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要事项☆◇港澳资讯000529更新日期2007-11-13◇灵通V4.0 ★本栏目内容【1.资本运作】、【2.风险提示】、【3.其他事项】 【1.资本运作】 【股权转让】 ┌────┬─────┬──────┬──┬───────┬─────┐ |公告日期|2007-11-10|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600.00| ├────┼─────┴──────┴──┴───────┴─────┤ |说明|公司于2005年9月12日接大股东广东省广新外贸轻纺(控股)| ||公司通知:| ||广新轻纺公司与江门市新会区联鸿化纤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12日| ||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广新轻纺公司将其所持有的公司国有法| ||人股117697245股(占总股本的29.68%)协议转让予联鸿化纤公司|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的总金额共计为人民币600万元。每股转让价| ||格约为人民币0.051元。| ||*ST美雅于2006年1月23日下午接大股东广东省广新外贸轻纺(| ||控股)公司通知,通知称其所持有的公司117,697,245股国有股转| ||让事宜,经过珠海产权交易中心组织进行的公开协议转让程序,已| ||于2006年1月20日确定江门市新会区联鸿化纤有限公司为本次转让| ||的拟受让方。根据公开协议转让方案的要求,广新控股将在三个工| ||作日内与拟受让方联鸿化纤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等文件。| ||本次股份转让尚须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 ||经中国证监| ||会审核无异议后方可履行。| ||公司于2006年9月18日下午接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 ||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上| ||述股权转让。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仍为39651.5872万| ||股,其中联鸿化纤持有11769.7245万股,占总股本的29.68%,为公| ||司第一大股东,股份性质属非国有股。| ||2007年8月31日公告,由于国资委对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 ||已延长6个月,现能否再次延长,广新控股公司正循有关程序向有| ||关部门进行了解和沟通。上述事项将给公司正在进行的恢复上市工| ||作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公司仍然存在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 ||由于各种原因,股权转让双方未能在国务院国资委批文有效期| ||满办理公司股权过户手续。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双方于2007年11| ||月6日签订了《关于解除股份转让协议及共管协议之协议》,同意| ||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股份转让协议和共管协议。| └────┴─────────────────────────────┘ 【资产出售】 ┌────┬─────┬──────┬──┬───────┬─────┐ |公告日期|2006-12-02|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21500.00| ├────┼─────┴──────┴──┴───────┴─────┤ |说明|公司拟将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鹤山雁山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雁山酒店)所拥有的位于鹤山市沙坪镇大雁山三宗共计346,048.| ||50平方米的商业土地使用权及其十二栋总建筑面积为33,749.96平| ||方米的地上建筑物及其他地上定着物(以下简称标的1)和本公| ||司所拥有的位于鹤山市雁山酒店前大片乪三宗共304,073.1平方米| ||的商服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标的2)委托鹤山市土地交易服务| ||中心公开挂牌转让。| ||定价情况将根据公开挂牌转让结果确定标的1和标的2的出售| ||价格,标的1的出售价格不低于底价12,000万元,标的2出售价格不| ||低于底价9500万元。| ||2006年12月2日公告,上述公开挂牌出售资产事项已经完成。经| ||公开挂牌,江门银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24日在鹤山| ||市土地交易服务中心以人民币12,000万元竞得标的1和以9,500万元| ||竞得标的2。江门银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于2006年11月24日分| ||别与公司和鹤山雁山酒店有限公司签署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 ||》和《房地产转让合同书》。公司本次出售上述两项资产合计盈利| ||约为349.3万元。| └────┴─────────────────────────────┘ 【资产出售】 ┌────┬─────┬──────┬──┬───────┬─────┐ |公告日期|2006-09-28|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9000.00| ├────┼─────┴──────┴──┴───────┴─────┤ |说明|关于*ST美雅将子公司鹤山市新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 ||位于鹤山市鹤山大道南面积共计346,82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事宜,经公开挂牌,鹤山市坚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06年9月1| ||4日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举行的公开竞价会上以人民币9000万元中| ||标,受让方与鹤山市新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20日签| ||署了《土地转让合同》,受让方鹤山市坚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 ||于2006年9月20日按土地转让合同规定支付了9000万元的交易价款| ||。交易双方于2006年9月21日在鹤山市土地交易服务中心办理完成| ||本次转让标的过户手续。