运作】、【2.风险提示】、【3.其他事项】 【1.资本运作】 【资产出售】 ┌────┬─────┬──────┬──┬───────┬─────┐ |公告日期|2007-11-12|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4800.00| ├────┼─────┴──────┴──┴───────┴─────┤ |说明|关于中行松桂园支行与湖南省天通商贸有限公司、*ST嘉瑞控| ||股公司张家界旅游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张经开公司)借款合同纠| ||纷三案,芙蓉区法院于2007年11月1日立案执行。| ||该三案在执行过程中,2007年11月8日,申请执行人中行松桂| ||园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经开公司、张家界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张经投公司)达成《变卖转让协议》| ||1、张经开公司质押给中行松桂园支行的4491万股张家界旅游| ||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张股公司)股份,以人民币4800万元变卖给| ||张经投公司,所得价款清偿张经开公司所负中行松桂园支行的债务| ||;并由张经投公司为解除张股公司为公司的部分贷款担保支付另外| ||的价款。| ||2、中行松桂园支行在收到张经投公司的价款后,应解除4491| ||万股份的质押并申请法院解除冻结。| ||芙蓉区法院确认上述《变卖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于2007| ||年11月9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被执行人张经开公司原所持有的4491万张股公司的股份(| ||代码000430,定向境内法人股)归买受人张经投所有。| ||2、申请执行人中行松桂园支行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到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解除4491万股股份的质押手续。| ||3、买受人张经投公司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持裁定| ||书到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办理4491万股股份的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司法变卖完成后,张经开公司仍持有张股公司1170万法人| ||股,占其总股本的6.37%,公司将不再为张股公司的控股股东。| └────┴─────────────────────────────┘ 【收购兼并】 ┌────┬─────┬──────┬──┬───────┬─────┐ |公告日期|2007-01-18|是否关联交易|是|交易金额(万元)|2213.47| ├────┼─────┴──────┴──┴───────┴─────┤ |说明|公司于2006年12月3日与湖南振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 ||《商品房购销合同》。以公司自有资金2213.47万元购买湖南振升|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的海东青大厦主楼3楼、副楼10楼的房产| ||。| ||此次收购资产为关联交易。合同签定后三日内,公司以现金方| ||式向振升房地产支付。| ||本公司已经办理完毕上述交易房产的过户手续。| ||由于本公司与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涉外担保纠纷,湖南| ||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目前| ||上述交易标的房产已经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 └────┴─────────────────────────────┘ 【以资抵债】 ┌────┬─────┬──────┬──┬───────┬─────┐ |公告日期|2006-12-23|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36026.22| ├────┼─────┴──────┴──┴───────┴─────┤ |说明|根据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06)雨民督字第2440号| ||支付令,本公司已于2006年11月22日向雨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在执行过程中,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和解请求| ||以其实际控制的张家界旅游经济开发有限公司99%的股权和深圳| ||舟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来抵偿其对本公司的资金占用。| ||上述两项股权转让价格合计人民币36926.84万元,截止至2006| ||年12月15日,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余额为36026.22| ||万元。本次《执行和解协议》生效后,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对本公| ||司无资金占用。本公司尚欠湖南鸿仪人民币900.62万元,双方另行| ||协商解决。| └────┴─────────────────────────────┘ 【收购兼并】 ┌────┬─────┬──────┬──┬───────┬─────┐ |公告日期|2006-08-26|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10928.35| ├────┼─────┴──────┴──┴───────┴─────┤ |说明|公司于2004年8月16日与深圳市舟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 ||《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同意受让深圳舟仁持有的深圳清华力合创| ||业投资有限公司6,000万股股权(力合创投的总股本为30,000万元| ||,占20%),以湖南湘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书| ||作出的评估值10,928.35万元作为转让价格。| ||由于深圳清华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现有股东行使了优先受让| ||权导致原协议无法生效,本公司与深圳舟仁经协商一致,2006年8| ||月23日签订了《关于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协议》。| └────┴─────────────────────────────┘ 【资产出售】 ┌────┬─────┬──────┬──┬───────┬─────┐ |公告日期|2005-11-16|是否关联交易|是|交易金额(万元)|4400.69| ├────┼─────┴──────┴──┴───────┴─────┤ |说明|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10日与| ||湖南振升铝材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岳阳| ||新振升铝材有限公司98%的股权转让给湖南振升,转让价格为人民| ||币4400.69万元。鉴于交易对方湖南振升铝材有限公司系公司关联| ||法人,上述交易系关联交易。| ||此次关联交易完成后,公司预计能减少亏损约200万元、解决| ||大股东占用资金约4186万元,切实减轻了公司负担,降低银行负债| ||,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及规范运作,保证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 └────┴─────────────────────────────┘ 【资产出售】 ┌────┬─────┬──────┬──┬───────┬─────┐ |公告日期|2004-12-10|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10776.14| ├────┼─────┴──────┴──┴───────┴─────┤ |说明|公司实际控制人深圳荣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洪江市大有发展| ||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洪江大有70%的股权)于2002年11月| ||25日与自然人李蜜女士签署了《股权转让意向书》,拟将其持有洪| ||江大有70%的股权转让给李蜜。| ||洪江市大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系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29| ||.85%的股权。| ||公司于近日内知悉,由于深圳荣涵与李蜜的股权转让一直未能| ||办理过户,深圳荣涵已经解除了与李蜜签署的《股权转让意向书》| ||,并将持有的公司控股股东洪江市大有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 ||上海佰汇实业有限公司,2004年9月29日,深圳荣涵与上海佰汇实| ||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深圳荣涵将持有的洪江大有70%股权全| ||部转让给上海佰汇实业,转让金额为10776.14万元。洪江大有的工| ||商变更已经办理完毕,上海佰汇实业成为洪江大有的第一大股东。| ||上海佰汇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均系湖南鸿仪实业集团控制的关联法人| ||,导致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湖南鸿仪实业集团。| └────┴─────────────────────────────┘ 【银行借贷】 ┌────┬─────┬──────┬──┬───────┬─────┐ |公告日期|2004-09-25|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26080.00| ├────┼─────┴──────┴──┴───────┴─────┤ |说明| 经本公司自查发现如下未披露未入帐的贷款事项| || 本公司与兴业银行八一路支行签署了《贷款合同》,贷款金额| ||为人民币30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03年11月18日至2004年11月27日| ||。| || 本公司与中信实业银行红旗区支行签署了《贷款合同》,贷款| ||金额为人民币1280万元,贷款期限自2003年10月30日至2004年4月2| ||1日。| || 本公司与民生银行广州分行签署了《贷款合同》,贷款金额分| ||别为人民币2000万元和人民币500万元,贷款期限分别自2004年5月| ||25日至2005年1月25日,2004年5月24日至2004年10月24日。| || 本公司与建设银行深圳八卦岭支行签署了《贷款合同》,贷款| ||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03年10月26日至2004年10月| ||26日。| || 本公司与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签署了《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 ||人民币9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04年5月21日至2005年5月20日。| || 本公司与浦东发展银行上海虹口支行签署了《短期贷款合同》| ||,贷款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000万元和人民币1400万元,贷款期限分| ||别自2003年7月25日至2004年7月25日,2004年8月22日至2005年4月| ||15日。| || 本公司与建设银行芙蓉支行签署了《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 ||人民币15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03年9月6日至2004年9月6日。| ||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企业长沙新| ||振升配件有限公司与农业银行雨湖支行签署了《贷款合同》,贷款| ||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04年6月6日至2004年12月6日| ||。| || 本公司在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开具了金额为3500万元的商业| ||承兑汇票,金额为人民币3500万元,于2004年6月30日到期。| || 本公司在招商银行上海四平支行分别开具了金额为1900万元和| ||2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期限分别自2003年9月27日至2004年3月| ||26日,2004年3月25日至2004年9月25日。| || 上述账外贷款合计26,080万元,其中逾期贷款为13,180万元。| ||由于上述贷款未计入公司会计报表中,且全部被挪用,本公司正在| ||清查贷款被挪用的情况,一旦清查清楚后,本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 ||情况。同时,本公司正与相关银行进行协商处理。| └────┴─────────────────────────────┘ 【资产置换】 ┌────┬─────┬──────┬──┬───────┬─────┐ |公告日期|2004-08-21|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6056.44| ├────┼─────┴──────┴──┴───────┴─────┤ |说明|公司于2004年8月16日与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 ||资产置换合同》,以公司拥有的其它应收款6,000万元(基准日为2| ||004年6月30日)与湖南鸿仪持有的湖南亚大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 ||司55.045%的股权折价6,056.4362万元(以基准日2004年4月30日评| ||估净资产作价)进行资产置换。本次资产置换的余额56.4362万元| ||以现金补足。| └────┴─────────────────────────────┘ 【企业借贷】 ┌────┬─────┬──────┬──┬───────┬─────┐ |公告日期|2003-12-24|是否关联交易|否|交易金额(万元)|1220.00| ├────┼─────┴──────┴──┴───────┴─────┤ |说明|公司于2003年7、8、9月分别向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日升物资有限公司提供借款400| ||万元、3000万元、1220万元,合计4620万元。上述借款已于2003年| ||11月全部归还公司。