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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事项☆◇港澳资讯000517更新日期2007-11-30◇灵通V4.0 ★本栏目内容【1.资本运作】、【2.风险提示】、【3.其他事项】 【1.资本运作】 【资产出售】 ┌────┬─────┬──────┬──┬───────┬─────┐ |公告日期|2007-02-02|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1700.00| ├────┼─────┴──────┴──┴───────┴─────┤ |说明|2006年12月24日,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上饶成功电子信息产业园| ||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江西龙盛置业有限| ||公司、江西三清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的主要内| ||容是就上饶成功电子所拥有的坐落在上饶市信州区五三大道38号13| ||000平方米工业用土地使用权及抵押权的处置问题达成共识,即上| ||饶成功电子以1700万元价格将该块工业用地转让给龙盛置业和三清| ||集团(其中龙盛置业出资70%,三清集团出资30%),该1700万元| ||土地款直接用于偿还上饶成功电子在中行上饶分行的到期贷款,中| ||行上饶分行同意释放该块土地的抵押权。同时上饶市信州区政府为| ||支持上饶成功电子的发展| ||给予428万元的招商引资奖励,此笔款项也将用于偿还上饶成功电| ||子在中行上饶分行的此次到期贷款的剩余金额。| ||据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此项交易完成后可获得470万元左| ||右的利润,对于公司实现2006年度盈利有积极作用。| └────┴─────────────────────────────┘ 【以资抵债】 ┌────┬─────┬──────┬──┬───────┬─────┐ |公告日期|2007-02-01|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3115.84| ├────┼─────┴──────┴──┴───────┴─────┤ |说明|截至2005年底,公司大股东深圳市新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 ||关联方对公司及公司下属公司形成资金占用共计4967.05万元。公| ||司董事局同意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占用的公司及公| ||司下属公司资金3115.84万元。本次以资抵债的资产包括(一)| ||江西三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清山分公司的位于上饶市三清山南| ||山外双溪步行街部分商铺,目前已竣工验收,并已取得房地产预售| ||许可证,总建筑面积532.80平米;(二)上海新明星房地产开发公| ||司的新明星花园车库,包括半地下一层及地上二层,位于上海市闵| ||行区航东路358号,已取得房地产权证,建筑面积为936.62平方米| ||;(三)广州市快灵通网络发展有限公司77.25%股权该公司于2| ||000年4月成立,目前主要业务是驻地以太网服务业务,具体是在广| ||州市白云区景泰社区建设了光纤到楼层方式的驻地网,驻地网通过| ||机房的核心交换机接入铁通,通过铁通接出;目前,网络建设已基| ||本完成,网络覆盖面已达社区的12500多户,2005年已经开始正式| ||经营宽带用户驻地网服务业务。债务清偿协议已经于2006年12月26| ||日签署。| ||本次以资抵债经过本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并获得通过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双方开始协同办理相关过户事宜。| └────┴─────────────────────────────┘ 【购销商品或劳务】 ┌────┬─────┬──────┬──┬───────┬─────┐ |公告日期|2004-11-30|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1208.00| ├────┼─────┴──────┴──┴───────┴─────┤ |说明|日前,本公司与孟加拉国电报电话局(BTTB)签订了《孟加拉| ||国吉大港山区通信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孟加拉| ||国电报电话局同意将吉大港山区通信工程项目交由本公司承接并| ||具体负责实施。该项目合同总金额为9,807,559.79美元和129,569,| ||435.57达卡,合计约1208万美元。该项目启动后,工程竣工预期为| ||2005年底。| ||该项目由本公司提供卖方信贷融资,由孟加拉国政府提供主权| ||担保。| ||该项目合同签订后,本公司还将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卖方信| ||贷融资额度.| ||并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后正式启动。| ||该合同执行后第四年起未来几年,将为公司每年带来一定的营| ||业收入,并将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资产出售】 ┌────┬─────┬──────┬──┬───────┬─────┐ |公告日期|2004-11-25|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320.00| ├────┼─────┴──────┴──┴───────┴─────┤ |说明|2004年11月18日,公司与新思达公司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 ||,公司将其| ||所属的位于宁波市江北区庄桥镇22962.71平方米的房屋、56383平| ||方米的土地,包括上述地块范围内绿化、管道、电缆、配电柜等配| ||套设施,作价320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新思达公司。| └────┴─────────────────────────────┘ 【资产出售】 ┌────┬─────┬──────┬──┬───────┬─────┐ |公告日期|2004-11-25|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800.00| ├────┼─────┴──────┴──┴───────┴─────┤ |说明|2004年11月18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成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与新思达公| ||司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将其所属的位于宁波市江北区庄桥镇| ||3705.4平方米的房屋、2149.2平方米的土地,包括上述地块范围内| ||绿化、管道、电缆、配电柜等配套设施,作价800万元人民币转让| ||给新思达公司。| └────┴─────────────────────────────┘ 【对外投资】 ┌────┬─────┬──────┬──┬───────┬─────┐ |公告日期|2004-11-25|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95.28| ├────┼─────┴──────┴──┴───────┴─────┤ |说明|公司第五届董事局2004年第十二次临时会议于2004年10月25日| ||召开。会议一致审议通过《关于出资参与宁波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 ||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16186.71万元按1元/股价格参与宁| ||波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计划。增资后,公司对宁波市商业银行的出| ||资额由13.29万元增至16200万元,占其总股本的9%。| ||公司调整对宁波市商业银行增资计划,即从原计划增资16186.| ||71万元调整为增资81.99万元,此次增资后,公司对宁波市商业银| ||行的投资额由13.29万元增至95.28万元,占宁波市商业银行本次增| ||资扩股计划完成后总股本的0.05%。| └────┴─────────────────────────────┘ 【资产出售】 ┌────┬─────┬──────┬──┬───────┬─────┐ |公告日期|2004-11-25|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318.00| ├────┼─────┴──────┴──┴───────┴─────┤ |说明|2004年11月18日,公司与宁波市新思达机械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签订了《股| ||权转让协议》,公司将其持有的宁波机床制造有限公司31.8%股权| ||作价318万元人民币转让给新思达公司。转让后,公司不再持有宁| ||波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的股权。| └────┴─────────────────────────────┘ 【对外投资】 ┌────┬─────┬──────┬──┬───────┬─────┐ |公告日期|2003-10-11|是否关联交易|是|交易金额(万元)|4500.00| ├────┼─────┴──────┴──┴───────┴─────┤ |说明|公司决定对下属子公司宁波成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进行增资,| ||将其注册资本从10000万元人民币增加到1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 ||公司以自有资金增资4500万元,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成功通信技| ||术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按同比例增资500万元。增资后,公司对宁| ||波成功投资公司投资总额增加到13500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90%;| ||深圳市成功通信公司对其投资总额增加到1500万元,占其注册资本| ||的10%。| └────┴─────────────────────────────┘
