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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事项☆◇港澳资讯000673更新日期2007-12-11◇灵通V4.0 ★本栏目内容【1.资本运作】、【2.风险提示】、【3.其他事项】 【1.资本运作】 【以资抵债】 ┌────┬─────┬──────┬──┬───────┬─────┐ |公告日期|2006-12-29|是否关联交易|是|交易金额(万元)|6094.71| ├────┼─────┴──────┴──┴───────┴─────┤ |说明|截止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大同水泥集团有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 ||本公司资金余额为60,947,125.13元。因集团公司无法以现金和变| ||卖资产等方式予以偿还,董事会经审议同意集团公司以其拥有的石| ||灰石采矿权按经评估后的价值抵偿占用本公司的资金(该采矿权预| ||评估值为6900万元,确切价值以正式的资产评估报告为准)。| ||大同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形成如下决议若最终评估价值低于应| ||抵偿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其差额部分将以现金方式予以补足。| └────┴─────────────────────────────┘ 【以资抵债】 ┌────┬─────┬──────┬──┬───────┬─────┐ |公告日期|2006-11-15|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17890.04| ├────┼─────┴──────┴──┴───────┴─────┤ |说明|截止2006年10月31日,控股股东大同水泥集团有限公司非经营| ||性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240,559,428.95元。因集团公司无法以现金| ||和变卖资产等方式予以偿还,董事会经审议同意集团公司以其拥有| ||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及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固定资产经评估的价值| ||总计178,900,370元抵偿占用公司的部分资金。通过上述资产抵偿| ||债务后,集团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资金余额降至61,659,058.9| ||5元。| ||本次以资抵债完成后公司预计可增加利润总额7373.05万元。| ||目前,公司本次以资抵债方案(草案)已报经大同市国资委| ||取得批复同意。以资抵债相关事宜还尚须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 ||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购销商品或劳务】 ┌────┬─────┬──────┬──┬───────┬─────┐ |公告日期|2004-08-16|是否关联交易|是|交易金额(万元)|| ├────┼─────┴──────┴──┴───────┴─────┤ |说明|公司于2004年8月13日与大同水泥集团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签订| ||了《包装材料采购协议》,约定在水泥包装材料须达到相应国家规| ||定的质量标准前提下,依据本公司水泥生产、销售情况,向包装制| ||品公司计划采购公司生产所需主要包装材料,按年、季、月等不同| ||时间段确定双方交易量,交易价格以市场价为依据,并根据市场变| ||化,对价格进行调整。预计年交易额不超过1600万元,双方在每月| ||末按实际发生量进行货款结算,协议有效期五年。| └────┴─────────────────────────────┘ 【购销商品或劳务】 ┌────┬─────┬──────┬──┬───────┬─────┐ |公告日期|2004-08-16|是否关联交易|是|交易金额(万元)|| ├────┼─────┴──────┴──┴───────┴─────┤ |说明|公司于2004年8月13日与大同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产品| ||销售协议》,约定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向集团公司销售水泥产品,| ||通过制定相应地销售计划,按年、季、月等不同时间段确定双方交| ||易量,交易价格以市场价为依据,预计年交易额不超过6000万元,| ||双方在每月末按实际发生量进行货款结算,协议有效期五年。| └────┴─────────────────────────────┘ 【购销商品或劳务】 ┌────┬─────┬──────┬──┬───────┬─────┐ |公告日期|2004-08-16|是否关联交易|是|交易金额(万元)|| ├────┼─────┴──────┴──┴───────┴─────┤ |说明|公司于2004年8月13日与大同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石灰| ||石长期供货协议》,约定在符合相应质量标准前提下,按照本公司| ||的生产计划由集团公司向本公司供应生产所需主要原料石灰石,交| ||易价格以市场价为依据,并根据市场变化,对价格进行调整,预计| ||年交易额不超过1500万元,双方在每月末按实际发生量进行货款结| ||算,协议有效期五年。| └────┴─────────────────────────────┘ 【购销商品或劳务】 ┌────┬─────┬──────┬──┬───────┬─────┐ |公告日期|2004-08-16|是否关联交易|是|交易金额(万元)|| ├────┼─────┴──────┴──┴───────┴─────┤ |说明|公司于2004年8月13日与大同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机电| ||设备维修服务协议》,约定公司机电设备安装、维修、机械加工服| ||务委托集团公司进行,但亦可委托集团公司以外的第三方进行电设| ||备安装、维修、机械加工服务,交易价格以双方签定协议价为依据| ||,但不高于其他企业提供相同服务的费用,预计年交易额不超过30| ||0万元,双方按实际发生服务费及时进行结算,年末进行清算,协| ||议有效期五年。| └────┴─────────────────────────────┘ 【银行借贷】 ┌────┬─────┬──────┬──┬───────┬─────┐ |公告日期|2004-08-16|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950.00| ├────┼─────┴──────┴──┴───────┴─────┤ |说明|公司在华夏银行太原支行所借的流动资金周转贷款1000万元将| ||于2004年9| ||月22日到期。董事会拟定到期后归还50万元,剩余950万元办理转| ||贷,继续用于公司流动资金周转,期限为一年。| └────┴─────────────────────────────┘ 【银行借贷】 ┌────┬─────┬──────┬──┬───────┬─────┐ |公告日期|2004-08-16|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1600.00| ├────┼─────┴──────┴──┴───────┴─────┤ |说明|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大同南郊支行所借的流动资金周转贷款16| ||00万元将于| ||2004年9月17日到期。董事会拟定到期后办理转贷,转贷金额为人| ||民币1600万元整,继续用于公司流动资金周转,期限为一年。| └────┴─────────────────────────────┘
【2.风险提示】 ┌────┬─────────────────────────────┐ |公告日期|2007-04-04| ├────┼─────────────────────────────┤ |实施日期|2007-04-05| ├────┼─────────────────────────────┤ |处理类型|*ST| ├────┼─────────────────────────────┤ |处理原因|鉴于本公司2005年和2006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结果显示| ||净利润均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 ||,公司股票在2006年度报告披露日2007年4月4日停牌一天,从2007| ||年4月5日复牌开始,交易所将对本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特别处理。| ├────┼─────────────────────────────┤ |其他|| └────┴─────────────────────────────┘