| └────┴─────────────────────────────┘ 【企业借贷】 ┌────┬─────┬──────┬──┬───────┬─────┐ |公告日期|2003-12-24|是否关联交易|否|交易金额(万元)|3000.00| ├────┼─────┴──────┴──┴───────┴─────┤ |说明|公司于2003年7、8、9月分别向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日升物资有限公司提供借款400| ||万元、3000万元、1220万元,合计4620万元。上述借款已于2003年| ||11月全部归还公司。| └────┴─────────────────────────────┘ 【企业借贷】 ┌────┬─────┬──────┬──┬───────┬─────┐ |公告日期|2003-12-24|是否关联交易|否|交易金额(万元)|400.00| ├────┼─────┴──────┴──┴───────┴─────┤ |说明|公司于2003年7、8、9月分别向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日升物资有限公司提供借款400| ||万元、3000万元、1220万元,合计4620万元。上述借款已于2003年| ||11月全部归还公司。| └────┴─────────────────────────────┘ 【资产置换】 ┌────┬─────┬──────┬──┬───────┬─────┐ |公告日期|2003-10-18|是否关联交易|是|交易金额(万元)|12099.60| ├────┼─────┴──────┴──┴───────┴─────┤ |说明|公司于2003年10月15日与岳阳励志实业有限公司签署了《资产| ||置换合同》,以公司拥有的应收账款5,480.7万元、其他应收款1,8| ||05.4万元、存货4,450.1万元及现金363.4万元合计12,099.6万元与| ||励志实业持有的长沙振升铝材有限公司75%的股权折价12,099.6万| ||元进行资产置换。此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2.风险提示】 ┌────┬─────────────────────────────┐ |公告日期|2006-04-12| ├────┼─────────────────────────────┤ |实施日期|2006-04-13| ├────┼─────────────────────────────┤ |处理类型|暂停上市| ├────┼─────────────────────────────┤ |处理原因|因公司2003年、2004年、2005年连续三年亏损,根据有关规定,决| ||定公司股票自2006年4月13日起暂停上市。| ├────┼─────────────────────────────┤ |其他|如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2006年)报告显示公| ||司出现亏损;本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 ┌────┬─────────────────────────────┐ |公告日期|2005-03-21| ├────┼─────────────────────────────┤ |实施日期|2005-03-22| ├────┼─────────────────────────────┤ |处理类型|*ST| ├────┼─────────────────────────────┤ |处理原因|由于本公司在2004年年度报告中对2002、2003年的会计差错进行了| ||更正,导致本公司2003、2004年连续两年亏损。证券简称相应变更| ||为*ST嘉瑞,证券代码仍为000156不变,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 ||限制为5%。本公司股票交易将于2005年3月21日停牌一天,自2005| ||年3月22日起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 ├────┼─────────────────────────────┤ |其他|| └────┴─────────────────────────────┘
┌────┬─────────────────────────────┐ |公告日期|2007-02-03| ├────┼─────────────────────────────┤ |稽查结果|公司存在涉嫌虚假披露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中国证监会湖| ||南证监局已对公司进行立案稽查。| ||中国证监会经查明,认为本公司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嘉瑞新材在2002年年报、2003年年报及2004年中报中、披露| ||虚假的主营业务收入与利润。| ||(二)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且在2002年年报、2003年年报和2004年| ||年报中也未予以披露。| ||(三)未如实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情况。| ├────┼─────────────────────────────┤ |处理决定|(一)对本公司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长肖贤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10万元罚款;| ||(三)对其他直接负责人员董事兼财务总监万新红、董事段军给予| ||警告,并各处以5万元罚款;| ||(四)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董事于立群、前任董事长李健给予警告| ||,并各处以3万元罚款;| ||(五)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董事刘金水、彭隆、彭建刚、邹奕红、| ||廖正品、肖宗海、王晓勤给予警告。| └────┴─────────────────────────────┘ ┌────┬─────────────────────────────┐ |公告日期|2005-01-13| ├────┼─────────────────────────────┤ |稽查结果|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2004年1-6月占用公司资金合计19611万| ||元,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2002、2003、2004年1-9| ||月分别对外提供担保13050万元、27910万元和17249万元,共计582| ||09万元,其中为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合计36209万元,| ||公司未及时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分别于2002| ||、2003年发生借款13280万元和12800万元,未及时入帐,并挪作他| ||用。公司对上述重大事项既没有及时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 ||也没有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严重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相| ||关规定。| ├────┼─────────────────────────────┤ |处理决定|公司及原董事肖贤辉、万新红、刘金水、于立群,现任董事段军被|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 ┌────┬─────────────────────────────┐ |公告日期|2002-04-17| ├────┼─────────────────────────────┤ |稽查结果|截止2001年5月,公司已累计为长沙市众源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了2.15| ||亿元的担保,占2000年底安塑股份净资产的46%。对上述重大事件,| ||公司未能及时刊登临时公告,也未在2000年年度报告、2001年中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直至2001年12月才履行公告义务。| ├────┼─────────────────────────────┤ |处理决定|对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
┌─────┬─────────────────────────────┐ |截止日期|2007-06-30| ├─┬───┴────┬───────┬──────┬────┬────┤ |序|资金占用方|占用方式|与本公司关系|期末余额|占应收账| |号||||(万元)|款(%)| ├─┼────────┼───────┼──────┼────┼────┤ |1|长沙新振升门窗有|||533.90|20%| ||限公司||||| |2|长沙新振升配件有|||27.61|1.0%| ||限公司||||| |3|湖南鸿仪投资|||1548.9|58%| |4|岳阳新振升铝材有|||59.48|2.2%| ||限公司||||| |5|长沙湘岳塑料工贸|||72.33|2.7%| ||有限公司||||| |6|洪江市大有发展有|||68.92|2.6%| ||限公司||||| |7|湖南振升铝材有限|||194.31|7.3%| ||公司||||| |8|张家界旅游经济开|||1000.0|38%| ||发有限公司||||| |9|湖南亚华控股集团|||1400.0|53%| ||股份有限公司||||| |10|长沙新振升门窗有|||528.47|20%| ||限公司||||| |11|泰阳证券|||900.00|34%| └─┴────────┴───────┴──────┴────┴────┘
┌─────┬─────────────────────────────┐ |截止日期|2003-12-20| ├─┬───┴───┬─────┬────┬───┬────┬──┬──┤ |序|担保对象|担保类型|担保金额|占总资|担保期限|履行|关联| |号|||(万元)|产(%)||完否|担保| ├─┼───────┼─────┼────┼───┼────┼──┼──┤ |1|湖南洞庭水殖股|连带责任保|2000.00|4.6%||实施|| ||份有限公司|证|||||| ├─┼───────┼─────┼────┼───┼────┼──┼──┤ |2|湖南洞庭水殖股|连带责任保|4000.00|9.2%||实施|| ||份有限公司|证|||||| ├─┼───────┼─────┼────┼───┼────┼──┼──┤ |3|湖南亚华控股集|连带责任保|3000.00|6.9%||实施|| ||团股份有限公司|证|||||| ├─┼───────┼─────┼────┼───┼────┼──┼──┤ |4|湖南亚华控股集|连带责任保|2000.00|4.6%||实施|| ||团股份有限公司|证|||||| ├─┼───────┼─────┼────┼───┼────┼──┼──┤ |5|湖南国光瓷业集|连带责任保|2400.00|5.5%||实施|| ||团股份有限公司|证|||||| ├─┼───────┼─────┼────┼───┼────┼──┼──┤ |6|湖南国光瓷业集|连带责任保|3000.00|6.9%||实施|| ||团股份有限公司|证|||||| └─┴───────┴─────┴────┴───┴────┴──┴──┘
┌─────┬─────────────────────────────┐ |截止日期|2003-12-25| ├─┬───┴───┬─────┬────┬───┬────┬──┬──┤ |序|担保对象|担保类型|担保金额|占总资|担保期限|履行|关联| |号|||(万元)|产(%)||完否|担保| ├─┼───────┼─────┼────┼───┼────┼──┼──┤ |1|湖南国光瓷业集|连带责任保|6000.00|14%|2003年5|实施|是| ||团股份有限公司|证|||月12日至||| ||||||2004年5||| ||||||月12日||| └─┴───────┴─────┴────┴───┴────┴──┴──┘
【股权拍卖】 ┌────┬─────┬──────┬──┬───────┬─────┐ |公告日期|2007-08-03|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1079.16| ├────┼─────┴──────┴──┴───────┴─────┤ |说明|上海华夏拍卖有限公司拍卖的湖南盛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的本公司法人股1124.6万股及上述股份的红股含转增股、配股,| ||上述查封股权经拍卖,由上海景贤投资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079.16| ||万元买受。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1日裁定本次拍| ||卖结果。| ||上海景贤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ST嘉瑞法人股1124.6万股过户| ||手续于2007年7月25日办理完毕,2007年8月1日*ST嘉瑞收到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明细表。过户后上| ||海景贤投资有限公司占总股本9.456%,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 【股权拍卖】 ┌────┬─────┬──────┬──┬───────┬─────┐ |公告日期|2007-08-03|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1368.00| ├────┼─────┴──────┴──┴───────┴─────┤ |说明|上海国泰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的上海沪荣物资有限公司持有的| ||本公司法人股900万股及上述股份的红股含转增股、配股,上述查| ||封股权经拍卖,由上海策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368万元买| ||受。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日裁定本次拍卖结果。| ||上海策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ST嘉瑞法人股900万股过| ||户手续于2007年7月25日办理完毕,2007年8月1日*ST嘉瑞收到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明细表。过户后| ||上海策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占总股本7.567%,为公司第三大股东。|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7-07-04|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590.00| ├────┼─────┴──────┴──┴───────┴─────┤ |说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五一路支行| ||被告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起因| ||2004年11月11日原被告三方签订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湖南中| ||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90万元,我公司为担保人| ||,借款期限一年。到期为还,原告于2006年5月10日起诉。