【2.风险提示】 ┌────┬─────────────────────────────┐ |公告日期|2006-03-09| ├────┼─────────────────────────────┤ |实施日期|2006-03-10| ├────┼─────────────────────────────┤ |处理类型|暂停上市| ├────┼─────────────────────────────┤ |处理原因|2006年3月7日,*ST成功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成功信息| ||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称截至2006年| ||3月5日,公司未完成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更正工作,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2条和14.1.8条的规定,公司| ||股票自2006年3月10日起暂停上市。| ├────┼─────────────────────────────┤ |其他|| └────┴─────────────────────────────┘ ┌────┬─────────────────────────────┐ |公告日期|2006-01-04| ├────┼─────────────────────────────┤ |实施日期|2006-01-05| ├────┼─────────────────────────────┤ |处理类型|*ST| ├────┼─────────────────────────────┤ |处理原因|因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以前年度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公| ||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 ||.2.1条第(三)项的规| ||定,公司股票交易自2006年1月5日起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 ||处理。简称变更为*ST成功,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 |其他|| └────┴─────────────────────────────┘
┌────┬─────────────────────────────┐ |公告日期|2005-12-30| ├────┼─────────────────────────────┤ |稽查结果|公司经自查发现其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涉及需调| ||减期初未分配利润4522.39万元,但所涉及的具体年度及每年度的| ||具体金额尚无法确认追溯调整。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将在45天内(2| ||005年10月15日)披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更正后以前年度财务报告| ||。但公司却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更正后以前年度财务报| ||告,也未能根据有关通知的要求在2005年10月31日前披露更正后的| ||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导致公司股票自2005年11月1日起被停牌至今| ||,对市场造成了重大影响。| ├────┼─────────────────────────────┤ |处理决定|深交所决定对公司及负有主要责任的公司董事陈新、刘铁华、唐明| ||、郑德海、李野予以公开谴责。对于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违规行| ||为和深交所给予的公开谴责惩戒,深交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中。| └────┴─────────────────────────────┘
┌─────┬─────────────────────────────┐ |截止日期|2007-06-30| ├─┬───┴────┬───────┬──────┬────┬────┤ |序|资金占用方|占用方式|与本公司关系|期末余额|占应收账| |号||||(万元)|款(%)| ├─┼────────┼───────┼──────┼────┼────┤ |1|深圳新海控股等公|向上市公司提供||120.89|2.2%| ||司|资金|||| |2|宁波网通信息港有|向上市公司提供||1130.0|21%| ||限公司|资金|||| └─┴────────┴───────┴──────┴────┴────┘
┌─────┬─────────────────────────────┐ |截止日期|2003-12-19| ├─┬───┴───┬─────┬────┬───┬────┬──┬──┤ |序|担保对象|担保类型|担保金额|占总资|担保期限|履行|关联| |号|||(万元)|产(%)||完否|担保| ├─┼───────┼─────┼────┼───┼────┼──┼──┤ |1|宁波市科技园区|连带责任保|500.00|0.9%|一年|实施|| ||开发有限公司|证|||||| ├─┼───────┼─────┼────┼───┼────┼──┼──┤ |2|宁波市科技园区|连带责任保|1000.00|1.9%|一年|实施|| ||开发有限公司|证|||||| ├─┼───────┼─────┼────┼───┼────┼──┼──┤ |3|宁波市科技园区|连带责任保|2000.00|3.7%||实施|| ||开发有限公司|证||||||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7-11-30|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92.75| ├────┼─────┴──────┴──┴───────┴─────┤ |说明|S*ST成功于日前收到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起诉公司的相关法律| ||文书,| ||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宁| ||波市分行)| ||被告一成功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2、案件起因| ||2004年9月,本公司与孟加拉国电报电话局签订合同,承接该| ||国吉大港数字电话和数字无线电通信系统工程,由渣打银行孟加拉| ||国达卡分行为本公司出具履约保函,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出具反担| ||保保函。2004年10月22日,经本公司申请,中行宁波市分行为本公| ||司开立了金额为1199438.57美元的反担保保函。2004年10月21日,| ||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与中行宁波市分行签订了《最高保证| ||合同》,为上述保函提供最高限额为150万美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由于受公司资金链断裂影响,公司承建的孟加拉吉大港项目受| ||到较大影响。孟加拉国电报电话局以公司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履约| ||责任为由,向渣打银行孟加拉国达卡分行全额索赔。2007年6月4日| ||,渣打银行孟加拉国达卡分行又向中行宁波市分行进行索赔。2007| ||年6月7日,中行宁波市分行在扣除本公司在该行缴存的保证金后垫| ||款927520.40美元,用于归还孟加拉国保函受益人电报电话局。截| ||止本公告日,公司尚未归还中行宁波市分行垫款本息。| ||3、诉讼请求为| ||判令公司立即归还其保函项下垫款本金927520.40美元及相应| ||利息30917.35美元(暂计至2007年10月12日,以后计息按中国人| ||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 ||判令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垫款本息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 ||该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会产生一定影响,但对公司| ||正常的债务重组谈判工作没有太大影响。|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7-08-20|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2359500| ├────┼─────┴──────┴──┴───────┴─────┤ |说明|2004年5月至2004年11月,原告北京市自来水集团京兆水表有| ||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波成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陆续签订了六份无线| ||远传水表产品买卖合同及与产品买卖合同配套的补充协议,商定原| ||告购买被告11090台无线远传水表,合同货款共计2952050元。2004| ||年6月至2005年9月,被告宁波成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按约定向原告| ||提供无线远传水表11090台,原告向被告实际支付货款2359500元。| ||现原告以产品质量为由将宁波成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诉上法庭,提| ||出解除其中五份产品买卖合同(合计9090台产品)及返还货款等相| ||关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 ||1、解除五份无线远传水表产品买卖合同;| ||2、对合同总计9090台产品退货,返还货款2359500元;| ||3、支付赔偿金计517356.65元;| ||4、支付因被告产品质量问题而使原告遭受的施工费损失7040| ||0元、先行垫付的水费损失167927.20元、污水费损失53976.60元及| ||律师费损失60000元;| ||5、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宁波成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已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管辖权异议。| ||宁波成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正在积极准备应诉事宜。如上述诉| ||讼败诉,则会加大公司的本期亏损。|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7-06-15|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156.46| ├────┼─────┴──────┴──┴───────┴─────┤ |说明|近日,*ST成功接到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江西雄宇| ||集团有限公司诉公司控股子公司上饶成功电子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上饶成功电子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江西雄| ||宇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156.459万元。| ||(2)案件受理费21395元,由被告上饶成功电子信息产业园有| ||限公司负担。| ||上饶成功电子已就此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关| ||于本案的进展情况将另行公告。| ||近2007年6月15日,S*ST成功接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江| ||西雄宇集团有限公司诉公司控股子公司上饶成功电子信息产业园有| ||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主要内容| ||为| ||上饶成功电子公司欠江西雄宇集团工程进度款156.459万元,| ||如果对这部分工程进度款数额认定有出入,那将在工程竣工结算款| ||中予以扣除。上饶成功电子公司应于2007年6月26日前分批付清156| ||.459万元给江西雄宇集团,江西雄宇集团在收到全部款项后,双方| ||按照原签订的合同继续履行。