| ||鹤山市新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上述转让土地账面值| ||为17,722.51万元,与挂牌最终成交价相比亏损约为8,722.51万元| ||。但公司对子公司鹤山市新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会计核算是按| ||权益法核算,公司对其长期投资额已为零,因此本次出售上述土地| ||使用权产生的亏损不会影响公司本年度的利润。| └────┴─────────────────────────────┘ 【股权转让】 ┌────┬─────┬──────┬──┬───────┬─────┐ |公告日期|2004-11-02|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10013.71| ├────┼─────┴──────┴──┴───────┴─────┤ |说明|公司于10月20日接鹤山市资产管理委员会[鹤山市国有资产管| ||理办公室]通| ||知鹤山资产办与广东省广新外贸轻纺(控股)公司签订了《公司国| ||有股权转让| ||协议书》。鹤山资产办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24.99%股份(共计9907| ||6962股国家| ||股)转让予省广外轻纺公司。股权转让双方于2003年10月20日签订| ||了《公司国| ||有股权转让协议书》;于2004年5月9日签订了《公司国有股权转让| ||补充协议书| ||(二)》;2004年6月22日签署了《公司国有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三| ||)》;双方| ||根据公司2003年底每股净资产(1.015元/股)的情况,经友好协商,| ||决定对《国| ||有股权转让协议书》中有关价格条款进行修改股份转让价格为每| ||股1.192626| ||元,转让总金额118,161,760.88元。双方已签署的公司国有股权转| ||让补充协议| ||书(二)不再执行,其它内容仍按原《国有股权转让协议书》履行。| ||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已于2004年10月15日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并于2004年10月2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过户手续。| └────┴─────────────────────────────┘ 【购销商品或劳务】 ┌────┬─────┬──────┬──┬───────┬─────┐ |公告日期|2004-07-01|是否关联交易|是|交易金额(万元)|| ├────┼─────┴──────┴──┴───────┴─────┤ |说明|公司与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原材辅料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代理| ||采购框架协议》,公司委托省纺原料公司以省纺原料公司的名义向| ||国内外供货商采购公司生产所需的腈纶散纤、丝束、涤纶丝、包边| ||布等纺织原材辅料;公司同时委托省纺原料公司或由省纺原料公司| ||指定并经公司同意的第三方代理出口其产成品;公司保证所有委托| ||采购的原材料、出口产成品事项的合法性,所有的进出| ||口货物,如其需要国家法律规定的文件如许可证等,由省纺原料公| ||司负责提供。预计一年内累计交易金额在15000万元以内,合同有| ||效期至2004年12月31日。| └────┴─────────────────────────────┘ 【股权转让】 ┌────┬─────┬──────┬──┬───────┬─────┐ |公告日期|2003-09-24|是否关联交易|否|交易金额(万元)|11015.60| ├────┼─────┴──────┴──┴───────┴─────┤ |说明|公司第一大股东鹤山资产办已就协议转让其所持公司国家股股权事| ||宜与佛山市顺德区万和集团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21日签订了《国| ||有股权转让协议》。鹤山资产办将其所持有的公司27.49%的股份(| ||共计108989858股国家股)转让予万和集团,转让价格为每股1.0107| ||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10156049.48元。本次协议收购需在报送中| ||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及获得国资委批准之后方可进行。此协议已于| ||2003年10月18日终止。| └────┴─────────────────────────────┘
【2.风险提示】 ┌────┬─────────────────────────────┐ |公告日期|2006-05-12| ├────┼─────────────────────────────┤ |实施日期|2006-05-15| ├────┼─────────────────────────────┤ |处理类型|暂停上市| ├────┼─────────────────────────────┤ |处理原因|因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03年、2004年、2005年连续三| ||年亏损,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第五条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1.2条、14.1.7条的规定,| ||决定公司股票自2006年5月15日起暂停上市。| ├────┼─────────────────────────────┤ |其他|| └────┴─────────────────────────────┘ ┌────┬─────────────────────────────┐ |公告日期|2005-05-24| ├────┼─────────────────────────────┤ |实施日期|2005-05-25| ├────┼─────────────────────────────┤ |处理类型|*ST| ├────┼─────────────────────────────┤ |处理原因|鉴于公司对2003年度的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及追溯调整了有关事项| ||,导致公司2003年度亏损。由于公司2004年度继续亏损,根据有关| ||规定,公司股票自2005年5月25日起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股票| ||简称变更为*ST美雅,股票代码仍为000529,股票日涨跌幅限| ||制为5%。| ├────┼─────────────────────────────┤ |其他|如果2005年经审计的结果表明公司仍然亏损,公司股票将面临退市| ||风险,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 |公告日期|2004-03-24| ├────┼─────────────────────────────┤ |实施日期|2004-03-25| ├────┼─────────────────────────────┤ |处理类型|撤消退市风险警示| ├────┼─────────────────────────────┤ |处理原因|2003年度公司财务报告经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审计| ||报告,确认公司2003年度实现净利润5,871,323.83元,每股净资产| ||为1.015元。