| ||本案判决或裁决情况| ||湖南省开福区人民法院(2006)开民一初字第2125号民事裁定| ||书冻结被告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我公司银行存款| ||600万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06)开民二初字第2125号民| ||事判决书| ||1、限被告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五一路支行借| ||款本金590万元及利息784652.84元。| ||2、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中圆科| ||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受理费43435元,财产保全费33425元,由被告湖南中圆科| ||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 ||担。| ||中国农业银行长沙五一路支行与*ST嘉瑞借款合同纠纷案已经| ||判决,其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 ||院执行通知书公司自接到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 ||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对公司进行强制执行|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7-06-23|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4500.00| ├────┼─────┴──────┴──┴───────┴─────┤ |说明|2450万元、205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的基本情况| ||1、原、被告情况|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 ||第一被告本公司| ||第二被告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2003年8月21日及2003年7月18日,原告与第一被告分别签订了| ||2003年岳支字第0084号和66号《流动资金| ||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分别为2450万元及2050万元,月利率均为千| ||分之五点三一,并与第二被告分别签订了2003年岳支保字第30号和| ||第2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并经长沙市岳麓区公证处公证。目前| ||上述两笔贷款及利息全部逾期。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案判决或裁决情况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分别下达了[| ||2006]望民初字第748号、74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本公司及第二被| ||告银行存款3100万元、260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 ||根据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2006)望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 ||决书判决1、被告嘉瑞新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借款本金20500000元,| ||利息(含罚息)4623785.51元;2、被告亚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3、驳回原告要求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5629元,财产保全费130520| ||元,其他诉讼费100000元,共计366149元,由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近2007年6月25日,本公司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 ||007)长中民二终字第0848号《民事判决书》,现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 ||山支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本公司因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湖南| ||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 ||同一案,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 ||院(2006)望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出上诉。| ||(二)本案判决或裁决情况| ||1、维持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2006)望民初字第749号民事| ||判决第一项。| ||2、撤销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2006)望民初字第749号民事| ||判决第二、三项。| ||3、对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欠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的借款本金205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 ||4623785.51元(自2006年11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另行计算|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对湖南中圆科技新| ||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4、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 ||团有限公司抵押财产不足清偿上述债务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和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投分有限| ||公司追偿。| ||本案受理费135629元、财产保全费12619元、其他诉讼费10000| ||0元,二审受理费135629元,共计497397元,由湖南嘉瑞新材料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7-06-02|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2459.50| ├────┼─────┴──────┴──┴───────┴─────┤ |说明|2006年10月8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应诉通知| ||书》等文件| ||,受理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就2459.5万元借款合| ||同纠纷诉S*ST嘉瑞事项。|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五日内清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245950| ||00元及利息(计至2006年9月13日止为5123229.2元,从2006年9月1| ||4日起至清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2、被告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3000万元的范围内对| ||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被告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公司承责后,有权向被告湖南嘉瑞新| ||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3、被告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在300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承责后,有权向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一审案件受理费158635元,诉讼保全费150520元均由被告湖南| ||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 ||公司、被告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截止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 ||本公司累计涉诉金额为114250.50万元(本金),本次公告的诉讼| ||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暂无法判断,具体数据以本公司经审计的财务| ||报告为准。|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6-11-10|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900.00| ├────┼─────┴──────┴──┴───────┴─────┤ |说明|9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的基本情况| ||1、原、被告情况|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 ||第一被告本公司| ||第二被告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2003年6月19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2003年岳支字第59号|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900万元,月利率为千分之五点| ||三一,并于2003年8月14日与第三被告签订了2003年保字第30号和| ||第2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并经长沙市岳麓区公证处公证。2003| ||年6月19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了2003年岳支抵字第11号《最高| ||额抵押合同(》抵押物为6条PU革生产线及DMP回收装置等设备,抵| ||押登记价值总计7721.5万元),并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 ||抵押登记。目前该笔贷款及利息全部逾期。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3、本案判决或裁决情况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分别下达了[| ||2006]望民初字第7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本公司、第二被告及第三| ||被告银行存款115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6-11-10|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2351.50| ├────┼─────┴──────┴──┴───────┴─────┤ |说明|2351.5万元借款合同纠纷的基本情况| ||1、原、被告情况|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 ||第一被告本公司| ||第二被告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2001年12月12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2001年岳支字第0105| ||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4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1年| ||12月12日起至2004年12月10日,年利率为6.534%,并与第二被告分| ||别签订了2001年岳保字第0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并经长沙市岳| ||麓区公证处公证。目前该贷款余额2351.5万元及利息全部逾期。原| ||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案判决或裁决情况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 ||]望民初字第75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本公司及第二被告银行存款29| ||0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 【仲裁事项】 ┌────┬─────┬──────┬──┬───────┬─────┐ |公告日期|2006-10-17|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1958.04| ├────┼─────┴──────┴──┴───────┴─────┤ |说明|2003年8月18日,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澳门南通信托投资| ||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中圆科技、EASTERNSUNSHINEL| ||IMITED(东方阳光)、香港振光、广州名鑫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 ||》,受让珠海协利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利公司,注册资本| ||为1000万美元)的股权。股权转让完成后,中圆科技持股45%,东| ||方阳光持股30%,香港振光持股13%,广州名鑫持股12%。| ||由于广州名鑫与中圆科技、香港振光因股权转让价款的垫付问| ||题发生争议,广州名鑫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 ||申请仲裁。| ||申请人广州名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名鑫)| ||第一被申请人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圆科技)| ||第二被申请人香港振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振光| ||)| ||本案裁决情况| ||1、中圆科技应当向广州名鑫偿付人民币13482957元,并按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计自2003年9月1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的利息。