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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事项☆◇港澳资讯000665更新日期2007-12-03◇灵通V4.0 ★本栏目内容【1.资本运作】、【2.风险提示】、【3.其他事项】 【1.资本运作】 【收购兼并】 ┌────┬─────┬──────┬──┬───────┬─────┐ |公告日期|2007-12-03|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3200.00| ├────┼─────┴──────┴──┴───────┴─────┤ |说明|为满足公司后续发展需要,节约运营成本,优化工业布局,公| ||司拟以不超过32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地处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创业四路18号的闻远工业园的土地和房产。通过少量投资改造和综| ||合利用,尽快产生投资收益。| └────┴─────────────────────────────┘ 【收购兼并】 ┌────┬─────┬──────┬──┬───────┬─────┐ |公告日期|2007-05-30|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 ├────┼─────┴──────┴──┴───────┴─────┤ |说明|近日,为配合神龙汽车有限公司实施对其战略合作供应商的整| ||合要求,全面提升供应链的核心竞争力,S武塑料与成都航天模塑| ||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双鸥汽车工程塑料(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武汉| ||神光模塑有限公司等四个公司之间就合作事项进行了洽谈,并已于2| ||006年11月6日签署了《合作重组协议书》,就轿车保险杠合作重组| ||事宜达成了合作一致意见,拟将武汉神光模塑有限公司的保险杠注| ||塑业务及资产注入到以保险杠油漆喷涂为主的武汉燎原模塑有限公| ||司进行合并,以成为完整的轿车彩色保险杠及轿车外饰系统模块的| ||设计开发、制造供应商。| ||1、武汉神光模塑有限公司将其保险杠注塑业务相关的全部资| ||产投入武汉燎原,以经评估的净资产值作价对武汉燎原进行增资。| ||武汉燎原增资扩股完成后,武汉神光模塑有限公司将持有武汉燎原| ||40%的股权,成都航天模塑股份有限公司将持有武汉燎原40%的股权| ||,湖北双鸥汽车工程塑料(集团)有限公司将持有武汉燎原20%的| ||股权。| ||2、武汉燎原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武汉神光模| ||塑有限公司将所持有武汉燎原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武汉塑料工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武汉燎原40%股权。| ||3、增资后的新公司注册资本拟定为人民币1亿元左右,根据会| ||计师事务所按统一标准对出资资产的最终评估值来确定。| ||2006年12月29日,武汉塑料子公司武汉神光模塑有限公司(甲| ||方)、成都航天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和湖北双鸥汽车工程塑| ||料(集团)有限公司(丙方)在武汉签订了《武汉燎原模塑有限公| ||司增资扩股合同》,经友好协商,同意引进神光模塑作为武汉燎原| ||模塑有限公司股东,并以其所拥有的注塑类资产对武汉燎原进行增| ||资扩股,航天模塑和双鸥集团以所拥有的武汉燎原评估基准日2006| ||年10月31日的净资产作为出资,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武汉燎原的| ||注册资本将从原来的人民币4200万元增至1亿元人民币。其中甲方| ||出资人民币4644万元(以所拥有经三方确认的评估金额为3944万元| ||人民币的保险杠注塑类的实物资产及700万元人民币现金),经三| ||方约定,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0%,乙方出资3213万元,经三方约定|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0%;丙方出资2143万元,经三方约定,占公| ||司注册资本20%。| ||关于武汉塑料收购湖北双鸥汽车工程塑料(集团)有限公司持| ||有武汉燎原模塑有限公司10%股权和武汉神光模塑有限公司持有武| ||汉燎原模塑有限公司40%股权事宜,截至2007年5月29日,上述两项| ||事宜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签署生效,其中湖北双鸥所持有的武汉| ||燎原10%股权以人民币1265万元现金方式转让给公司。上述股权转| ||让工商变更手续正在办理之中。公司全资子公司神光模塑将其持有| ||的武汉燎原40%的股权以人民币4644万元的价格现金方式转让给武| ||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转让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武汉| ||燎原50%的股权。| └────┴─────────────────────────────┘ 【收购兼并】 ┌────┬─────┬──────┬──┬───────┬─────┐ |公告日期|2006-11-30|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 ├────┼─────┴──────┴──┴───────┴─────┤ |说明|公司第一大股东武汉经开投资有限公司拟将其合法持有的武汉| ||神龙汽车塑胶件制造有限公司100%股权赠与公司,以此作为武汉经| ||开以及武汉经开代非流通股股东武汉市城镇集体工业联社股改的对| ||价。| ||武汉经开承诺神龙塑胶经审计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显示的2006年的税前利润不低于504万元,2007年的税前利润不低| ||于524万元,2008年的税前利润不低于564万元。其所持有的神龙塑| ||胶100%股权不存在捐赠的障碍,也不存在办理过户手续的障碍;神| ||龙塑胶自审计基准日(2006年9月30日)起至过户到上市公司名下| ||之日止,期间的全部收益赠与武汉塑料;神龙塑胶股权于股权分置| ||改革方案实施前过户到上市公司名下。