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要事项☆◇港澳资讯000548更新日期2007-08-06◇灵通V4.0 ★本栏目内容【1.资本运作】、【2.风险提示】、【3.其他事项】 【1.资本运作】 【对外投资】 ┌────┬─────┬──────┬──┬───────┬─────┐ |公告日期|2007-04-17|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1200.00| ├────┼─────┴──────┴──┴───────┴─────┤ |说明|经研究,公司拟决定其控股子公司--长沙君逸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出资1200万元参加湖南泰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增资扩股,并| ||共同出资开发湖南泰贞中心房地产项目。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 ||金和向金融机构融资。项目采取统筹规划,资金分期投入,滚动开| ||发的方式开发建设。| └────┴─────────────────────────────┘ 【资产出售】 ┌────┬─────┬──────┬──┬───────┬─────┐ |公告日期|2006-11-23|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3000.00| ├────┼─────┴──────┴──┴───────┴─────┤ |说明|经与湖南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及长沙世纪金源房地产有限公| ||司协商,本公司拟向其转让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长沙中意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意房产)共同持有的湘水雅境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水雅境,其中本公司持股95%,中意房产持| ||股5%)的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湖南世纪金源| ||投资有限公司出资2850万元,长沙世纪金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出资15| ||0万元。| └────┴─────────────────────────────┘ 【对外投资】 ┌────┬─────┬──────┬──┬───────┬─────┐ |公告日期|2006-10-13|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102500.0| ├────┼─────┴──────┴──┴───────┴─────┤ |说明|根据湖南投资2004年第八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并经公司2004年度|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决定开发五合垸房地产项目。2006| ||年10月11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湘水雅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参与了长沙市土地市场挂牌交易编号为[2006]挂88号的委托挂牌交| ||易的“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南岸五合垸宗地”项目用地投标,并以| ||10.25亿元竞得该地块。| ||上述项目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南岸五合垸,东临芙蓉北路| ||、南邻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西邻湘江、北邻新开捞刀河。该宗土| ||地总面积为998698.05平方米;本次挂牌土地面积532677.47平方米| ||。| └────┴─────────────────────────────┘ 【对外投资】 ┌────┬─────┬──────┬──┬───────┬─────┐ |公告日期|2006-08-26|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1900.00| ├────┼─────┴──────┴──┴───────┴─────┤ |说明|经研究,公司拟与控股子公司长沙市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共同出资设立湖南湘水雅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湘水雅境注册资| ||本2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出资19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5%;| ||中意房产出资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均为现金出资。本次投| ||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 【资产出售】 ┌────┬─────┬──────┬──┬───────┬─────┐ |公告日期|2006-06-15|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7834.39| ├────┼─────┴──────┴──┴───────┴─────┤ |说明|本公司2005年度第二次董事会议于2005年3月8日召开,会议同| ||意以人民币78,343,875元的价格(0.556元/股)将公司持有的湖南| ||长元人造板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中的140906250股(占长元股份总股| ||本的30.355%)转让给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6月15日公告,随后本公司与隆平高科按照对等的比例| ||,着手进行长元股份的改制、搬迁以及长元股份所处新河三角洲地| ||区的房地产开发。但在此过程中,长沙市政府决定对新河三角洲地| ||区进行整体规划和开发,并决定由长沙新河三角洲开发建设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三角洲公司)承担新河三角洲的开发工作。为了更好| ||的支持长沙市新河三角洲的统一开发,服从长沙市整体城市规划建| ||设的大局,本公司与隆平高科一道,分别与长城公司、三角洲公司| ||签订《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协议》和《股权处置协议》,将有关长| ||元股份股权转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三角洲公司。同时,| ||三角洲公司在退还本公司和隆平高科前期全部投资款项的基础上,| ||将给予补偿,该两个协议生效后,本公司和隆平高科关于长元股份| ||股权转让有关的协议全部解除。| └────┴─────────────────────────────┘ 【资产置换】 ┌────┬─────┬──────┬──┬───────┬─────┐ |公告日期|2005-12-29|是否关联交易|是|交易金额(万元)|2929.36| ├────┼─────┴──────┴──┴───────┴─────┤ |说明|公司与长沙高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路置业)于2005| ||年12月27日与高路置业签署了《资产置换协议》,将本公司持有的| ||湖南环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90%的股权以经审计| ||的基准价股权溢价5%即12,347,265.54元的价格与高路置业拥有的| ||三宗土地以评估价值29,293,600元的价格进行资产置换,置换交易| ||差价16,946,334.46元由本公司支付给高路置业。