| ||2、香港振光应当向申请人偿付人民币6097466元并按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计自2003年9月1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 ||3、本案仲裁费用由广州名鑫、中圆科技、香港振光各承担10%| ||、60%、30%。| ||通过本次仲裁裁决,本公司方才知晓本公司原为广州名鑫担保| ||在广州商业银行北京路支行申请的4000万元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系本| ||次股权转让过程中支付的协利公司股权转让款。| ||目前本公司已解除对广州名鑫的担保责任,但相关股权转让事| ||宜本公司现任经营层人员并不知情,同时公司也无相应的《股权转| ||让协议》等相关文件。| ||截止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 ||本公司累计涉诉金额为95776.58万元(本金),占2005年末经审计| ||净资产(-52599.08万元)的-182.09%。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 ||期利润影响暂无法判断,具体数据以本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6-07-11|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900.00| ├────┼─────┴──────┴──┴───────┴─────┤ |说明|2004年6月28日,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第一| ||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第一被| ||告向原告借款9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6月29日至2005年4月29| ||日,借款年利率为5.841%。2005年4月28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 ||展期还款协议书,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期限调整为自2004年6月29日| ||至2006年2月28日,利率调整为6.138%。| ||2004年6月28日,原告与第二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自2004年6月29| ||日起至2007年4月29日在原告处办理约定业务所形成的主债权最高| ||余额不超过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截止目前为止,由| ||于第一被告已归还100万元借款,实际担保余额为900万元;保证方| ||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下全部债务及实现债权的| ||所有费用,保证期限根据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分别计算;债权人宣| ||布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限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起二年。| ||由于第一被告拖欠利息,原告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提起诉| ||讼。| ||(三)本案判决或裁决情况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为了防| ||范风险,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采取了相应的冻结措| ||施;同时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在积极协调原告及第| ||一被告等相关单位,以争取妥善解决这一诉讼纠纷。| ||2006年3月1日公告,一、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S| ||T嘉瑞、电广传媒9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已经判决:1、解除华夏| ||银行广州分行与本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展期还款协议书》| ||;2、本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向华夏银行广州分行清| ||偿本金900万元及利息;3、电广传媒对本公司上述债务在1000万元| ||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电广传媒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 ||向本公司追偿。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由本公司承担,电广传媒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ST嘉瑞、电广传媒35| ||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已经判决:1、本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十日内向华夏银行广州分行清偿本金3499.30万元及利息;2、电广| ||传媒对本公司上述债务在4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电广| ||传媒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本案一审案件受| ||理费由本公司承担,电广传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ST嘉瑞、电广传媒4000万| ||元借款合同纠纷案已经判决:1、本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 ||内向华夏银行广州分行清偿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2、电广传媒对| ||本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电广传媒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由本公司承担,电广| ||传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电广传媒在承责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截止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 ||本公司累计涉诉金额为89434.28万元(本金),占2004年末经审计| ||净资产(15761万元)的567.44%。本公司因2003、2004年连续两年| ||亏损,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处以*ST退市风险警示,由于2005年| ||全年度预计亏损,且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将在2006年4月1日披露,| ||本公司股票存在暂停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ST嘉瑞、电广传媒900万元| ||借款合同| ||纠纷案判决书已经生效,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 ||穗中法执字第1396号执行通知书1、交纳本金900万元及利息(暂| ||计至2006年6月12日);2、交纳案件受理费55650元;3、电广传媒| ||对上述债务在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交纳执行费1| ||1717元。|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6-07-11|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3500.00| ├────┼─────┴──────┴──┴───────┴─────┤ |说明|2004年5月21日,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第一| ||被告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第一被| ||告向原告借款3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5月24日至2005年5月24| ||日,借款年利率为5.841%。| ||2004年5月21日,原告与第二被告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自2004年5月24日起至2| ||007年5月24日在原告处办理约定业务所形成的主债权最高余额不超| ||过折合人民币350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下全部债务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保证期限| ||根据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分别计算;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单笔债| ||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限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由于第一被告没有按期归还利息,原告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 ||定提起诉讼.| ||本案判决或裁决情况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为了防范风险|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已采取了相应的冻结措施;同时湖南| ||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正在积极协调原告及第一被告等相关单位,| ||以争取妥善解决这一诉讼纠纷。|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ST嘉瑞、电广传媒3500万| ||元借款合| ||同纠纷案判决书已经生效,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 ||)穗中法执字第1397号执行通知书1、交纳本金人民币34693032.| ||10元及利息4241408.53元(暂计至2006年6月12日);2、交纳案件| ||受理费19131元;3、电广传媒对上述债务在4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4、交纳执行费41128元。| ||本公司累计涉诉金额为95776.58万元(本金),占2005年末经| ||审计净资产(-52599.08万元)的-182.09%。|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6-06-09|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1498.00| ├────┼─────┴──────┴──┴───────┴─────┤ |说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1478万元借款纠纷| ||(一)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 ||《民事起诉状》等文件。|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被告情况|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第一被告上海佰汇实业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本公司| ||第三被告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2004年5月31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 ||金为1498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5月31日至2005年4月30日,借款| ||年利率为5.841%。同日,原告与第二、第三被告签订保证合同,约| ||定由第二、第三被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由于借款到期后,第一被告仅偿还了20万元,其余部分未履行| ||还款。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案判决或裁决情况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81号传票,本案将于2005年11月2| ||9日开庭审理。| ||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执字第245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 ||1、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上海佰汇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 ||币14,966,714元和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2、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796,780元;| ||3、上述款项不足之数,查封、扣押、拍卖或变卖三被执行人| ||相应价值的财产。|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6-06-09|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2500.00| ├────┼─────┴──────┴──┴───────┴─────┤ |说明|2004年6月30日,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与第| ||一被告深圳市舟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向舟| ||仁创业发放借新还旧贷款人民币2500万元,原告与第二被告本公司| ||、第三被告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被告洪江市大有发| ||展有限责任公司、第五被告侯军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认为被告及其关联企业发生信誉危机,按照| ||合同规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偿| ||还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相应利息,第二、三、四、五被告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 ||之中。