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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股改☆◇港澳资讯000557更新日期2007-11-11◇灵通V4.0 ★本栏包括【1.股本结构】、【2.股本变化】、【3.限售股份】、【4.股改情况】 【1.股本结构】 【股本结构列示】 ┌─────────┬─────┬─────┬─────┬─────┐ |单位(万股)|2007-11-13|2006-12-31|2005-12-31|2004-12-31| ├─────────┼─────┼─────┼─────┼─────┤ |总股本|60500.76|58957.26|50526.14|50526.14| |境内发起人法人股|-|-|12862.24|12862.24| |募集法人股份|-|-|9560.16|9560.16| |流通A股|60500.76|58957.26|28103.74|28103.74| |实际流通A股|56187.91|38137.24|28100.43|28100.43| |限售的流通股|4312.85|20815.54|-|-| |暂锁定人民币普通股|-|4.49|3.31|3.31| └─────────┴─────┴─────┴─────┴─────┘
【2.股本变化】
【历次变更状况】 ┌──────┬──────┬──────┬──────┬──────┐ |日期|总股本|流通A股|实际流通A股|变更原因| ├──────┼──────┼──────┼──────┼──────┤ |2007-11-13|60500.76|60500.76|56187.91|有限售条件的| |||||流通股上市| |2007-07-02|60500.76|60500.76|54541.83|有限售条件的| |||||流通股上市| |2007-02-27|60500.76|60500.76|38141.72|送转股| |2006-06-26|58957.26|58957.26|38137.24|股权分置| |2000-04-20|50526.14|28103.74|28055.63|送转股| |1999-11-08|25263.07|14051.87|14022.26|配股| |1997-08-07|22020.33|10809.13|10809.13|配股| |1997-05-20|20491.02|9279.82|9279.82|送转股| |1995-07-04|11258.80|5098.80|5084.62|送转股| |1994-06-17|7400.00|3000.00|2985.42|新股上市| └──────┴──────┴──────┴──────┴──────┘
【3.限售股份】 ┌─┬──────┬────┬─────┬────┬──────────┐ |序|股东名称|限售股份|上市日|新增可上|限售条件| |号||(万股)||市股份(|| |||||万股)|| ├─┼──────┼────┼─────┼────┼──────────┤ |1|宁夏回族自治|2292.93|2007-11-13|1443.77|| ||区综合投资公||||| ||司||||| ├─┼──────┼────┼─────┼────┼──────────┤ |2|上海浦申实业|82.45|2007-11-13|82.45|| ||有限公司||||| ├─┼──────┼────┼─────┼────┼──────────┤ |3|上海泰普创业|49.47|2007-11-13|49.47|| ||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 |4|深圳市广夏文|32.37|2007-11-13|32.37|| ||化实业有限公||||| ||司||||| ├─┼──────┼────┼─────┼────┼──────────┤ |5|广东京中投资|10.53|2007-11-13|10.53|| ||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 ├─┼──────┼────┼─────┼────┼──────────┤ |6|深圳市金广夏|9.25|2007-11-13|9.25|| ||文化实业发展||||| ||有限公司||||| ├─┼──────┼────┼─────┼────┼──────────┤ |7|上海悦客旅店|8.25|2007-11-13|8.25|| ||有限公司||||| ├─┼──────┼────┼─────┼────┼──────────┤ |8|上海方司工业|4.12|2007-11-13|4.12|| ||纱布有限公司||||| ├─┼──────┼────┼─────┼────┼──────────┤ |9|无锡市朗高装|4.12|2007-11-13|4.12|| ||饰材料有限公||||| ||司||||| ├─┼──────┼────┼─────┼────┼──────────┤ |10|银川培鑫投资|1.75|2007-11-13|1.75|| ||有限责任公司||||| └─┴──────┴────┴─────┴────┴──────────┘
【4.股改情况】 【股权分置改革】
1)方案简介: 对价方案: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以资本公积金转增的3股对价和非流通股股东追送的0.57176股对价 实施前总股本(万股)50526.14实施后总股本(万股)58957.26 实施前流通A股(万股)28103.74实施后流通A股(万股)38141.72 限售流通股(万股)20815.54 保荐机构1: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股改进程提示: 方案公布日2006-01-25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06-03-06 董事会征集投票起止日2006-03-07至2006-03-12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日2006-03-09至2006-03-13 股东大会现场召开日2006-03-13股东沟通期停牌起始日2006-01-23 股东沟通期复牌日2006-02-13股东大会停牌起始日2006-03-07 股改实施上市日2006-06-26
