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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提示☆◇港澳资讯000557更新日期2007-11-19◇灵通V4.0
┌─────────┬────┬────┬────┬────┬────┐ |★最新主要指标★|07-11-13|07-09-30|07-06-30|06-12-31|06-09-30| |每股收益(元)|-|-0.0192|-0.0084|-0.0310|-0.0600| |每股净资产(元)|-|-0.7870|-0.7800|-0.7900|-1.4830| |净资产收益率(%)|-|-|-|-3.92|-4.03| |总股本(亿股)|6.0501|6.0501|6.0501|5.8957|5.8957| |实际流通A股(亿股)|5.6188|5.4542|3.8142|3.8137|3.8137| |限售流通A股(亿股)|0.4313|0.5959|2.2359|2.0816|2.0816| |最新指标变动原因|限售股上市|||| ├─────────┴────┴────┴────┴────┴────┤ |07-09-30每股资本公积:0.983主营收入(万元):1493.66同比增38.53%| |07-09-30每股未分利润:-2.776净利润(万元):-1149.95同比增75.03%| |★最新公告:11-19日刊登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上午停牌一小时。(详见后)| |★最新报道:08-13日ST银广夏董事成小非减持辞职第一人。(详见后)| ├──────────────┬───────────────────┤ |★最新分红扩股和未来事项:|★特别提醒| |【分红】2007中期中期利润不|| |分配(实施)|| |【分红】2006年度年末利润不|| |分配(实施)|| └──────────────┴───────────────────┘ 【1.最新公告】 2007-11-19刊登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上午停牌一小时 ST银广夏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ST银广夏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达到涨幅限制,属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公司经营活动正常。 关于债务重组工作,银广夏债权人委员会正在就解决公司债务问题向有权部门报批,但尚无任何新的进展。 关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就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大成基金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一案,公司未收到人民法院的进一步通知。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2.最新报道】 2007-08-13ST银广夏董事成小非减持辞职第一人 本网讯今日,ST银广夏披露,该公司董事付廷灵因其提名的第三大股东基本把所持股权全部转让完毕而提出辞职,即日起生效。 据悉,付廷灵先生为ST银广夏第五届董事局董事,2005年4月26日,由该公司第三大股东广东京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名,付廷灵于2004年度股东大会当选董事职务,任期于2008年4月届满。 截止2007年6月30日,广东京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持有ST银广夏股份1957.5万股,占总股本的3.24%,为该公司第三大股东。目前,该公司所持ST银广夏股份已基本减持完毕,鉴此,付廷灵提出辞去董事职务的报告,而付廷灵的此次辞职使其成为因小非减持而辞职的董事第一人。
【3.最新异动】 ┌──────┬──────────┬───────┬─────────┐ |异动时间|2007-11-16|成交量(万股)|3616.00| ├──────┼──────────┼───────┼─────────┤ |异动类型|累计达到涨幅限制|成交金额(万元)|25366.00| ├──────┴──────────┴───────┴─────────┤ |买入金额排名前5名营业部| ├───────────────────┬───────┬───────┤ |营业部名称|买入金额(万元)|卖出金额(万元)| ├───────────────────┼───────┼───────┤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铁路街证券营|5902.40|1.20| |业部|||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长江路证券营|3961.00|46.82| |业部||| |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宝安南路证|795.75|362.51| |券营业部||| |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太平庄证券营业|626.32|4.91| |部|||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山路证|571.50|5.84| |券营业部||| ├───────────────────┴───────┴───────┤ |卖出金额排名前5名营业部| ├───────────────────┬───────┬───────┤ |营业部名称|买入金额(万元)|卖出金额(万元)| ├───────────────────┼───────┼───────┤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中山西路证|467.60|474.70| |券营业部||| |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宝安南路证|795.75|362.51| |券营业部|||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白山浑江大街证券营|7.16|342.72| |业部|||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大钟亭证券营业|44.57|298.12| |部||| |国信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北京东路证券营业部|55.85|293.00| └───────────────────┴───────┴───────┘ 【4.最新运作】
【公告日期】:2007-08-11【类别】诉讼事项 【简介】: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7日受理武汉世界贸易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及武汉世界贸易大厦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纠纷案。 武汉世界贸易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本公司于1999年12月购买 了武汉世界贸易大厦第44-51、53-56层、建筑面积20,650平方米的商品房, 该公司于1999年起对上述房屋进行物业管理,本公司拖欠该公司自2000年1月5日至2006年3月9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共计12,711,010元,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偿还上述所欠物业管理费,并判令武汉世界贸易大厦公司对上述款项中2000年1月5日至2001年8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令本公司与武汉世界贸易大厦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武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一、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 12,425,211元人民币;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本公司承担66,768元,其余6,797元由原告承担。 本公司已在2006年年度报告中对该诉讼计提了预计负债1,280万元,该 判决对本期及期后利润没有影响。本公司已委托律师研究相关案件,积极准 备提起上诉。