| ||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2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深圳市舟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498万元及利息,本公| ||司、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大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侯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五名被告承担| ||。该事项造成的影响以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执字第593号| ||执行令我司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 ||务并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如逾| ||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对我司进行强制执行。|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6-06-09|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2000.00| ├────┼─────┴──────┴──┴───────┴─────┤ |说明|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闸北支行诉上海守正实业有限公司、上海| ||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湖南金泰实业有限公司、湖南金| ||信丰商贸有限公司2000万元借款纠纷案已经判决,现将有关诉讼进| ||展情况公告如下| ||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上海守正实业有限公司| ||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闸北支行人民币2000万元;二、上海| ||守正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闸北支行2004年9| ||月21日至2005年9月5日借款利息1387750元以及自2005年9月6日起| ||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三、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 ||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如上海守正实业| ||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以湖南金泰实业有限公| ||司、湖南金信丰商贸有限公司拥有的泰阳证券2.61%的3150万元股| ||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该股权| ||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湖南金泰实业| ||有限公司、湖南金信丰商贸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上海守正实| ||业有限公司清偿;五、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湖南| ||金泰实业有限公司、湖南金信丰商贸有限公司在承担上述担保责任| ||后,有权向上海守正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 ||四被告共同负担。| ||截止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 ||本公司累计涉诉金额为78,949万元(本金),占2004年末经审计净| ||资产(15761万元)的500.91%。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二中执字第483号执| ||行通知归还原告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自2004年9月21日起至200| ||5年9月5日止的期内利息人民币1387750元及自2005年9月6日起至实| ||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2138775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 ||分之二点一计付),并承担申请执行费用人民币23388元。如逾期| ||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由我司承担强制执行中产生的实| ||际支出费用。|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6-04-06|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2994.00| ├────┼─────┴──────┴──┴───────┴─────┤ |说明|与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华顺支行2994万元借款合同纠纷事项。本| ||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6-01-13|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2086.28| ├────┼─────┴──────┴──┴───────┴─────┤ |说明|因湖南金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向*ST嘉瑞发出《通| ||知》,以嘉瑞公司投入到金利公司的注册资金20862798元被转为了| ||该公司的银行借款,金利公司实际上未得到开办资金为由,要求嘉| ||瑞公司补足注册资金20862798元。| ||公司接到通知后向洪江市人民法院提出了异议。近日,公司收| ||到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02)洪民二破字第05-26号民事裁定| ||书裁定一、驳回公司对清算组要求其补足金利公司注册资金所提| ||出的异议;二、由公司补足注册资金20862798元给金利公司清算组| ||。案件受理费114314元由公司承担。| ||公司已就此裁定向洪江市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6-01-04|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4000.00| ├────┼─────┴──────┴──┴───────┴─────┤ |说明|2005年8月30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应诉通知| ||书》,受理了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40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 ||事项诉本公司事项。| ||2003年7月24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第一被| ||告向原告借款4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3年7月24日至2004年7月24| ||日,借款年利率为4.779%。该笔借款由第二被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并签订保证合同。该笔借款到期后,申请展期至2005年4月2| ||4日,仍由第二被告提供担保。| ||由于第一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本息,原告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 ||定提起诉讼.| ||本案判决或裁决情况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为了防范风险| ||,本公司已采取了相应的冻结措施;同时本公司正在积极协调原告| ||及第一被告等相关单位,以争取妥善解决这一诉讼纠纷。|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12-06|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4494.00| ├────┼─────┴──────┴──┴───────┴─────┤ |说明|一、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长宁支行诉第一被告上海沪荣物资有| ||限公司、第二被告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被告公司25| ||00万元借款纠纷案已经判决。| ||法院判决上海沪荣物资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 ||市长宁支行人民币2500万元并支付2004年7月27日起至借款本息清| ||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逾期还款罚息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万元;| ||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并在| ||履行清偿义务后,享有对上海沪荣物资有限公司的追偿权,不能追| ||偿的部分,由第二被告与第三被告平均分担;如第一被告未履行上| ||述判决第一项还款义务,原告可以第二被告持有的湘西猛洞河旅游| ||开发有限公司96%股权转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股权转让价款超过| ||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第二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第一被告清偿;第二| ||被告履行上述判决第三项义务后,有权向第一被告追偿;对原告其| ||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由第一被告负担。| ||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长宁支行诉上海沪荣物资有限公司、|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1994万元借款纠纷案已经判决| ||。| ||法院判决上海沪荣物资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 ||市长宁支行人民币1994万元并支付2004年9月17日起至借款本息清| ||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逾期还款罚息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万元。| ||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 ||并在履行清偿义务后,享有对上海沪荣物资有限公司的追偿权,不| ||能追偿的部分,由第二被告与第三被告平均分担;如第一被告未履| ||行上述判决第一项还款义务,原告可以第二被告持有的湘西猛洞河| ||旅游开发有限公司96%股权转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股权转让价款| ||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第二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第一被告清偿;| ||第二被告履行上述判决第三项义务后,有权向第一被告追偿;对原| ||告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由第一被告负担。| ||截止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 ||本公司累计涉诉金额为78949万元(本金),占2004年末经审计净| ||资产(15761万元)的500.91%。|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5-24|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1500.00| ├────┼─────┴──────┴──┴───────┴─────┤ |说明|中国建设银行醴陵市支行诉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经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 ||株中法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国光瓷业偿付借款本金| ||1500万元、利息607156.11元,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 ||国光瓷业和本公司共同承担。|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5-24|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9500.00| ├────┼─────┴──────┴──┴───────┴─────┤ |说明|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诉本公司、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及第三人| ||长沙新大新集团有限公司贷款纠纷案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 ||)湘高法民三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本公司与中行省分| ||行签订的《贷款展期协议》,本公司应偿还贷款本金9500万元及利| ||息,国光瓷业就600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中行省分| ||行就质押的9000万股泰阳证券有限公司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 ||费用由本公司和国光瓷业承担。|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5-24|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395.00| ├────┼─────┴──────┴──┴───────┴─────┤ |说明|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市芙蓉支行诉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 ||公司、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 ||04)天民初字第1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中圆科技偿付贷款本金| ||395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中圆科技| ||和本公司共同承担。