已消除退市风险。公司股票简称变更为ST美雅,股| ||票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 |其他|| └────┴─────────────────────────────┘ ┌────┬─────────────────────────────┐ |公告日期|2003-04-30| ├────┼─────────────────────────────┤ |实施日期|2003-05-12| ├────┼─────────────────────────────┤ |处理类型|*ST| ├────┼─────────────────────────────┤ |处理原因|公司2001年、2002年两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显示的净利润均为负值| ||.实行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相应变更为“*ST美雅”,股票报价| ||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 |其他|| └────┴─────────────────────────────┘ ┌────┬─────────────────────────────┐ |公告日期|2003-04-21| ├────┼─────────────────────────────┤ |实施日期|2003-04-22| ├────┼─────────────────────────────┤ |处理类型|ST| ├────┼─────────────────────────────┤ |处理原因|公司2001年、2002年两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显示的净利润均为负值| ||.证券简称变更为“ST美雅”,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 |其他|| └────┴─────────────────────────────┘
┌────┬─────────────────────────────┐ |公告日期|2007-06-22| ├────┼─────────────────────────────┤ |稽查结果|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 ||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 ||事人提出了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没有要求听证,现已调查、审理| ||终结。| ||中国证监会经查明,认为本公司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2003年年度报告虚构利润。| ||(一)通过虚增非经常性损益虚增2003年利润110,675,160.25| ||元。| ||(二)未及时调整价差收入导致虚增2003年利润57,250,031.37| ||元。| ||二、通过报表调节方式虚增2004年上半年及前三季度利润。| ||中国证监会认为本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59条、| ||第60条、第61条的有关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177条所述未| ||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 |处理决定|(一)对本公司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冯国良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董光元、林穗生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四)对吕陆洋、吴继忠、林树明、何建强分别给予警告,并| ||处以3万元罚款;| ||(五)对郭伟、孟家光、李连华分别给予警告。| └────┴─────────────────────────────┘ ┌────┬─────────────────────────────┐ |公告日期|2005-09-06| ├────┼─────────────────────────────┤ |稽查结果|公司2004年度业绩预告情况前后差异巨大,披露时间滞后,未能及| ||时、准确、完整地揭示公司风险。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 ||规定。| ├────┼─────────────────────────────┤ |处理决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及相关董事冯国良、吕陆洋| ||、董光元、吴继忠、何建强、林树明、原财总监林穗生予以公开谴| ||责的惩戒。| └────┴─────────────────────────────┘
┌─────┬─────────────────────────────┐ |截止日期|2007-06-30| ├─┬───┴────┬───────┬──────┬────┬────┤ |序|资金占用方|占用方式|与本公司关系|期末余额|占应收账| |号||||(万元)|款(%)| ├─┼────────┼───────┼──────┼────┼────┤ |1|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向上市公司提供|控股股东|1.00|0.1%| ||口原材辅料贸易有|资金|||| ||限公司本公司||||| |2|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向上市公司提供|控股股东|2.06|0.2%| ||口原材辅料贸易有|资金|||| ||限公司||||| |3|江门市新会区联鸿|向上市公司提供|间接股东|0.04|0.0%| ||化纤有限公司|资金||||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6-11-17|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5800.00| ├────┼─────┴──────┴──┴───────┴─────┤ |说明|1、原、被告情况|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 ||被告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本案诉讼起因| ||本公司于2004年与原告分别签订了编号为2004年鹤山字第0006| ||、0008、0022、0041、0049、0063、006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合计借款金额58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至2005年,借款月利| ||率分别为4.8675‰、5.08875‰及5.58‰;本公司曾与原告就上述| ||借款合同分别签订了编号为1999年鹤工银抵字第32号《最高额抵押| ||合同》、2000年鹤工银抵字第02、06、2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 ||2002年鹤工银抵字第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2003年鹤工银抵字| ||第3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目前上述贷款及利息全部逾期,原告| ||向江门中院提起诉讼。