经高路置业同意| ||,本公司以转让等额的债权给高路置业的方式予以全额冲抵。| ||本公司控股股东--长沙市环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系高路置业控| ||股股东,本次交易为关联交易。此项交易无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长沙市环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及其下属| ||公司欠付本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工程款将得以解决,达到了中国| ||证监会必须在2005年年度前解决50%以上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的要求;本次交易后,公司不再持有工程公司股权,合并报表的| ||范围将发生变化;置换进入的土地可用于土地转让或房地产项目开| ||发,以获取新的利润增长点,将对公司经营起着积极作用。| └────┴─────────────────────────────┘ 【收购兼并】 ┌────┬─────┬──────┬──┬───────┬─────┐ |公告日期|2004-12-30|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14500.00| ├────┼─────┴──────┴──┴───────┴─────┤ |说明|公司以人民币约1.45亿元的价格收购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所| ||持有的湖| ||南长元人造板股份有限公司60.71%的股权,本次股权作价基准日| ||为2004年5月31日,通过竞价方式确定,每股价格为人民币0.516元| ||,资金来源公司的自有资金和向金融机构融资。由于长元股份前| ||期有较大亏损及工厂搬迁等原因,短期内不能为公司带来效益,本| ||次股权转让将对公司的整体利润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本次交易不| ||构成关联交易。| └────┴─────────────────────────────┘ 【对外投资】 ┌────┬─────┬──────┬──┬───────┬─────┐ |公告日期|2004-09-21|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1400.00| ├────┼─────┴──────┴──┴───────┴─────┤ |说明|经与长沙市水利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协商,本公司拟与水利| ||投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开发公司,开发五合垸房地产项目。本次共同| ||出资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中本公司出资1400万元,占| ||70%的股份;水利投出资600万元,占30%的股份,合资开发公司设| ||立后负责对五合垸房地产项目进行开发建设。| └────┴─────────────────────────────┘ 【资产出售】 ┌────┬─────┬──────┬──┬───────┬─────┐ |公告日期|2003-09-30|是否关联交易|否|交易金额(万元)|16500.00| ├────┼─────┴──────┴──┴───────┴─────┤ |说明|本公司与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经协商,就本公司所拥有的“| ||浏永公路”和“宁横公路”资产转让达成了正式协议。本公司于20| ||03年09月29日召开公司2003年第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双方签署的| ||《资产转让合同》。由于转让时间与评估基准日2002年12月31日相| ||差八个多月,两路的成新率应相应调低;评估机构当时评估时,因条| ||件限制无法对浏永公路焦溪岭隧道群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在评估作| ||价时,亦未考虑该隧道群质量问题对评估结果造成的影响。2003年6| ||月,经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试验检测中心检测,焦溪岭隧道群(| ||包括Ⅰ号、Ⅱ| └────┴─────────────────────────────┘
【2.风险提示】 ┌────┬─────────────────────────────┐ |公告日期|1999-05-31| ├────┼─────────────────────────────┤ |实施日期|1999-05-31| ├────┼─────────────────────────────┤ |处理类型|撤消特别处理| ├────┼─────────────────────────────┤ |处理原因|本公司1998年度盈利,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 |其他|| └────┴─────────────────────────────┘ ┌────┬─────────────────────────────┐ |公告日期|1998-04-28| ├────┼─────────────────────────────┤ |实施日期|1998-04-29| ├────┼─────────────────────────────┤ |处理类型|ST| ├────┼─────────────────────────────┤ |处理原因|公司经审计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均为负值| ├────┼─────────────────────────────┤ |其他|| └────┴─────────────────────────────┘
┌─────┬─────────────────────────────┐ |截止日期|2006-06-30| ├─┬───┴────┬───────┬──────┬────┬────┤ |序|资金占用方|占用方式|与本公司关系|期末余额|占应收账| |号||||(万元)|款(%)| ├─┼────────┼───────┼──────┼────┼────┤ |1|长沙市新港城建设|应收账款|同受母公司控|21.78|1.3%| ||开发有限公司||制||| |2|长沙市环路建设开|应收账款|控股股东|5.66|0.3%| ||发有限公司||||| |3|长沙市高路置业开|其他应付款|同受母公司控|479.04|29%| ||发有限公司||制||| |4|长沙市国道绕城公|应收账款|同受母公司控|35.38|2.1%| ||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制||| |5|长沙机场高速建设|应收账款|同受母公司控|7.55|0.5%| ||经营有限公司||制||| └─┴────────┴───────┴──────┴────┴────┘