|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5-24|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1500.00| ├────┼─────┴──────┴──┴───────┴─────┤ |说明|中国工商银行醴陵市支行诉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借| ||款担保合同纠纷案经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株中法民| ||二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国光瓷业应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 ||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5-24|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2995.00| ├────┼─────┴──────┴──┴───────┴─────┤ |说明|兴业银行长沙分行诉本公司、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担保| ||合同纠纷案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长中法民二初字| ||第3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应偿付借款本金2995万元及利息| ||,国光瓷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5-24|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1000.00| ├────┼─────┴──────┴──┴───────┴─────┤ |说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诉上海国光瓷业有限公司、本公| ||司10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 ||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国光应偿还借| ||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和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 ||向上海国光追偿。诉讼费用由上海国光承担。|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5-24|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1000.00| ├────┼─────┴──────┴──┴───────┴─────┤ |说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大厦支行诉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公司、湖南金泰实业有限公司、湖南金信丰商贸有限公司借款| ||合同纠纷案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三(商)| ||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鸿仪应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 ||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金泰实业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如上海| ||鸿仪届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原告可与金泰实业、金信| ||丰公司协议,将质押的泰阳证券516万股、850万股股份折价,或申| ||请拍卖、变卖该股份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公司、金泰实业、金信| ||丰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上海鸿仪追偿。诉讼费用由上海| ||鸿仪承担。|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5-24|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2100.00| ├────┼─────┴──────┴──┴───────┴─────┤ |说明|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市天心支行诉湖南振升铝材有限公司、本公| ||司借款合| ||同纠纷案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长中法民二初字第| ||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湖南振升偿付借款本金2100万元,利息102| ||217.50元,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湖南振升承担。|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5-24|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2000.00| ├────┼─────┴──────┴──┴───────┴─────┤ |说明|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诉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公| ||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 ||三(商)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 ||司应偿还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 ||,并应承担农行浦东分行律师费161500元,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享有对上海鸿仪的追偿权。诉讼费用由上海| ||鸿仪承担。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三(商)| ||初字第1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本公司在湖南中圆科技新材| ||料集团有限公司99.45%的股权。|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5-24|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630.00| ├────┼─────┴──────┴──┴───────┴─────┤ |说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大厦支行诉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日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经上海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 ||书判决上海鸿仪应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30万元及利息,湖南日| ||升、本公司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如上海鸿仪届期不履行还款义| ||务的,原告可以与湖南日升协议,以其质押的凌云B股(900957)| ||567万股法人股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股份所得价款优先| ||受偿。湖南日升、本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上海鸿仪追偿| ||。诉讼费用由上海鸿仪承担。|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5-24|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2962.00| ├────┼─────┴──────┴──┴───────┴─────┤ |说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机场支行诉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本公司、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亚大新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 ||同纠纷案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 ||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国光瓷业应偿还借款本金29626218.51元及| ||逾期利息,赔偿律师费23万元,本公司、长沙新振升、亚大科技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向国光瓷业追偿。诉讼费用由国光瓷业承| ||担,本公司、长沙新振升、亚大科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5-24|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2000.00| ├────┼─────┴──────┴──┴───────┴─────┤ |说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诉上海国光瓷业有限公司、本公| ||司20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 ||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国光应偿还借| ||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和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 ||向上海国光追偿。诉讼费用由上海国光承担。|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5-24|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3000.00| ├────┼─────┴──────┴──┴───────┴─────┤ |说明|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诉上海佰汇实业有限公司、本公| ||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三| ||(商)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佰汇应归还借款本金人| ||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向上海佰| ||汇追偿。诉讼费用由上海佰汇承担。|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5-24|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2400.00| ├────┼─────┴──────┴──┴───────┴─────┤ |说明|株洲市商业银行诉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借| ||款担保合同纠纷案经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株中法民| ||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国光瓷业偿付借款本金2400万元| ||、利息6.552万元,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国光瓷业和| ||本公司共同承担。法院冻结了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长沙新振升集| ||团有限公司在岳阳安塑有限公司的股权。|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5-24|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200.00| ├────┼─────┴──────┴──┴───────┴─────┤ |说明|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市芙蓉支行诉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本| ||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04)天民| ||初字第1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长沙新振升偿付贷款本金200万| ||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长沙新振升和本| ||公司共同承担。|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5-24|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3500.00| ├────┼─────┴──────┴──┴───────┴─────┤ |说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诉本公司、长沙中圆科技有限公司| ||(现名湖| ||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舟仁公司票据纠纷案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 ||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应归还本金35263| ||313.88元及利息,并承担原告律师费用63.1万元,张家界和深圳舟| ||仁承担连带责任,中圆科技就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 ||由四被告承担。| └────┴─────────────────────────────┘ 【股权拍卖】 ┌────┬─────┬──────┬──┬───────┬─────┐ |公告日期|2005-05-21|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 ├────┼─────┴──────┴──┴───────┴─────┤ |说明|因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东方支行申请执行上海群仪实业有限公司和公司第三大股东上海沪| ||荣物资有限公司经济合同纠纷一案,因上海群仪实业有限公司没有| ||偿还到期借款596万元及其利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拟将上| ||海沪荣物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法人股200万股进行拍卖。