┌────┬─────────────────────────────┐ |公告日期|2003-06-23| ├────┼─────────────────────────────┤ |稽查结果|本公司在2002年度向第一大股东大同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累计无偿提| ||供资金1.51亿元,占本公司2001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2.08%;此| ||外,本公司2002年6月13日与山西大同齿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 ||银行贷款担保、互保协议书》,约定双方互保最高额度为8000万元| ||。上述重大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批授权,也未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决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对公司及董事麻向阳、现任董事葛晋生、唐高| ||、帖立国、刘刚、周忠山、田旺林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不可推卸的| ||责任。| └────┴─────────────────────────────┘
┌─────┬─────────────────────────────┐ |截止日期|2007-06-30| ├─┬───┴────┬───────┬──────┬────┬────┤ |序|资金占用方|占用方式|与本公司关系|期末余额|占应收账| |号||||(万元)|款(%)| ├─┼────────┼───────┼──────┼────┼────┤ |1|大同水泥包装制品|向上市公司提供|控股子公司|68.03|0.6%| ||有限公司|资金|||| └─┴────────┴───────┴──────┴────┴────┘
┌─────┬─────────────────────────────┐ |截止日期|2003-09-30| ├─┬───┴───┬─────┬────┬───┬────┬──┬──┤ |序|担保对象|担保类型|担保金额|占总资|担保期限|履行|关联| |号|||(万元)|产(%)||完否|担保| ├─┼───────┼─────┼────┼───┼────┼──┼──┤ |1|太原重工股份有|担保|4950.00|13%||实施|| ||限公司大同齿轮||||||| ||分公司|||||||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7-12-11|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2436.00| ├────┼─────┴──────┴──┴───────┴─────┤ |说明|*ST大水于2007年11月22日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诉,要求| ||海南金牛膜料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公司股权受让款2436万元。大同市| ||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6日决定立案审理,并于2007年12月6日| ||将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公司。| ||诉讼的事实和理由本公司为北京东方诚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原股东。2002年9月30日本公司与海南金牛膜料开发有限公司签订| ||了《股权转让协议》,依照协议约定将本公司持有的北京东方诚| ||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20%的股权转让给海南金牛膜料开发有限公司| ||,转让价为2436万元,并约定于2002年12月30日前支付第一笔转让| ||款500万元,于2003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万元,余款于2003年9月3| ||0日前支付完毕。此后,原告协助被告于2002年12月3日办理完毕股| ||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但被告迟迟未履行其付款义务。在经多次| ||催讨未果的情况下,为维护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公司于2007| ||年11月22日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海| ||南金牛膜料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受让款本金2436万元。| ||截至目前,本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7-12-05|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1600.00| ├────┼─────┴──────┴──┴───────┴─────┤ |说明|大同水泥近日收到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应诉通| ||知书、民事起诉状各三份,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中国工| ||商银行大同市南郊支行因公司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对公司提起诉讼| ||的案件。|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大同市南郊支行| ||第一被告本公司(借款人)| ||第二被告山西大同齿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证人)| ||第三被告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证人)| ||诉讼起因| ||本公司从2004年9月3日至2004年9月7日与中国工商银行大同| ||市南郊支行签订了2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金额为1600万元。以上| ||贷款由山西大同齿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共同为本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目前上述借款本金余额仍为16| ||00万元,截止2006年12月20日结息日利息1,232,902.82元。因本公| ||司在借款到期后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额偿还所借款项,故原告依法向| ||法院提起本次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要求本公司偿还向原告方贷款本金1600万元,利息1,23| ||2,902.82元(截止2006年12月20日结息日),及后续产生的全部利息| ||;| ||(2)要求第二被告山西大同齿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被| ||告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相应的连带| ||保证责任;| ||(3)要求本公司及第二、第三被告承担原告实现以上债权的| ||全部费用。| ||依据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本案将于2007年4月1| ||7日开庭审理。| ||2007年12月5日公告,公司收到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判定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大同| ||市南郊支行借款本金1600万元及利息。| ||2、判定借款保证人山西大同齿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山西合| ||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次案件受理费96175元、其他讼诉费120元由公司、山西大同| ||齿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 ||因公司对应付利息已进行了全额计提,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当| ||期利润和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如按判决决定执行会进一步加重| ||公司财务负担。| └────┴─────────────────────────────┘ 【股权冻结】 ┌────┬─────┬──────┬──┬───────┬─────┐ |公告日期|2007-11-17|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 ├────┼─────┴──────┴──┴───────┴─────┤ |说明|因*ST大水控股股东大同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与建设银行山西大| ||同南郊支行发生借款合同纠纷诉讼,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国有法人股12240万股自2003年6月18日起予以| ||司法冻结,并续冻至2007年5月20日止。