┌─────┬─────────────────────────────┐ |截止日期|2003-10-14| ├─┬───┴───┬─────┬────┬───┬────┬──┬──┤ |序|担保对象|担保类型|担保金额|占总资|担保期限|履行|关联| |号|||(万元)|产(%)||完否|担保| ├─┼───────┼─────┼────┼───┼────┼──┼──┤ |1|衡阳市金荔科技|连带责任保|3000.00|1.4%|2003年8|实施|| ||农业股份有限公|证|||月29日至||| ||司||||2004年8||| ||||||月25日|||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7-07-10|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4347.60| ├────┼─────┴──────┴──┴───────┴─────┤ |说明|原告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 ||被告人亚华控股、湖南投资| ||起因及诉讼请求亚华控股于2004年2月26日与原告签订借款| ||合同,借款金额为2,800万元,期限一年;2004年3月2日与原告签| ||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200万元,期限一年。上述两笔贷款由| ||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期满后亚华控股归还本金为6,524,| ||038.72元,其余本金43,475,961.28元及利息| ||9,475,885.84元未能按期归还。为此,原告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亚华控股归还贷款本金43,475,961.28| ||元及利息9,475,885.84| ||元(此利息暂计至2007年5月15日);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亚华| ||控股、本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6日下达(2007)湘高法民二| ||初字第15| ||号传票及应诉通知书,决定立案审理。| ||截止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 ||,本公司累计担保涉诉金额为17,673万元(本金)。|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暂无法判断,具体数据以| ||本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 【股权冻结】 ┌────┬─────┬──────┬──┬───────┬─────┐ |公告日期|2007-04-21|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 ├────┼─────┴──────┴──┴───────┴─────┤ |说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 ||公司长沙办事处与被告长沙中意电器集团公司、长沙市环路建设开| ||发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应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 ||司长沙办事处的申请,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7年4月8| ||日依法冻结(轮候)长沙市环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南投资| ||股票151,322,14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票份额的100%,占公司总股| ||本的30.31%。|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6-09-14|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4500.00| ├────┼─────┴──────┴──┴───────┴─────┤ |说明|2004年5月12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汇通支行与被告酒| ||鬼酒股份有| ||限公司酒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贷款4800万人民币给被告| ||酒鬼酒。同日原告与本公司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本公| ||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酒鬼酒于2004年10月10日、11日| ||和11月2日分别归还原告100万元,共计300万元,借款余额减少至4| ||500万元。2005年5月11日贷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期归还剩余本金并| ||拖欠利息,原告遂于2005年11月30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由本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判决如下| ||(1)酒鬼酒偿还工行欠款本金4500万元及相应利息。| ||(2)本公司和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 ||任。案件受理费243665元、财产保全费235520元,合计479185元,| ||由酒鬼酒、本公司、成功集团共同承担。|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湘高法民二| ||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 ||限公司、G投资、成功|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6年8月23| ||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 ||义务。因此,湖南省高院于2006年8月23日下达了(2006)湘高法| ||执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为冻结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 ||款人民币4673万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力。20| ||06年8月25日已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 ||求协助轮候查封公司所有的位于吉首市乾州新区宗地编号为吉国用| ||(2002)字第4-19-5号面积为32170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公司累计诉讼金额共计12700万元。| ||根据酒鬼酒的经营及财务状况,本公司已在2005年年度报告中| ||对该笔款项计提了预计或有损失3600万元。目前,本公司正在积极| ||与酒鬼酒进行协商,督促其尽快偿还已逾期的银行贷款,解除公司| ||的贷款担保责任。|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6-06-10|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2999.92| ├────┼─────┴──────┴──┴───────┴─────┤ |说明|被告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8月29日向中| ||国工商银行长沙市韶山路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借款3000万元,由| ||本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到期后,金荔科技未能归还贷款| ||本息,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 ||效后为了尽快归还上述贷款本息,金荔科技、本公司以及广东金荔|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三方共同签订了还款计划,继续由金荔科技分期| ||、分批归还,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追加了金荔投对| ||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还贷协议达成后,金荔科技仍无力履| ||约,本公司作为担保人代债务人金荔科技向工行偿还了贷款29,999| ||,220元。