3)参加表决前十大流通股东表决情况: ┌───────────────────┬────────┬─────┐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表决情况| ├───────────────────┼────────┼─────┤ |陶华丽|69.00|赞成| |刘毅书|79.40|赞成| |巩娟瑜|171.50|赞成| |潘文洁|191.40|赞成| |钟小宁|81.00|反对| |丹枫|73.88|赞成| |刘纯珍|126.90|赞成| |韦世谨|77.96|赞成| |马秀兰|185.76|赞成| |王学维|151.24|赞成| └───────────────────┴────────┴─────┘ 4)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及特别承诺: (1)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情况 ┌──────────────────┬─────┬─────┬────┐ |股东名称|方案实施前|方案实施后|占总股本| ||股份(万股)|股份(万股)|比例(%)| ├──────────────────┼─────┼─────┼────┤ |深圳市兰星土畜产品有限公司|69.55|69.55|0.12| |无锡市朗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5.00|5.00|0.01| |上海方司工业纱布有限公司|5.00|5.00|0.01| |上海泰普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60.00|60.00|0.10| |中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7670.06|6124.38|10.39| |上海虹康食品有限公司|5.00|5.00|0.01| |上海荣福室内装潢有限公司|1100.00|1100.00|1.87| |上海浦申实业有限公司|100.00|100.00|0.17| |上海同升地基工程有限公司|20.00|20.00|0.03| |上海超峰企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12.71|12.71|0.02| └──────────────────┴─────┴─────┴────┘ 大股东特别承诺事项 ┌────────────┬────┬────┬──────┬─────┐ |股东名称|承诺最低|承诺最低|特别承诺|实施日期| ||所持比例|减持价格||| ├────────────┼────┼────┼──────┼─────┤ |非流通股股东|||追送股份|2006-06-26| └────────────┴────┴────┴──────┴─────┘ 说明考虑到在中小股民诉讼中原告众多以及各原告的要求不尽一致的情况,有可能出现非流通股股东在前述30日期限内未能代表公司与部分原告达成前述调解协议和/或撤诉安排,从而未能全部免除目前公司承担的与中小股民诉讼有关的或有负债的情形,在此情况下,非流通股股东承诺,非流通股股东将终止与未达成协议或安排的中小股民诉讼原告的谈判,并按照如下公式的计算结果向股改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支付股份,作为非流通股取得流通权的追加对价安排 每10股流通股股份获得支付股份数=(C-C1)/C×1.4 其中,C为公司目前因中小股民诉讼所承担的全部或有负债金额1.7585亿元,C1为非流通股股东通过与中小股民诉讼原告协商谈判并由非流通股股东承担相应义务而使公司免于承担的或有负债金额。 截止2006年4月12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代表公司与中小股民诉讼的333名原告达成前述调解协议和/或撤诉安排,其诉讼请求金额合计103,140,105.40元,减少公司相应的或有负债104,031,710.66元(注公司在对中小股民诉讼预计或有负债时,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金额174,342,875.07元外,还考虑了公司有可能因中小股民诉讼而承担部分诉讼费的因素。因此,公司所预计的中小股民诉讼或有负债金额略高于诉讼请求金额。本次公司减少的或有负债也相应略高于减少的诉讼请求金额)。未达成和解的中小投资者诉讼原告仍可通过法律途径继续诉讼。根据前条所列公式计算,每10股流通股份可获追送股份0.57176股。
(2)控股股东情况 控股股东中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9.63 实际控制人中国银宏实业发展公司 间接持股比例(%):1.20
(3)方案详细说明 1.以银广夏2005年12月31日流通股本281,037,412股为基数,用公司资本公积金向股改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银广夏全体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流通股股东获得每10股转增3股的股份,上述对价水平若换算为非流通股股东送股方案,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1.14股的对价,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589,572,604股。 2.解决中小股民诉讼问题及追加对价安排 截止2006年4月12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代表公司与中小股民诉讼的333名原告达成前述调解协议和/或撤诉安排,其诉讼请求金额合计103,140,105.40元,减少公司相应的或有负债104,031,710.66元(注公司在对中小股民诉讼预计或有负债时,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金额174,342,875.07元外,还考虑了公司有可能因中小股民诉讼而承担部分诉讼费的因素。因此,公司所预计的中小股民诉讼或有负债金额略高于诉讼请求金额。本次公司减少的或有负债也相应略高于减少的诉讼请求金额)。未达成和解的中小投资者诉讼原告仍可通过法律途径继续诉讼。根据前条所列公式计算,每10股流通股份可获追送股份0.57176股。