| ||2006年11月29日,S武塑料收到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 ||关问题的批复》,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湖北省国资委批准。| ||同时,公司本次股改方案中提到的武汉经开投资有限公司将其| ||合法持有的武汉神龙汽车塑胶件制造有限公司100%股权赠予公司,| ||现上述资产的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 └────┴─────────────────────────────┘ 【资产置换】 ┌────┬─────┬──────┬──┬───────┬─────┐ |公告日期|2005-11-19|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12914.63| ├────┼─────┴──────┴──┴───────┴─────┤ |说明|2005年9月28日,我公司与经开公司、安邦集团三方签订了《| ||资产重组协| ||议书》,安邦集团承接经开公司在上述《债权收购协议书》中的全| ||部权利与义务,并将经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机构审计、评估| ||的优质资产抵偿收购债权的应付款,我公司同意将经开公司在上述| ||《债权收购协议书》中的全部权利与义务转移给安邦集团,并同意| ||接受安邦集团的资产。| ||按照上述《债权收购协议书》、《资产重组协议书》,我公司| ||将应收款项129,118,321.76元与安邦集团持有的湖南安邦制药有限| ||公司99%的股权和云南普洱不一茶叶食品有限公司99%的股权进行资| ||产置换。| ||我公司置出的应收款项129,118,321.76元,已提坏账7,764,252| ||.99元,净值为121,354,068.77,交易价格为129,118,321.76元。置| ||入我公司的安邦制药99%的股权和云南普洱99%的股权评估价值为12| ||,914.63万元。本交易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置入我公司的资产大于我公司置出的资产,安邦集团承诺放弃| ||向我公司寻求现金补差。本次资产置换未达到证监公司字[2001]10| ||5号文规定的重大重组标准。| └────┴─────────────────────────────┘ 【股权转让】 ┌────┬─────┬──────┬──┬───────┬─────┐ |公告日期|2005-08-31|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 ├────┼─────┴──────┴──┴───────┴─────┤ |说明|从武汉塑料第一大股东武汉经开投资有限公司获悉,经开公司| ||拟将持有的武汉塑料32,000,000股国有法人股全部转让给湖南安| ||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现股权转让工作正在谈判过程中,正式协议| ||尚未签署。| ||2005年9月7日,经开公司和湖南安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 ||《股权转让意向书》,经开公司拟将其持有的武汉塑料32,000,000| ||股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的22.7%)全部转让给安邦集团。本交易|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该协议已解除.| └────┴─────────────────────────────┘ 【债权转移】 ┌────┬─────┬──────┬──┬───────┬─────┐ |公告日期|2005-04-30|是否关联交易|是|交易金额(万元)|12911.83| ├────┼─────┴──────┴──┴───────┴─────┤ |说明|公司与第一大股东武汉经开投资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7日签| ||订了《债权收购协议书》,公司于2005年6月30日前将应收交易中| ||心9,916,738元,供应公司20,333,033.96元,武汉兰光工程塑料有| ||限公司16,250,000元,联通公司68688053.08元,塑料城13,930,49| ||6.72元,以上债权合计129,118,321.76元,作价129,118,321.76元| ||转让给经开。| └────┴─────────────────────────────┘
【2.风险提示】 ┌─────┬─────────────────────────────┐ |截止日期|2005-12-31| ├─┬───┴────┬───────┬──────┬────┬────┤ |序|资金占用方|占用方式|与本公司关系|期末余额|占应收账| |号||||(万元)|款(%)| ├─┼────────┼───────┼──────┼────┼────┤ |1|武汉经开投资有限|其他应付款||2760.3|48%| ||公司||||| └─┴────────┴───────┴──────┴────┴────┘
【股权拍卖】 ┌────┬─────┬──────┬──┬───────┬─────┐ |公告日期|2006-10-21|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 ├────┼─────┴──────┴──┴───────┴─────┤ |说明|公司近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06)陂| ||法执字第2005-10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对天泽控股有限公司与| ||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作出了裁定,现将有关情况公| ||告如下| ||有关天泽公司与武汉国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执行人天| ||泽公司申请,黄陂区法院委托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武汉国| ||投所持有的公司股票进行了评估,并将评估结论告知双方当事人。| ||之后黄陂区法院委托武汉泰和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股票进行了| ||拍卖,后天泽公司同意接收武汉国投持有的公司10,975,313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7.79%)用以抵偿其债务,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 ||议。