现经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实,公司控股股东大同水泥集团有| ||限公司持有的公司国有法人股股份12240万股仍被继续予以冻结,| ||本次续冻期限至2007年11月16日止。现经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实,公司控股股东大同水泥集团有限公| ||司持有的上述股份仍被继续予以冻结,本次续冻期限至2008年5月1| ||5日止。|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7-10-09|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1240.00| ├────┼─────┴──────┴──┴───────┴─────┤ |说明|大同水泥近日收到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应诉通| ||知书、民事起诉状各三份,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中国工| ||商银行大同市南郊支行因公司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对公司提起三起| ||诉讼的案件。|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大同市南郊支行| ||第一被告本公司(借款人)| ||第二被告山西大同齿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证人)| ||原告诉讼请求| ||(1)要求本公司偿还向原告方贷款本金1240万元,利息968,34| ||8.36元(截止2006年12月20日结息日),及后续产生的全部利息;| ||(2)要求第二被告山西大同齿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 ||款本息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 ||(3)要求本公司及第二被告承担原告实现以上债权的全部费| ||用。| ||判决情况| ||依据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本案将于2007年4月1| ||0日开庭审理。| ||2007年10月9日公告,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 ||12日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依据法院送达的(2007)同民初字第1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判定本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40| ||万元、利息968348.36元(利息计算至2006年12月20日)及直至归还| ||之日止产生的全部利息;| ||2、判定借款保证人山西大同齿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 ||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次案件受理费76852元、专递费120元由本公司负担,山西大| ||同齿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7-10-09|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2500.00| ├────┼─────┴──────┴──┴───────┴─────┤ |说明|大同水泥近日收到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应诉通| ||知书、民事起诉状各三份,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中国工| ||商银行大同市南郊支行因公司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对公司提起三起| ||诉讼的案件。|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大同市南郊支行| ||第一被告本公司(借款人)| ||第二被告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证人)| ||原告诉讼请求| ||(1)要求本公司偿还向原告方贷款本金2500万元,利息1,68| ||5,188.34元(截止2006年12月20日结息日),及后续产生的全部利息| ||;| ||(2)要求第二被告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 ||款本息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 ||(3)要求本公司及第二被告承担原告实现以上债权的全部费| ||用。| ||判决情况| ||依据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本案将于2007年4月1| ||7日开庭审理。| ||2007年10月9日公告,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 ||22日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依据法院送达的(2007)同民初字第1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判定本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 ||万元、利息1685188.34元(利息计算至2006年12月20日)及直至归还| ||之日止产生的全部利息;| ||2、判定借款保证人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 ||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次案件受理费143436元、专递费120元由本公司负担。|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1-26|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2864.00| ├────┼─────┴──────┴──┴───────┴─────┤ |说明|公司诉海南诚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股权转让协议》约| ||定履行付款义务一案,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04年| ||3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 ||1、海南诚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公司| ||支付股权转让款2864万元及违约金143.2万元。| ||2、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诉海南诚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股权转让协议》约| ||定履行付款义务一案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已于2004年| ||3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公司胜诉。但在判决书下达并生效后,| ||海南诚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公司履行判决书裁定| ||的给付义务,为此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法院经审查,给公司下达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决定立案执| ||行。| └────┴─────────────────────────────┘
【3.其他事项】 【非常补贴】 ┌────┬─────┬──────┬──┬───────┬─────┐ |公告日期|2007-11-28|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3000.00| ├────┼─────┴──────┴──┴───────┴─────┤ |说明|2007年11月26日,*ST大水收到大同市财政局关于对公司给予| ||财政补贴的函,针对公司2007年的经营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对公| ||司因环保治理部分停产造成的损失,决定年底前给予公司一次性30| ||00万元的财政补贴,以保证公司2007年度扭亏为盈。| ||按照上述文件,本公司如在2007年底前收到3000万元的财政| ||补贴,预计2007年度公司将扭亏为盈。本公司将在收到上述财政| ||补贴款项后及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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