【公告日期】:2007-08-03【类别】诉讼事项 【简介】:ST银广夏于2007年8月1日收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上诉状》,通知公司该法院已受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公司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纠纷案。 上诉请求为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公司赔偿景福证券投资基金和景宏证券投资基金的损失合计人民币24640.0139万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该诉讼案件的终审结果及其对公司利润和经营的影响尚无法预料。
【公告日期】:2007-06-30【类别】股权质押 【简介】:中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56,796,27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589,572,603股的9.63%。中联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5,67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9.62%)质押给深圳市恒远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并于近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限为2006年8月10日至质押双方申请解除质押登记之日止。 ST银广夏接到第一大股东中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通知,该公司于2006年8月11日将其持有的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5,670万股质押给深圳市恒远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质押已于2007年6月28日解除,并已办理了解除质押手续。
【公告日期】:2007-05-26【类别】诉讼事项 【简介】: 截止2004年8月16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证券市场投资人诉本公司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案件103件涉及投资人共计847人涉案总标的180,625,264.61元,本次诉讼的案件为其中之一原告柏松华诉本公司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请求判令本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共计145570.41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依据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本公司赔偿原告柏松华各项损失110672.05元及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本公司将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提起上诉。 2006年9月14日公告,截止日前,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代表公司与中小股民诉讼的332名原告达成前述 调解协议,非流通股股东根据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履行完毕相关义务;另有一人撤诉。上述333人的诉讼请求金额合计102,665,231.85元,减少公司相应的或有负债103,556,837.11元,未达成和解503名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为71,651,637.41元。本次减少的预计负债金额在会计处理中将计入资本公积金。 2006年11月21日公告,为全面解决中小股民诉讼的问题,公司现拟以资本公积金转增不超过2,000万股的股份,用于解决剩余的中小股民诉讼问题,并将上述股份按照人民法院认可的特定比例赔偿给中小股民诉讼的原告。 本公司接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关于本公司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赔偿中小股民诉讼原告的股份的司法过户已经完成,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案件的判决和调解情况就以本公司为被告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以下简称中小股民诉讼),477人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26人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法律文书均已生效,由本公司股东银川培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特定股东)以第三人身份代本公司用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向上述原告进行赔偿。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相关情况2006年12月21日召开的本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利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解决中小股民诉讼问题的议案》。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最终数额是以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中的规定为准,已于2007年2月27日向特定股东转增15,435,023股股份,特定股东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代公司向中小股民诉讼原告支付赔偿股份。 上述向中小股民原告赔偿的15,435,023股股份已于2007年5月25日完成向相关原告过户。 2004年,本公司因中小股民诉讼计提预计负债175,850,000元。此次解决全部中小股民诉讼问题后,上述或有负债已经全部解决,相关金额计入资本公积金。其中以股份赔偿172,242,140元,以被人民法院保全的房产赔偿2,703,084元,支付诉讼费904,776元。上述情况已在本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中作了相应的帐务处理。 上述赔偿股份的限售期至2007年6月26日。获得赔偿的中小股民可通过以下方法查询股份到帐情况 1、可委托任一证券公司以传真方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查询结果传真给证券公司,每次查询费用为20元,由受托查询的证券公司收取; 2、向本公司咨询,由本公司向投资者传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股份过户《确认单》; 3、投资者可持其股东账户卡到开户的证券公司开设交易账户,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的投资者注册栏注册后,通过投资者登录栏登录后进行网上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网址为http://www.chinaclear.cn。 中小股民诉讼原告通过和解方式和人民法院判决方式获得赔偿的股份现托管在支付股份股东的席位上,限售期满后,上述股份须托管到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席位后方可进行交易。为此,请投资者在6月10日前将下列资料传真到本公司,以便本公司帮助投资者办理转托管手续,逾期不提供资料者,本公司将不再协助办理,由投资者本人持相关资料自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 1、投资者委托本公司办理转托管手续的委托书及投资者要求的席位号 2、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 3、投资者的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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