| ||黄陂区法院就该案所作的裁定结果为| ||将武汉国投持有公司的定向法人国有股(10,975,313股)过户| ||到天泽公司名下,以抵偿其所欠天泽公司的债务。| └────┴─────────────────────────────┘ 【仲裁事项】 ┌────┬─────┬──────┬──┬───────┬─────┐ |公告日期|2006-07-26|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13592.00| ├────┼─────┴──────┴──┴───────┴─────┤ |说明|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以下简称| ||江汉支行)| ||第一被申请人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武汉神光模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光公司)| ||第三被申请人武汉捷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第四被申请人武汉塑料城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7月20日受理并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 ||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合同纠纷一案。| ||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7月25日向公司送达了(2006)武仲| ||裁字第00221号裁决书,内容如下| ||1、第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2日内偿还申请人贷款| ||本金12,842万元及利息人民币750万元;| ||2、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为上述裁决第(一)项中所涉人民| ||币5810万元借款本金及所欠利息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3、申请人对第二被申请人为上述第(一)项裁决中所涉及人| ||民币268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4、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一)项裁决中所涉及人民币3175| ||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被申请人对所涉及人| ||民币234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四被申请人对| ||所涉及人民币1177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第一、二、三、四被申请人若逾期不能偿还贷款本金及利| ||息,则依法以湖北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鄂信评报字(2006)007| ||号《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神光模塑有限公司部分| ||资产价值核实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载明的资产抵偿申请人的贷款| ||人民币12,842万元本金及利息,有关税费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 ||6、本案仲裁费用计人民币36万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对本次| ||裁定无异议。|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6-06-08|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5855.00| ├────┼─────┴──────┴──┴───────┴─────┤ |说明|武汉塑料近日收到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6]黄民三| ||初保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对工行江汉支行诉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武汉神光模塑有限公司、武汉捷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裁定。| ||事实及理由| ||江汉支行依据合同约定向武塑集团发放了5笔贷款共计本金585| ||5万元,并且神光公司和捷特公司对以上5笔贷款提供担保,现5笔| ||贷款均已到期,但武塑集团、神光公司和捷特公司均未按约定履行| ||还款义务和担保义务。| ||裁定结果如下| ||查封、冻结武塑集团、神光公司银行存款3175万元或同等价值| ||的财产及其所享有的股权;| ||查封冻结捷特公司银行存款234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及其所| ||享有的股权。| ||公司已就本案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2006年7月26日公告,上述原被告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采取其| ||他方式处理,原告江汉支行于2006年7月18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黄民三| ||初保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江汉支行撤回起诉。诉讼| ||费229,635元由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6-04-15|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700.00| ├────┼─────┴──────┴──┴───────┴─────┤ |说明|民生银行武汉京汉支行诉我公司、武汉神光模塑有限公司以及| ||武汉经开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05年6月13日经武汉| ||中院审结并判决我公司| ||偿还本金及利息。