因上海|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支行申| ||请执行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公司第一大股东洪江市大有发| ||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无法偿还到期借款3500万元及其利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拟| ||将洪江市大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公司法人股1100万股进行拍| ||卖。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将法人股| ||市场拍卖价格调整为每股人民币1.17元,公司认为该评估价格偏低| ||,已依法对该评估价格提出异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拟将上| ||述两项法人股合并拍卖。本次涉及拍卖的股权,合计占公司总股本| ||的13.47%。本次股权拍卖行为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5-10|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5000.00| ├────┼─────┴──────┴──┴───────┴─────┤ |说明|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要求本公司归还借款人民币50| ||00万元及相应利息,洞庭水殖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正在审理中。| ||截止至公告之日,公司累计涉诉金额为23,410万元(本金)| ||,占200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4.64%。|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4日签发了民事判决书| ||,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公司应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 ||万元和相应| ||的利息、罚息及律师费用。洞庭水殖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的受理费由公司和洞庭水殖共同承担。| ||因洞庭水殖不服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 ||于近日收到|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就该项诉讼作出终审判决| ||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 ||审案件受理费由洞庭水殖承担。|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4-09|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2000.00| ├────┼─────┴──────┴──┴───────┴─────┤ |说明|2004年6月11日,原告上海银行与第一被告上海鸿仪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签订《上海银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2000万元,| ||借款期限为2004年6月11日至2005年6月10日。同日,原告与第二被| ||告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银行借款质押合同》| ||,以第二被告持有的张家界宝峰湖旅游实业有限公司99%的股权作| ||为质押物,为上述借款合同作质押担保。同日,原告与第三被告本| ||公司签订《上海银行借款保证合同》,约定第三被告为贷款作借新| ||还旧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由于第一被告自2004年9月2| ||3日起即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依据借款合同| ||的有关规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第一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000| ||万元及借款利息、罚息和全部诉讼费用,并要求第二、第三被告承| ||担各自的担保责任。| ||2005年6月4日公告,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 ||中民三(商)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海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 ||2000万元及利息,若到期上海鸿仪未履行还款义务的,上海银行可| ||与张家界公司协议将张家界公司所有的宝峰湖旅游实业有限公司99| ||%的股权折价或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 ||公司承担上述2000万元及利息的连带保证责任后,并有权向上海鸿| ||仪追偿。诉讼费用由上述三公司共同承担。|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4-09|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6400.00| ├────┼─────┴──────┴──┴───────┴─────┤ |说明|2004年6月11日,原告上海银行与第一被告上海鸿仪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6400万元,借款期限| ||为2004年6月11日至2005年6月10日。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张家界| ||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质押合同》,以第二被告持有| ||的张家界宝峰湖旅游实业有限公司99%的股权作为质押物,为上述| ||借款合同作质押担保。质押担保的范围为质权人在借款合同项下所| ||享有的全部债权。同日,原告与第三被告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第四被告本公司签订《借款保证合同》,约定第三、第四| ||被告为贷款作借新还旧担保,第四被告(本公司)的还款义务在人| ||民币1000万元的范围内,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由于第一被告| ||自2004年9月23日起即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 ||依据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第一被告返还| ||借款本金6400万元及借款利息、罚息和全部诉讼费用,并要求第二| ||、第三、第四被告承担各自的担保责任及相关诉讼费用。| ||2005年6月4日公告,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 ||中民三(商)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海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 ||6400万元及利息,若到期上海鸿仪未履行还款义务的,上海银行可| ||与张家界公司协议将张家界公司所有的宝峰湖旅游实业有限公司99| ||%的股权折价或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张| ||家界公司在人民币36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国光瓷业| ||在人民币18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公司在人民币10| ||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家界公司、国光瓷业、本公| ||司承担上述各自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海鸿仪追偿。诉| ||讼费用由上述四公司共同承担。|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3-26|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1000.00| ├────┼─────┴──────┴──┴───────┴─────┤ |说明|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 ||》、《开庭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文件。公司现就此进行公告| ||。| ||2002年9月16日,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与第二被告|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短期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 ||,约定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上海佰汇实业有限公司与原告在2002年| ||9月16日至2003年12月16日止的期限内签署的一系统贷款合同在本| ||金最高余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2003年11月7| ||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短期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本金为10| ||00万元,月利率为4.425%,贷款期限为2003年11月12日至2004年10| ||月8日,2004年8月22日,原告与第三被告本公司签订了《股权质押| ||合同》,将第三被告持有的中圆科技4000万元股权质押给原告。20| ||04年11月3日,原告与第四被告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 ||短期贷款保证合同》,对该笔1000万元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 ||04年12月13日,原告与第五被告银浪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了《短期贷| ||款保证合同》和《股权质押合同》,对该笔1000万元贷款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并以第五被告持有的张家界国际大酒店的185.76万美元| ||股权质押给原告。| ||《短期贷款合同》于2004年10月8日到期,第一被告未履行还| ||款义务,原告于2005年1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偿还| ||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第二、第四、第五被告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处分第三、第五被告质押的股权以偿还贷款本息,本案的| ||诉讼费用由五名被告承担。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上述诉讼事项涉及金额1000万元。截止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 ||新发生的诉讼,累计涉诉金额为67977万元(本金),占2004年末经| ||审计净资产(15761万元)的431.29%。|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3-17|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3000.00| ├────┼─────┴──────┴──┴───────┴─────┤ |说明|2003年10月28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与本公司签订| ||《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原告向本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 ||,期限为一年(期限为2003年10月28日至2004年10月27日),借款| ||利率为月利率为4.425%,由第二被告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告认为第二被告发生了违反借款合同的情形| ||,于2004年8月18日宣布此项贷款提前到期。原告于2004年11月4日|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名被告承担。| ||2005年9月14日公告,关于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诉*ST嘉瑞|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广东省深圳|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42| ||6410.46元,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上述3000万元及利| ||息的连带保证责任后,并有权向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由公司及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3-17|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5000.00| ├────┼─────┴──────┴──┴───────┴─────┤ |说明|2004年9月24日,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与第| ||一被告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原告| ||向中圆科技发放借新还旧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原告与第二被告本| ||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并与| ||第三被告洪江市大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质押合同》,以本公| ||司1780.9万股法人股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原告认为被告及其| ||关联企业发生信誉危机,按照合同规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向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第| ||二、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 ||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1-19|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1400.00| ├────┼─────┴──────┴──┴───────┴─────┤ |说明|2005年1月17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诉公司贷款纠纷一案发出的《民事起诉状》及| ||《应诉通知书》等文件。