因此,本公司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 ||院判决如下| ||1、限被告金荔科技在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本公| ||司欠款299,999,220元并赔偿本公司经济损失276,840.15元以及从| ||起诉之日起的利息。| ||2、被告金荔投对被告金荔科技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本案案件受理费160,006元,财产保全费50,520元,共计210,5| ||26元,由被告金荔科技与被告金荔投共同承担。|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4-16|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6945.00| ├────┼─────┴──────┴──┴───────┴─────┤ |说明|2004年10月,中国工商银行湘西土家族自治州分行以酒鬼酒股| ||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6945万元逾期未归还为由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04]湘高法民| ||二初字第30号)判令由酒鬼酒在前述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工行| ||贷款本金6945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由本公司对上述借款中的50| ||00万元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3日,对工行诉酒鬼酒借款| ||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由酒鬼酒在前述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工行贷款本金6945万| ||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利息从2004年5月21日开始计算,合期内依| ||约定,逾期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使其罚息计算标准计付)。| ||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中的1945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本公司对上述借款中的5000万元借款本金、| ||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案件受理费369960元,财产保| ||全费359950元,合计人民币729910元,由酒鬼酒负担。|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3-10|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2999.92| ├────┼─────┴──────┴──┴───────┴─────┤ |说明|公司于3月9日接到湖南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公司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2005年1月,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韶山路支行以衡阳市金荔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999.922万元逾期未归还为由向长沙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7日,对工行诉金荔科技借| ||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决如下| ||限金荔科技在有关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工行贷款本金2999| ||.922万元,利息514824.37元,逾期按延付金的万分之二点一利息| ||。由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诉讼费162580元、财产促使费15| ||0515元、其他诉讼费2000元,共计人民币315095元,由金荔科技和| ||公司共同负担。| ||目前,公司正在积极与金荔科技进行协商,督促其尽快归还该| ||笔欠款。| └────┴─────────────────────────────┘ 【股权质押】 ┌────┬─────┬──────┬──┬───────┬─────┐ |公告日期|2004-10-16|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 ├────┼─────┴──────┴──┴───────┴─────┤ |说明|近日,公司接第一大股东长沙市环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通知| ||环路公司于2002年7月质押给华厦银行深圳分行海联支行的公司国| ||家股权共计712567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已于2004年9月22| ||日解除。同日,环路公司将上述股权中的38066235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11%)质押给华厦银行深圳分行海联支行,作为向该行申请的4| ||500万元人民币借款的质押担保,股权质押期限从2004年9月22日开| ||始;将上述股权中的331914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质押给华| ||厦银行深圳分行海联支行,以其为深圳市湘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 ||该行申请的5500万元人民币借款提供质押担保,股权质押期限从20| ||04年9月22日开始。上述股权质押已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
【3.其他事项】 【非常补贴】 ┌────┬─────┬──────┬──┬───────┬─────┐ |公告日期|2005-01-06|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1000.00| ├────┼─────┴──────┴──┴───────┴─────┤ |说明|根据长沙市财政局长财基[2000]10号《关于同意对公司因路桥| ||收费方式改革不到位和路桥维护给予补贴的批复》,长沙市财政局| ||2004年将给予公司财政补贴。2004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2004年财政| ||补贴1000万元,将计入2004年补贴收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