| └────┴─────────────────────────────┘ 【资产拍卖】 ┌────┬─────┬──────┬──┬───────┬─────┐ |公告日期|2007-05-21|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8500.00| ├────┼─────┴──────┴──┴───────┴─────┤ |说明|2006年4月24日,经交通银行宁波江东支行、中国光大银行宁| ||波分行申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进行立案执行。该院| ||委托宁波市恒正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宁波成功| ||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波梅墟邵家村的土地进行评估,评| ||估报告载明委托评估土地使用面积35903平方米。评估土地总价| ||为人民币21606425元。委托宁波市价格认证中心对上述土地的地面| ||建筑进行评估,评估报告载明地面建筑价格为35227479元。2007| ||年4月3日,该院委托宁波金诚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地产(即宁波| ||成功信息科技园)进行公开拍卖,由宁波宏利集团有限公司买受,| ||成交价为8500万元。| ||根据规定,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如下裁定| ||将宁波成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波科技园区梅墟街| ||道邵家村DM-8-B地块和本公司所有的位于宁波科技园区梅墟街道邵| ||家村DM-8-B2、DM-8-B3、地块的房地产转让宁波宏利集团有限公司| ||所有,其相应的房地产变更手续由买受人向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上述房地产的税收及过户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7-05-21|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2000.00| ├────┼─────┴──────┴──┴───────┴─────┤ |说明|甬成功于日前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中国光大| ||银行宁波| ||分行起诉公司借款纠纷案的相关法律文书,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 ||如下| ||原告于2005年8月15日向宁波市中院提起诉讼,提出财产保全| ||申请,要求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20091350元,并要求第二| ||被告深圳市新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第三被告宁波成功通信设备有| ||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及第二、三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 ||同时原告还要求优先受偿被告三提供的抵押物。| ||宁波市中院裁定冻结公司、第二被告、第三被告银行存款2009| ||135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该案将于2005年9月26日在宁波市| ||中院开庭。| ||延期开庭。| ||中国光大银行宁波分行诉本公司、深圳市新海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宁波成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 ||调解协议内容| ||(1)本公司返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宁波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 ||元;| ||(2)本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宁波分行借款利息91350元| ||(计算至2005年8月20日),2005年8月21日起的利息(包括逾期利| ||息)按实结算,款清息止;| ||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分期支付,于2006年3月31日之前支付本| ||金250万元及从2005年7月21日至付款日止2000万元本金的全部欠息| ||;2006年5月31日之前支付本金500万元及至付款日止实际发生的借| ||款欠息;2006年6月30日之前支付本金1250万元及至付款日止实际| ||发生的借款欠息;| ||(3)深圳市新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宁波成功通信设备有限| ||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在三被告支付上述第一期款项后,如宁波成功通信设备| ||有限公司在2006年5月31日之前将位于宁波市科技园区DM-8-B地块| ||上的A、B两栋厂房作为抵押物抵押给原告中国光大银行宁波分行,| ||在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并向原告交付房地产抵押他项权证后,上| ||述第二、三期还款的期限可延迟至2006年12月31日之前;| ||(5)如三被告按上述约定期限足额支付原告款项,利息按年| ||利率5.481%计算,利随本清;如三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期限足额支付| ||原告款项,则利息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即借款期限| ||内的利息按年利率5.481%计算,逾期利息按原有年利率5.481%加收| ||50%计算,款清息止;| ||(6)如三被告有一期款项未按上述约定支付,则原告有权就| ||未付的全部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7)如三被告未按期清偿上述款项,原告对宁波成功通信设| ||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8)本案受理费110467元,财产保全费100977元,合计21144| ||4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同意垫付,由三被告于200| ||6年3月31日之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2006年4月24日,经交通银行宁波江东支行、中国光大银行宁| ||波分行申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进行立案执行。该院| ||委托宁波市恒正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宁波成功| ||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波梅墟邵家村的土地进行评估,评| ||估报告载明委托评估土地使用面积35903平方米。评估土地总价| ||为人民币21606425元。委托宁波市价格认证中心对上述土地的地面| ||建筑进行评估,评估报告载明地面建筑价格为35227479元。2007| ||年4月3日,该院委托宁波金诚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地产(即宁波| ||成功信息科技园)进行公开拍卖,由宁波宏利集团有限公司买受,| ||成交价为8500万元。| ||根据规定,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如下裁定| ||将宁波成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波科技园区梅墟街| ||道邵家村DM-8-B地块和本公司所有的位于宁波科技园区梅墟街道邵| ||家村DM-8-B2、DM-8-B3、地块的房地产转让宁波宏利集团有限公司| ||所有,其相应的房地产变更手续由买受人向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上述房地产的税收及过户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7-05-21|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1492.93| ├────┼─────┴──────┴──┴───────┴─────┤ |说明|甬成功日前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交通银行宁| ||波江东支| ||行起诉甬成功借款纠纷案的相关法律文书,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 ||如下| ||原告于2005年8月9日向宁波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偿还原| ||告贷款本金14929332元,利息自2005年6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息随本清。并要求公司承担相关| ||律师代理费用103045元。同时要求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及第二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 ||该案将于2005年9月23日在宁波市中院开庭。| ||当前,公司向交通银行宁波江东支行的贷款余额为11100万元| ||。该行本次提起诉讼的标的约为1500万元,其余几笔贷款共计9600| ||万元,到期日分别为200| ||5年11月12日、2005年12月12日、2006年1月12日和2006年6月22日| ||。根据目前公司与该行协商情况,该行不会再另行提起诉讼。| ||延期开庭。| ||2006年4月24日,经交通银行宁波江东支行、中国光大银行宁| ||波分行申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进行立案执行。该院| ||委托宁波市恒正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宁波成功| ||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波梅墟邵家村的土地进行评估,评| ||估报告载明委托评估土地使用面积35903平方米。评估土地总价| ||为人民币21606425元。委托宁波市价格认证中心对上述土地的地面| ||建筑进行评估,评估报告载明地面建筑价格为35227479元。2007| ||年4月3日,该院委托宁波金诚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地产(即宁波| ||成功信息科技园)进行公开拍卖,由宁波宏利集团有限公司买受,| ||成交价为8500万元。