| ||3、本案裁决情况|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6]江中法民二初字第162-| ||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事项如下冻结本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0| ||0万元或等额的财物,如被冻结的存款不足人民币5800万元,则查| ||封、扣押与被冻结存款不足部分相等价值的财物或土地使用权。| ||截止至公告之日,本公司还涉及为鹤山市电力开发有限公司90| ||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被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提起| ||诉讼事项。截止至公告之日,本公司累计涉诉金额为10,930万元。|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暂无法判断,具体数据以本公| ||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6-11-17|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2730.00| ├────┼─────┴──────┴──┴───────┴─────┤ |说明|1、原、被告情况|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被告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本案诉讼起因| ||本公司于1999年与原告分别签订了编号为1999年技字第004、0| ||05号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中长期借款合同》,分别借款2,080万| ||元及2,065万元,借款期限自1999年至2003年,借款利率分别为年| ||利率6.633%、7.236%;2003年上述借款到期后本公司又与原告签订| ||了《借款展期协议》,借款期限展期自2003年至2005年,在2003年| ||至2004年期间,本公司先后偿还了上述借款中的1,415万元,现借| ||款余额为2,730万元。本公司曾与原告就上述借款合同分别签订编| ||号为1999年技字第006号中国工商银行最高额抵押合同、2003年抵| ||字第008号人民币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2003年项帐质字第004号银| ||行帐户质押合同、1999年技字第01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目前上述| ||贷款及利息全部逾期,原告向江门中院提起诉讼。| ||3、本案裁决情况|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6]江中法民二初字第161-| ||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事项如下冻结本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3| ||6.5万元或等额的财物,如被冻结的存款不足人民币2836.5万元,| ||则查封、扣押与被冻结存款不足部分相等价值的财物或土地使用权|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3日根据上述裁定书| ||查封了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及鹤山市农村| ||信用合作社开立的帐户。| ||截止至公告之日,本公司还涉及为鹤山市电力开发有限公司90| ||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被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提起| ||诉讼事项。截止至公告之日,本公司累计涉诉金额为10,930万元。|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暂无法判断,具体数据以本公| ||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6-11-17|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1500.00| ├────┼─────┴──────┴──┴───────┴─────┤ |说明|1、原、被告情况|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 ||第一被告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鹤山毛纺织总厂床上用品厂| ||2、本案诉讼起因| ||本公司于2004年与原告分别签订了编号为2004年鹤山字第0062|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 ||年至2005年,借款月利率为5.58‰;本公司曾与原告就上述借款合| ||同分别签订了编号为1999年鹤工银抵字第3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 ||、2000年鹤工银抵字第02、06、2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2002年| ||鹤工银抵字第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2003年鹤工银抵字第32号| ||《最高额抵押合同》,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了2005年质字第0010号| ||权利质押合同。目前上述贷款及利息全部逾期,原告向江门中院提| ||起诉讼。| ||截止至公告之日,本公司还涉及为鹤山市电力开发有限公司90| ||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被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提起| ||诉讼事项。截止至公告之日,本公司累计涉诉金额为10,930万元。|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暂无法判断,具体数据以本公| ||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