(4)承诺事项详细说明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公司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5名非流通股股东已作出法定最低承诺。 2、代为垫付对价安排的承诺 对于目前尚未明确表示是否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为了使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得以顺利进行,已明确表示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同意分别对该部分股东的执行追加对价安排先行代为垫付,即在可以与全部或部分中小股民诉讼原告达成上述调解协议和/或撤诉安排的情况下,分别代为承担应向该等原告承担的责任;在需要支付追加对价的情况下,分别代为支付追加对价( 具体代垫股数如本说明书四(一)7、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处理办法所述)。代为垫付后,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无论该等股份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如上市流通,应当向代为垫付的相应非流通股股东偿还因代为垫付所形成的债务,或者取得代为垫付的相应非流通股股东的同意。 解决中小股民诉讼问题及追加对价安排 考虑到在中小股民诉讼中原告众多以及各原告的要求不尽一致的情况,有可能出现非流通股股东在前述30日期限内未能代表公司与部分原告达成前述调解协议和/或撤诉安排,从而未能全部免除目前公司承担的与中小股民诉讼有关的或有负债的情形,在此情况下,非流通股股东承诺,非流通股股东将终止与未达成协议或安排的中小股民诉讼原告的谈判,并按照如下公式的计算结果向股改方案实施股权 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支付股份,作为非流通股取得流通权的追加对价安排 每10股流通股股份获得支付股份数=(C-C1)/C×1.4 其中,C为公司目前因中小股民诉讼所承担的全部或有负债金额1.7585亿元,C1为非流通股股东通过与中小股民诉讼原告协商谈判并由非流通股股东承担相应义务而使公司免于承担的或有负债金额。 非流通股股东代表公司与中小股民诉讼的原告达成前述调解协议和/或撤诉安排的具体标准为(1)调解协议。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已送达公司和有关原告签收,调解书已经生效。(2)撤诉安排。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准许有关原告撤诉的裁定。 6月23日补充公告:公司五家主要非流通股股东之一的深圳市广夏文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广夏)在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启动后进行了分立,分立为深广夏和深圳市金广夏文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广夏),并于2006年5月18日完成了深广夏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分割过户。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中,深广夏代金广夏垫付对价3,447,202股,其中包括深广夏代未明确表示意见的4家非流通股股东(江阴市庆达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浦申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同升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绍兴华宇印染纺织有限公司)垫付对价560,285股中的52.7%即295,270股。在金广夏向深广夏归还垫付的对价后,4家非流通股股东应分别按47.3%向深广夏和52.7%向金广夏归还代为垫付对价的股份。 2006年11月21日公告关于利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解决中小股民诉讼问题:公司在2006年度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利用股权分置改革的有利时机,将股权分置改革与解决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相结合,中小股民诉讼案件的诉讼请求金额中的1.03亿元已经得到解决,现尚剩余诉讼请求金额为71,651,637.41元未解决。为全面解决中小股民诉讼的问题,公司现拟以资本公积金转增不超过2,000万股的股份,用于解决剩余的中小股民诉讼问题,并将上述股份按照人民法院认可的特定比例赔偿给中小股民诉讼的原告。公司截止2006年10月31日的资本公积金为247,224,500.14元。公司以上述资本公积金中不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向公司股东银川培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转增不超过2,000万股股本。银川培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向人民法院申请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中小股民诉讼,上述转增的股本将由银川培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代公司向中小股民诉讼原告支付。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最终数额以人民法院就中小股民诉讼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中的规定为准,资本公积金转增所形成的股份总数应当等于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中特定股东应当向原告支付的股份数。公司董事局负责上述最终转增数额的确认、确定转增实施时间并最终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将在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公告最终转增股本的数额。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的财务报告需要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审计基准日为2006年10月31日。如果经审计的资本公积金不足2,000万元,则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将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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