| ||根据规定,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如下裁定| ||将宁波成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波科技园区梅墟街| ||道邵家村DM-8-B地块和本公司所有的位于宁波科技园区梅墟街道邵| ||家村DM-8-B2、DM-8-B3、地块的房地产转让宁波宏利集团有限公司| ||所有,其相应的房地产变更手续由买受人向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上述房地产的税收及过户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7-04-12|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8000.00| ├────┼─────┴──────┴──┴───────┴─────┤ |说明|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彩田支行(以下简称“光大彩田支行| ||”)| ||被告一深圳市成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成功| ||通信”)| ||被告二本公司| ||2、案件起因| ||2005年7月14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成功通信技术有限| ||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彩田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 ||深圳成功通信向光大彩田支行借款人民币8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 ||05年7月28日起至2006年6月28日止。由本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及| ||本公司所持有的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担保(上述借款| ||由原贷款转贷而来)。原告光大彩田支行认为深圳成功通信在合同| ||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要求提前收回全部借款,并将深圳成功| ||通信和本公司诉上法庭。| ||3、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判令深圳成功通信偿还借款本金8000万元,利息1323| ||757.11元(利息按年利率5.58%计算,自2005年7月22日起暂计至20| ||05年11月20日,追索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要求本公司对深圳成功| ||通信所欠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本公司及深圳成功| ||通信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4、诉讼进展| ||本案将于2006年5月16日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2005年4月12日公告,S*ST成功接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 ||院关于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彩田支行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成功| ||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内容如| ||下| ||1、成功通信确认截止2006年12月31日,共欠原告债权本金人| ||民币8000万元,利息8204345.58元。本金于2007年11月1日前清偿| ||完毕,利息清偿另行协商解决。| ||2、公司确认与原告所签订的《质押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对| ||公司质押的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6634880股股权依法享有优先受| ||偿权。| ||3、公司确认对成功通信所欠原告的全部债权本金及利息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其中利息数额按照本协议第一条协商后的数额确定| ||。| ||4、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6628.79元,保全费人民币300520| ||元由成功通信、公司承担。|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7-02-05|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3000.00| ├────┼─────┴──────┴──┴───────┴─────┤ |说明|原告招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诉本公司及第二被告宁波成功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第三被告深圳市新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第四被告| ||慈溪市永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 ||本公司于2004年6月10日与原告签署《借款合同》(2004年贷| ||字第610606号)。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期限为一年。2005| ||年6月10日贷款到期后,本公司、原告分别与第二、第三、第四被| ||告签定了《借款合同展期协议书》(2005年贷字第610603-1-2-3号| ||),约定上述贷款展期7个月,由第二、第三被告就上述贷款本息| ||及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第三、第四被告以其拥有的甬成功6093| ||398和3906602股法人股提供质押保证。| ||诉讼请求| ||原告于2005年7月20日向宁波市中院提起诉讼,提出财产保全| ||申请,要求解除《借款合同》(2004年贷字第610606号)和《借款| ||合同展期协议书》(2005年贷字第610603-1-2-3号),并要求本公| ||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000万元、利息172800元、律师费199076.8元| ||。同时,原告要求第二、第三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和债权追索费用| ||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第四被告按质押合同约定承担担| ||保责任,并要求四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宁波市中院以(2005)甬民二初字第276-1号裁定冻结本公司| ||、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及第四被告银行存款3100万元或查封、扣押| ||相应价值的财产。以上案件将于2005年9月12日在宁波市中院开庭| ||。| ||延期开庭。|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诉本公司、宁波成功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慈溪市永杰机械设| ||备有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 ||调解协议内容| ||(1)本公司返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借| ||款本金3000万元;| ||(2)本公司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借| ||款利息172800元(计算至2005年7月20日),2005年7月21日至2006| ||年1月10日的利率按年利率6.912%计算,2006年1月11日至2006年3| ||月27日之前的利息按年利率10.368%计算,利随本清。| ||(3)本公司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为| ||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198076.80元。| ||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于2006年3月27日之前付清。| ||(4)宁波成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海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如本公司未能按期清偿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对深圳市新海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慈溪市永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设定的质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6)本案受理费161869元,财产保全费155520元,合计31738| ||9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同意垫付,由四被告于200| ||6年3月27日之前直接支付原告。| ||2007年2月5日公告,接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宁波成功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因本公司资金缺乏,无法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债| ||权人招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宁波华夏拍卖有限公司对本公司持有的中| ||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6634880股法人股进行拍卖,2006年12月29日| ||进行公开拍卖,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6634880股法人股由深圳震| ||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受,成交价为46444160元。| ||2006年12月31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裁定如下| ||将本公司持有的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6634880股法人股及相| ||关孳息转让给深圳震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其相应的股权变更| ||手续由买受人向相关部门办理。上述财产的税收及过户费用由买受| ||人承担。| └────┴─────────────────────────────┘ 【资产拍卖】 ┌────┬─────┬──────┬──┬───────┬─────┐ |公告日期|2006-11-10|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6830.00| ├────┼─────┴──────┴──┴───────┴─────┤ |说明|近日,本公司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中信实业银行宁波| ||市分行诉本公司、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深圳成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 ||担保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1、公司于2005年4月至7月间与中信实业银行宁波市分行陆续| ||签订《借款合同》,金额共计4000万元,由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深圳| ||成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新| ||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后中信实业银行宁波市分| ||行向宁波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贷款4000万元。