| ||案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京汉支行| ||第一被告本公司| ||第二被告武汉神光模塑有限公司| ||案件具体情况| ||2004年3月10日,原告与公司签订了70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 ||期一年,| ||同时第二被告神光公司为本次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到| ||期后,公司与第二被告神光公司均未履行还款付息义务。| ||2005年6月13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武民商初字第7| ||2号民事| ||判决书做出判决,并已生效。判决内容如下| ||1、武塑集团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民生银行武汉京汉支行偿| ||付借款本金| ||700万元及截止2005年3月21日的利息65519.68元,两项合计706551| ||9.68元;| ||2、武汉神光模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392元、保全费35770元,由被告武塑集团负担。| └────┴─────────────────────────────┘ 【仲裁事项】 ┌────┬─────┬──────┬──┬───────┬─────┐ |公告日期|2006-04-15|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12912.00| ├────┼─────┴──────┴──┴───────┴─────┤ |说明|2005年4月27日,武汉塑料与武汉经开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债| ||权收购协议书》,约定经开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公司债权资产1291| ||2万元。同年9月28日,公司与经开公司以及湖南安邦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三方签订《资产重组协议书》,安邦公司同意承接经开公司在| ||《债权收购协议书》中的全部权利义务,并将经审计评估的优质资| ||产抵偿12912万元的应付款,公司同意将经开公司在《债权收购协| ||议书》中的全部权利义务转移给安邦公司,并同意接受安邦公司的| ||资产。上述协议经公司200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依法| ||公告。此后,公司履行了上述协议规定的义务,将相关债权转移给| ||安邦公司,但虽经公司多次催促,安邦公司至今不履行协议规定的| ||义务,未将其持有的湖南安邦制药和云南普洱不一茶叶食品有限公| ||司各99%的股权过户至公司名下。|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于2006年3月27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递交| ||了仲裁申请书和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裁决安邦公司立即将其持有| ||的湖南安邦制药有限公司和云南普洱不一茶叶食品有限公司各99%| ||的股权过户至公司名下并向公司支付违约金600万元;本案全部仲| ||裁费和保全费由安邦公司承担。同时,请求法院依法冻结安邦公司| ||银行存款1350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公司于2006年4月12日收到武汉仲裁委员会(2006)武仲受字0| ||0195号受理通知书,并将根据案件的仲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目前,尚无法预计上述仲裁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6-04-15|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500.00| ├────┼─────┴──────┴──┴───────┴─────┤ |说明|招商银行解放公园支行诉公司、武汉神光模塑有限公司借款合| ||同纠纷案。| ||公司于2005年3月31日与招商银行解放公园支行签订了500万元的《| ||借款合同》,期限11个月,同时,合同约定从2005年4月1日起至20| ||06年1月31日止,公司每月等额向解放公园支行偿还本金人民币5万| ||元,2006年2月20日前足额清偿剩余贷款本息,由武汉神光模塑有| ||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 ||还借款本息,武汉神光模塑有限公司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其后,招| ||商银行解放公园支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于20| ||05年6月2日和同年6月21日三次向解放公园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共计| ||15万元,并于2005年6月2日起,分别六次向解放公园支行支付款项| ||,付清截至2005年6月21日止的合同约定利息。根据武汉市中级人| ||民法院(2005)武民商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和湖北省高级人民| ||法院(2005)鄂民二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两次判决,最后判决如| ||下1、公司向解放公园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85万元及利息;| ||2、解放公园支行对公司厂房租金收益权享有优先受偿权;3、神光| ||模塑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受理费35010元、二审受| ||理费35010元和诉前财产保全费25520元均由公司负担。此事项公司| ||正在与银行进行协商解决,现无法预计以上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利| ||润的影响。