| ||诉讼起因| ||2004年8月22日,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与公司签| ||订《短期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本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月利率为| ||4.8675%,贷款期限为2004年8月24日至2005年4月15日,由第二被| ||告(湖南中圆科技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第三被告(湖南亚华种业| ||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04年8月22日,原告与公司签| ||订《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将公司持有的第二被告5600万元的股权| ||质押给原告。由于公司未能在2004年12月20日支付该笔贷款第四季| ||度利息,并未能在2004年12月31日前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700万元| ||,原告于2005年1月5日宣布贷款到期,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 ||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00万元及相应利息,第二、第三被告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名被告承担。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 ||之中。| ||上述诉讼事项涉及金额1400万元,对本公司2004年度利润无重| ||大影响。截止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新发生的诉讼,累计涉诉金额| ||为56477万元(本金),占200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07.51%。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1-12|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800.00| ├────┼─────┴──────┴──┴───────┴─────┤ |说明|2005年1月10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陆家嘴支行因贷款纠纷起诉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湖南大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一案发出的《应诉通知书》、| ||《开庭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文件。| ||上述诉讼事项涉及金额800万元,对公司2004年度利润无重大| ||影响。截止至公告之日,公司无新发生的诉讼,累计涉诉金额为54| ||177万元(本金),占200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04.84%。| ||2005年6月4日公告,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 ||中民三(商)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海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0| ||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上述800万元及利息的连带保证责任后,| ||并有权向上海鸿仪追偿,大盛实业承担上述| ||800万元及利息的连带保证责任后,并有权向上海鸿仪追偿。诉讼| ||费用由上海鸿仪承担。|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4-12-30|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2000.00| ├────┼─────┴──────┴──┴───────┴─────┤ |说明|2005年1月10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陆家嘴支行因贷款纠纷起诉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湖南大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一案发出的《应诉通知书》、| ||《开庭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文件。| ||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上述诉讼事项涉及金额800万元,对公司2004年度利润无重大| ||影响。截止至公告之日,公司无新发生的诉讼,累计涉诉金额为541| ||77万元(本金),占200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04.84%。|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4-12-21|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600.00| ├────┼─────┴──────┴──┴───────┴─────┤ |说明|涉案当事人金利兼制品公司原系本公司前身“安江塑料厂”的| ||参股公司,农业银行洪江支行要求金利公司及本公司承担600万元| ||还款责任及相应利息。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本公司承担连带还| ||款责任。金利公司现已破产,本公司因不服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 ||001)怀中经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本案已发回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4-12-21|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3000.00| ├────┼─────┴──────┴──┴───────┴─────┤ |说明|本公司于近期收到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的应诉通知书,原| ||告中国银行临澧支行已于2004年11月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要求本公司为湖南升鑫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3000万| ||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归还人民币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 ||律师费用。|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4-11-04|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1280.00| ├────┼─────┴──────┴──┴───────┴─────┤ |说明|本公司于近期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原告中| ||信实业银行长沙分行已于2004年10月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第一被告本公司归还借款人民币1280万元及相应利息,湖南洞| ||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正在进一| ||步审理中。|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4-11-04|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2700.00| ├────┼─────┴──────┴──┴───────┴─────┤ |说明|本公司于近期收到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的应诉通知书,归| ||还人民币借款本金2700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湖南省岳阳市商业银| ||行已于2004年10月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司作为担| ||保人就为第一被告湖南康普郎力夫制药有限公司担保的1700万元借| ||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4-10-16|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1500.00| ├────┼─────┴──────┴──┴───────┴─────┤ |说明|本公司须偿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四平支行签发的商业| ||承兑汇票(01730114)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偿还商业承兑汇票(0| ||1730115)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偿还商业承兑汇票(01730118)50| ||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 【股权质押】 ┌────┬─────┬──────┬──┬───────┬─────┐ |公告日期|2004-09-30|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 ├────┼─────┴──────┴──┴───────┴─────┤ |说明|公司第一大股东洪江市大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提供借款质押| ||担保,已将持有的公司法人股2,280.9万股中的1,780.9万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18.45%)质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中心区支行| ||,并于2004年9月24日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限为2004| ||年9月24日至还款日止。|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4-09-30|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2500.00| ├────┼─────┴──────┴──┴───────┴─────┤ |说明|本公司须偿还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01730112)1000万元及相| ||应利息。偿还商业承兑汇票(01730113)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偿| ||还商业承兑汇票(01730116)500万元及相应利息。01730113号票| ||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 ||释之相关规定,本公司须承担清偿责任,其它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01730112、01730116号票据纠纷正在审理中,尚未判决。| ||截止至公告之日,公司累计涉诉金额为23,410万元(本金)| ||,占200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4.64%。|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4-09-30|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3000.00| ├────┼─────┴──────┴──┴───────┴─────┤ |说明|第一被告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须归还贷款本金3000万元| ||及相应利息,本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正在审理中。| ||截止至公告之日,公司累计涉诉金额为23,410万元(本金)| ||,占200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4.64%。|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4-09-22|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210.00| ├────┼─────┴──────┴──┴───────┴─────┤ |说明|本案系历史遗留问题,该笔借款系1991年12月,由海南塑料制| ||品厂与原中国银行海口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先后由长沙塑料三厂| ||、长沙安塑塑料制品厂提供担保,2001年中国银行海口分行将此笔| ||债权转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安塑塑料制品厂于2001年8| ||月注销,经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2)新经初字第100号民事| ||判决书认定,长沙安塑塑料制品厂系本公司下属企业,其注销后转| ||由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不服向海口市中院提起上诉,| ||经海口市中院二审审理,判决驳回本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 2003年2月18日,海口市中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情况| ||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一)限海南塑料制品厂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210万元及支付利息(截止至2| ||000年3月31日的利息为1,587,481.82元;从2000年4月1日起至本判| ||决限定履行之日止,以本金210万元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的利率| ||标准计息);(二)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权向| ||海口塑料制品厂追偿。| || 截止目前,公司已披露涉诉金额为210万元(本金),占2003|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0.4%。本公司尚在进行积极的清查、自查,| ||本公司将在核查清楚有关情况后,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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