| ||2、因本公司未能履行宁波市中院做出的(2005)甬民二初字| ||第280-2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中信实业银行宁波市分行向| ||宁波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宁波市中院于2006年4月24日立案执行| ||。| ||3、宁波市中院委托深圳市鹏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深圳成| ||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鹏基上步工业厂房40| ||1栋的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载明委托评估房地产建筑面积8| ||978.8平方米,用地面积4763平方米,评估价格为人民币59469120| ||元。宁波市中院委托宁波金诚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 ||2006年10月16日进行公开拍卖,上述房产由深圳市多多服装有限公| ||司以6830万元买受。| ||4、2006年11月3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裁定如下深| ||圳成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鹏基上步工业厂| ||房401栋的房地产转让深圳市多多服装有限公司所有,其相应的房| ||产变更手续由买受人向相关部门办理。上述房产的税收及过户费用| ||均由买受人承担。| ||5、以上房产售让款项用于抵偿本公司所欠相关银行的债务。|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6-06-29|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1130.00| ├────┼─────┴──────┴──┴───────┴─────┤ |说明|近日,*ST成功接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宁波网通| ||信息港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公司借款、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宁波网通信息港发展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基本情况2006年3月,宁波网通信息港发展有限公| ||司为与本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判决情况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做出如下| ||判决| ||(1)本公司应返还原告宁波网通信息港发展有限公司尚欠借| ||款1130万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796127.5元,合计12096127.5元| ||,该款本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2)驳回原告宁波网通信息港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1972元,由原告负担1481元,本公司负担70491元。|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6-06-29|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1872.97| ├────┼─────┴──────┴──┴───────┴─────┤ |说明|近日,*ST成功接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宁波网通| ||信息港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公司借款、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宁波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基本情况2006年3月,宁波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与本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2、判决情况2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做出如下| ||判决| ||(1)本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8729| ||656元;并支付利息第一笔以1000万元为基数,从2005年9月15日| ||起算至2006年1月26日;第二笔以欠款18729656元为基数,从2006| ||年1月26日结算审核之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均按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 ||原告对以上工程价款享有优先权。| ||(2)本公司支付原告保证金250万元。| ||(3)本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61500元。|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20500元,由原告| ||负担3853元,本公司负担116647元。|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6-06-16|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3500.00| ├────┼─────┴──────┴──┴───────┴─────┤ |说明|2002年11月,原告根据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关于贯彻实施| ||CDMA终端产品联合推广协议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和第二被告达| ||成了CDMA手机采购业务合作意向。具体操作方式为由第二被告的| ||子公司――扬州中兴移动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第一被告)和原告签| ||订协议,原告预付货款给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组织进口配件并生产| ||,第一被告按原告要求组织发货。据此,2003年1月11日,第一被| ||告与原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向第一被告购买ZTEG218| ||手机8万台,价款总额为28000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给| ||第一被告预付款17200万元,但第一被告未能及时供货。2003年9月| ||16日,第一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40,484,392.5元,并承诺于200| ||3年10月底前将余款返还,但后未实际履行。| ||原告和两被告于2003年12月协商决定,以原告向第一被告进一| ||步采购手机,由第二被告帮助销售的方法逐步回笼货款,冲抵预付| ||款。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第二被告向中国联通供货的价格低于原告| ||向第一被告采购的价格,致使原告被迫高买低卖,造成了重大损失| ||。第一被告同意对于原告的调价损失进行协商补偿。在上述手机销| ||售完成后,原告与第一被告在预付款上冲抵返还了9129万元。至20| ||04年4月8日,三方同意停止业务合作,第一被告又返还原告预付款| ||14,194,392.5元。至2005年3月14日,第一被告确认欠原告预付款3| ||500万元。| ||第一被告拒不归还所欠原告余下预付款,同时由于被告拒不履| ||行保价承诺,使原告蒙受了重大损失。而本案第二被告实际参与| ||并操纵了此次手机采购合作业务,是此次合作业务的实际合作主体| ||,应与第一被告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诉讼请求| ||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预付款共计350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 ||息共计11,004,189元(计至2005年10月30日)。同时,要求两被告| ||赔偿直接经济损失23,904,4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诉讼进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原告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冻结或| ||扣押了两被告人价值不低于人民币7100万元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现金、有价证券、房地产、股权等)。| ||如原告北京成功通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胜诉,将有助于挽回本| ||公司的经济损失,改善公司资金紧张的局面,同时,对本公司本期| ||或期后合并报表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在被告扬州中兴公司和中兴通讯公司提交答辩状期间,两被告| ||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后| ||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扬州中兴公司和中兴通讯公司| ||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因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两被告又| ||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对管| ||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并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 ||定为终审裁定。|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6-05-24|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9000.00| ├────┼─────┴──────┴──┴───────┴─────┤ |说明|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彩田支行起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和本公司借| ||款、保证合同纠纷案|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彩田支行| ||被告深圳新明星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海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及其关联人、本公司、深圳市成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宁波成功|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案件起因| ||2005年7月18日,被告新明星公司与原告光大彩田支行签订《| ||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新明星公司向光大彩田支行借款人民币12| ||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5年7月22日起至2006年1月22日止。