| └────┴─────────────────────────────┘ 【仲裁事项】 ┌────┬─────┬──────┬──┬───────┬─────┐ |公告日期|2006-04-15|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468.00| ├────┼─────┴──────┴──┴───────┴─────┤ |说明|公司于2004年7月27向武汉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就| ||公司与武汉| ||华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寅工贸”)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纠纷一案提出了仲裁申请,具体情况如下2001年3月20日,| ||公司与华寅工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由公司| ||将其执行所得的7.8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转让给华寅工贸| ||,由华寅工贸向公司支付转让费共计4,680,000.00元人民币。同时| ||约定付款方式为分2001年3月23日、9月20日、2002年3月20日三期| ||各支付1,560,000.00元人民币。此后公司按照约定办理了相关手续| ||,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华寅工贸仅于2001年3月20日、3月27日、9| ||月17日、2002年7月8日分四期支付1,860,000.00元人民币后,便不| ||再履行付款义务。直至2004年6月2日,华寅工贸对所欠我司的本金| ||部分2,820,000.00元余| ||额予以签章确认,并于2004年6月29日付款300,000.00元人民币。| ||截止至2004年6月30日,尚欠本金2,520,000.00元人民币,同时发| ||生逾期付款违约金566,836.20元人民币。根据(2005)武仲裁字| ||第0094号裁决书,武汉仲裁委于2005年2月21日裁决华寅工贸偿还| ||我公司本金及违约金等共计3,147,438.20元。由于华寅工贸拒绝自| ||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已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提交申请| ||执行书,恳请予以强制执行,此案正在申请强制执行中。现无法预| ||计以上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6-04-15|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697.63| ├────┼─────┴──────┴──┴───────┴─────┤ |说明|民生银行武汉京汉支行诉我公司、武汉神光模塑有限公司借款| ||合同纠纷案。| ||案件当事人| ||第一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京汉支行| ||第二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第一被告本公司| ||第二被告武汉神光模塑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武汉经开投资有限公司| ||案件具体情况| ||公司与第一原告于2003年12月30日签订了700万元的借款合同| ||,经开公司与第一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借款合同到期后,第二原| ||告民生银行武汉分行、| ||本公司及第三被告经开公司于2004年7月30日签订了《借款展期协| ||议》,借款| ||展期6个月,与此同时,展期协议约定第三被告神光模塑为本公司| ||此项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到期后,本公司除分期偿还本金| ||23721.35元及部分利息外,截止2005年3月21日尚欠本金6976278.65| ||元及利息30749.14元,两连带责任| ||保证人亦未履行保证义务。2005年6月13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5)武民商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做出判决,并已生效。判决| ||内容如下| ||1、武塑集团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民生银行京汉支行偿付| ||截止2005年3月21日的借款本金6976278.65元、利息30749.14元,| ||共7007027.79元;| ||2、武汉神光模塑有限公司、武汉经开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 ||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169元,保全费35520元,由公司负担。| └────┴─────────────────────────────┘ 【股权质押】 ┌────┬─────┬──────┬──┬───────┬─────┐ |公告日期|2004-09-04|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 ├────┼─────┴──────┴──┴───────┴─────┤ |说明|接公司第五大股东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该公司持有公司境| ||内法人股10,975,313股,占公司总股本7.79%)通知,该公司与中| ||国高科集团河南实业有限公司发生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中国高科集| ||团河南实业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 ||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日裁定冻结武汉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持有的公司法人股股权1000万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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