由除| ||新明星公司之外的其他被告提供相关担保。由于新明星公司拒绝原| ||告对其进行监督,拖欠借款利息。原告遂将新明星公司及相关担保| ||人诉上法庭。| ||在公司接到上述案件法律文书时,公司董事局才得知,本公司| ||开给新明星公司两张票面金额分别为6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被新| ||明星公司质押给原告。同时,原告向法院提供了深圳市成功数字技| ||术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宁波成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担保金额分别1800万元、2000万| ||元的保证合同。| ||经核查,本公司及本公司上述两家子公司档案未发现审议上述| ||事项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相关会议记录。| ||3、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判令新明星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000万元人民币、利息| ||2136922.44元;要求深圳市新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人及本| ||公司对新明星公司所欠全部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深圳市成| ||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对新明星公司所欠全部贷款本息承担1800万元| ||的连带清偿责任;宁波成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新明星公司所欠全| ||部贷款本息承担2000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要求全部被告承担| ||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4、诉讼进展| ||本案将于2006年5月16日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鉴于原告已对本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起诉讼,本公司和|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依据法律和事实,反诉光大彩| ||田支行。| ||2006年5月24日公告称该案将延期开庭,具体开庭日期或其他| ||进展情况,公司将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另行公告。|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6-03-29|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1600.00| ├────┼─────┴──────┴──┴───────┴─────┤ |说明|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福田支行(以下简称“光大福田支行| ||”)| ||被告一深圳市成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二本公司| ||2、案件起因| ||2004年5月24日,深圳成功通信与光大福田支行签订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深圳成功通信向光大福田支行借款人民币1600万元,| ||期限自2004年5月24日起至2005年5月24日止,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上述贷款到期后,深圳成功通信未能偿还借款本息。光大| ||福田支行遂将深圳成功通信和本公司诉上法庭。| ||3、诉讼请求| ||光大福田支行要求判令深圳成功通信偿还借款本金1600万元人| ||民币,利息129564元及逾期贷款罚息65372元(利息按年利率4.779| ||%计算,罚息按年利率4.779%上浮50%即7.1685%计算,自2005年9月| ||21日起暂计至2005年11月21日,追索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要求本| ||公司对深圳成功通信所欠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深圳成| ||功通信和本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诉讼进展| ||本案将于2006年5月16日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6-03-29|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3000.00| ├────┼─────┴──────┴──┴───────┴─────┤ |说明|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彩田支行| ||被告一深圳新明星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明星”| ||)| ||被告二深圳市成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三本公司| ||2、案件起因| ||2004年8月27日,深圳新明星与光大彩田支行签订《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深圳新明星向光大彩田支行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 ||借款期限自2004年8月27日起至2005年8月27日止。由本公司控股子| ||公司深圳成功通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及深圳新明星提供的本公司承| ||兑的商业承兑汇票作为质押担保。上述借款到期后,深圳新明星未| ||能偿还借款本息,光大彩田支行遂将深圳新明星、深圳成功通信和| ||本公司诉上法庭。| ||3、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判令深圳新明星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利息659561| ||.79元及逾期贷款罚息2928.26元(利息按年利率4.779%计算,罚息| ||按年利率4.779%上浮50%即7.1685%计算,自2005年6月21日起暂计| ||至2005年11月20日,追索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要求深圳成功通信| ||和本公司对深圳新明星所欠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 ||深圳新明星、深圳成功通信及本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 ||4、诉讼进展| ||本案将于2006年5月16日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6-03-24|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1000.00| ├────┼─────┴──────┴──┴───────┴─────┤ |说明|中国民生银行宁波分行诉本公司及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 ||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 ||判决情况|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做出如下判决| ||(1)本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宁| ||波分行偿还借款| ||本金1000万元及到2005年7月24日所欠利息49300元,并支付从2005| ||年7月25日至实际付款日的逾期利息及复利(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7| ||86%计付,复利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付);| ||(2)本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宁| ||波分行偿还垫付的承兑汇票票款980万元,并支付从2005年7月25日| ||至实际付款日的逾期利息及复利(逾期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二点零一| ||五计付,复利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付);| ||(3)本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宁| ||波分行支付其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服务费11万元。| ||(4)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二项中的借| ||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49300元和垫付的承兑汇票票款980万元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 ||权在承担的保证范围内向本公司追偿。| ||(5)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宁波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 ||受理费109770.3元,财产保全费99720元,合计209490.3元,由本| ||公司负担。|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6-03-24|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1898.35| ├────┼─────┴──────┴──┴───────┴─────┤ |说明|近日,*ST成功接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诉公司、公司下属子公司及有关担保单| ||位的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调解书,具体内容| ||公告如下|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诉本公司及宁波市科技园| ||区开发有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 ||判决情况|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做出如下判决| ||(1)本公司归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汇| ||票垫付款18983540元;并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自2005年11月| ||25日至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罚息;| ||(2)本公司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支| ||出的实现债权费用130000元;| ||上述汇票款、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 ||内付清。| ||(3)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汇票款、罚息及实| ||现债权费用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 ||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本案受理费105660元,财产保全费96170元,由本公司和宁波| ||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6-03-20|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872.46| ├────┼─────┴──────┴──┴───────┴─────┤ |说明|原告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 ||被告一深圳市成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二本公司| ||(二)案件起因| ||2004年11月8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双| ||方约定被告一可向原告申请使用最高授信额度400万美元,用于贷| ||款、出口押汇、开立信用证、进口押汇等贸易融资品种,由被告二| ||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详细内容见2004年10月12日披露的《成| ||功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2005| ||年10月11日,被告一向原告贷款人民币800万元,期限为一个月(| ||原告以单独一个案件起诉)。此外,被告一在《综合授信合同》签| ||订后,先后十三次向原告以进口押汇、开立信用证等方式融资,共| ||计金额为1071800美元(以上金额原告分十三个案件分别起诉)。| ||因本公司自2005年7月下旬开始涉及重大诉讼且被采取了财产| ||保全措施等原因,原告宣布《综合授信合同》提前到期,并将深圳| ||市成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及本公司诉上法庭。| ||(三)诉讼请求| ||原告要求判令被告一提前偿还借款本金800万元人民币;以及1| ||071800美元及利息,折合人民币8724617.87元。原告还要求被告二| ||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要求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用。| ||(四)诉讼进展| ||1、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200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831| ||号、第2832-2844号民事裁定书活封了深圳市成功数字技术有限公| ||司名下价值1689万元人民币的原材料、半成品和产成品。| ||2、上述十四个案件于2005年12月22日、23日在深圳市福田区|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深圳市成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共计8464200.| ||41元,美金765504.4元;利息人民币18957.99元,美金22516.6元| ||,利息暂计至2005年12月22日,之后继续按合同约定计至判决确定| ||的应还清款之日止(诉讼期间,深圳市成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已偿| ||还部分贷款本息)。逾期则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2)本公司应对深圳市成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3)上述十四个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83981元,由原告负| ||担人民币5320元,深圳市成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78661| ||元;诉讼保全费共计人民币90744元,由深圳市成功数字技术有限| ||公司负担、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由原告预交,被告负担之| ||数应径行支付给原告)。| ||3、因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深圳市成功数字| ||技术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分别于2006年1月10日、1月26日向深圳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审理。因公司内部信| ||息沟通不畅,上述诉讼公司未能及时予以披露。|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6-03-20|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1872.97| ├────┼─────┴──────┴──┴───────┴─────┤ |说明|2003年12月6日,原告与本公司签订《宁波成功信息科技园建| ||筑安装总承包施工合同》。依合同约定,原告为本公司承建的宁波| ||成功信息科技园施工,并由原告支付工程保证金250万元人民币。| ||该工程开工后,原告完成了A、B区厂房及综合楼等工程,本公司也| ||按期支付了前二期工程进度款。但由于自2005年以来本公司资金趋| ||紧,本公司未能按合同要求支付余下的工程进度款。特别是2005年| ||8月份以来,宁波数家金融机构先后以借贷纠纷为由向本公司提起| ||诉讼,宁波成功信息科技园工程项目因此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采| ||取保全措施,工程至此处于停工状态。| ||(三)诉讼请求| ||原告要求判令本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欠款18729656元,延期给付| ||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暂算至2006年2月28日,计466596元,合计191| ||96252元;要求本公司返还保证金2500000元;要求判令本公司赔偿| ||违约损失401565元,以上合计22097817元;要求原告对以上建设工| ||程价款享有优先权;要求本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四)诉讼进展| ||本案将于2006年4月12日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6-03-20|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2900.00| ├────┼─────┴──────┴──┴───────┴─────┤ |说明|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 ||被告一深圳市成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二本公司| ||(二)案件起因| ||2004年12月24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借款合同,由原告为被告| ||一出口高新技术产品提供3000万元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贷款,贷款| ||期限为12个月。由被告一提供抵押担保,被告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详细内容见本公司2005年5月19日披露的《成功信息产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上述贷款到期后,被告| ||偿还贷款100万元人民币,余款2900万元到期贷款未能偿还。| ||(三)诉讼请求| ||原告要求判令被告一偿还贷款本金2900万元人民币及自2005年| ||12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并要求被告一承担原告为实| ||现上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58万元人民币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要| ||求在被告一不偿还上述款项时,按《房地产抵押合同》的规定,拍| ||卖抵押物以优先偿还原告债权;要求被告二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 ||带责任。| ||(四)诉讼进展| ||本案将于2006年4月26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9-02|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2500.00| ├────┼─────┴──────┴──┴───────┴─────┤ |说明|原告招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诉本公司及宁波成功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第二被告)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 ||本公司于2004年8月19日与原告签署《借款合同》(2004年贷| ||字第610804号)。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500万元,期限为一年,由第| ||二被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之前已有其他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和财产保全,原告据此要求提前偿还贷款,并向宁波市中院诉请财| ||产保全。| ||诉讼请求| ||原告于2005年7月20日向宁波市中院提起诉讼,提出财产保全| ||申请,要求解除《借款合同》(2004年贷字第610804号),并要求| ||本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500万元、利息127875元、律师费168807| ||.25元。同时,原告要求第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和债权追索费用| ||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要求本公司和第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 ||宁波市中院以(2005)甬民二初字第277-1号裁定冻结本公司| ||、第二被告银行存款25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以上| ||二案将分别于2005年9月12日、9月13日在宁波市中院开庭。以上案| ||件将于2005年9月13日在宁波市中院开庭。| ||延期开庭。| ||2006年2月8日公告,公司接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浙| ||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1)本公司归还原告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借款本金2500万元,并按年息6.| ||138%支付自2005年6月21日起至8月19日的利息,自2005年8月20日| ||起至本判决书确定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本公司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支| ||出的实现债权费用168807.25元;| ||上述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3)宁波成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和债权追索| ||费用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宁波成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本案受理费136493元,财产保全费129520元,由本公司、宁波| ||成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9-02|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1300.00| ├────┼─────┴──────┴──┴───────┴─────┤ |说明|宁波市金港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公司及宁波成功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 ||诉讼请求宁波市金港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7月20| ||日向宁波市中院提起诉讼,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公司偿还原| ||告借款1300万元及利息559130元,支付律师费79200元。同时要求| ||宁波成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要求本公司和宁| ||波成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 ||诉讼进展宁波市中院以(2005)甬民二初字第273-1号裁定| ||冻结本公司、宁波成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638330元或查| ||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案将于2005年9月2日在宁波市中院开| ||庭。| ||延期开庭。| ||2006年2月8日公告,公司接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浙| ||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 ||述案件做出如下判决(1)本公司返还原告宁波市金港信托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300万元;| ||(2)本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市金港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 ||利息559130元(已计算至2005年7月20日,此后利息按年率5.76%计| ||算,利随本清);| ||(3)本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市金港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因诉| ||讼而支付的律师费79200元。| ||上述第(1)、(2)、(3)项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 ||清。| ||(4)宁波成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本公司的上述第(1)、(| ||2)、(3)项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78202元,财产保全费68720元,合计146922元,由| ||本公司和宁波成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9-02|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1980.00| ├────┼─────┴──────┴──┴───────┴─────┤ |说明|中国民生银行宁波分行诉公司及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 ||诉讼请求中国民生银行宁波分行于2005年7月19日向宁波市| ||中院提起诉讼,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 ||1000万元及利息42050元,兑付银行承兑汇票计980万元,合计1984| ||205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同时要求宁波市科技园| ||区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4、诉讼进展宁波市中院以(2005)甬民二初字第272-1号裁| ||定冻结本公司、宁波市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及深圳市新海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84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案| ||将于2005年9月1日在宁波市中院开庭。| ||延期开庭。|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8-27|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680.86| ├────┼─────┴──────┴──┴───────┴─────┤ |说明|甬成功于日前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江苏金融租赁有| ||限公司起诉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成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和公司的| ||相关法律文书,原告金融租赁要求第一被告深圳市成功通信技术有| ||限公司偿还租金6808556元及逾期利息和本案诉讼费,并要求公司| ||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该案将于2005年9月29日在南京市中院开庭。| ||甬成功于日前接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原定于10| ||月28日开庭审理的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公司下属子公司和公司| ||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内部工作| ||安排,开庭时间延期至2005年11月17日。| ||2006年2月8日公告,近日,公司接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 ||院和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对前期江苏金融租| ||赁有限公司进行了判决,2005年12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 ||法院对上述案件做出如下判决(1)深圳市成功通信技术有限公| ||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偿付租金680.85| ||56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05年6月5日至2005年9月5日|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2)本公司对深圳市成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还| ||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深圳市成功通信技术有| ||限公司追偿。| ||本案受理费44053元,诉讼保全费3552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 ||,合计为79873元,由深圳市成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 【股权质押】 ┌────┬─────┬──────┬──┬───────┬─────┐ |公告日期|2005-07-21|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 ├────┼─────┴──────┴──┴───────┴─────┤ |说明|近日,甬成功接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市新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通知,获悉该公司因提供借款质押担保,已将其所持有的公司法人| ||股63667851股中的25740527股和6093398股分别质押给中国光大银| ||行深圳彩田支行和招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并于2005年7月19日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 ||续。| └────┴─────────────────────────────┘ 【股权质押】 ┌────┬─────┬──────┬──┬───────┬─────┐ |公告日期|2005-07-21|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 ├────┼─────┴──────┴──┴───────┴─────┤ |说明|近日,甬成功接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市新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通知,获悉该公司因提供借款质押担保,已将其所持有的公司法人| ||股63667851股中的25740527股和6093398股分别质押给中国光大银| ||行深圳彩田支行和招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并于2005年7月19日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 ||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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