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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事项☆◇港澳资讯000768更新日期2007-09-11◇灵通V4.0 ★本栏目内容【1.资本运作】、【2.风险提示】、【3.其他事项】 【1.资本运作】 【委托理财】 ┌────┬─────┬──────┬──┬───────┬─────┐ |公告日期|2007-09-11|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3000.00| ├────┼─────┴──────┴──┴───────┴─────┤ |说明|公司委托中德邦资产控股有限公司、联合证券北京北三环东路| ||证券营业部3,000万元人民币委托理财合同延期后已于2006年06月3| ||0日到期。现将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2001年3月29日,我公司与受托方北京中德邦资产控股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德邦公司)、保证方联合证券北京北三环东路证| ||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联合证券)共同签订了《资产委托管理合同| ||》及《资产委托管理补充协议》。| ||合同及协议约定本公司将3,000万元委托中德邦公司理财,| ||期限9个月,至2001年12月29日止;合同到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公| ||司返还委托管理的资金及收益;联合证券作为保证方承担委托资产| ||的监管义务并承担连带责任。合同到期后受托方中德邦公司未能将| ||委托资产按约定返还,经三方协商,将合同延期至2003年12月29日| ||,到期后,受托方中德邦公司仍未将委托资产返还,仅于2004年5| ||月12日将其用委托资金及保证金共6,000万元购买的1,931,299股银| ||广夏股票及余留资金426,232元划转至公司在保证方所开立的账户| ||上,按当时市值计算尚欠本金26,395,170.84元。| ||于2006年07月12日,本公司(甲方)与保证方联合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乙方)就上述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证责任达成和解《协议| ||书》。联合证券同意给予1,120万元的补偿金,以债务转移的方式| ||给付,本公司获得联合证券1,300万股的股权,占联合证券增资扩| ||股前注册资本的1.3%。| ||截止2007年8月底,公司陆续出售了银广厦股票后,共获得收| ||益20,051,348.92元,目前,资金已全部划入公司帐户。| ||公司以债务转移方式取得联合证券出资额为1,300万股的股权| ||,在2007年4月16日联合证券增资扩股时上述股权缩减至390万股,| ||现该股权已经联合证券股东大会确认,并载入联合证券股东名册中| ||,目前,正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 【资产出售】 ┌────┬─────┬──────┬──┬───────┬─────┐ |公告日期|2007-07-16|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3389.39| ├────┼─────┴──────┴──┴───────┴─────┤ |说明|西飞国际控股子公司西安飞机工业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 ||7月4日与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签订《股权受让协议》,将其| ||持有的西飞集团财务公司3,000万股权全部转让给中国一航。根据| ||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受让标的受让价格为人民币3,389.39万元。上| ||述受让价款已全部收到。| └────┴─────────────────────────────┘ 【收购兼并】 ┌────┬─────┬──────┬──┬───────┬─────┐ |公告日期|2007-07-16|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 ├────┼─────┴──────┴──┴───────┴─────┤ |说明|本次发行为非公开发行,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66,000万股(含| ||66,000万股),不少于37,360万股(含37,360万股)。特定的发行| ||对象数量不超过十家,其中向控股股东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西飞集团公司)发行的股份数量不低于本次发| ||行数量的55%,向其他特定投资者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数量| ||的45%。| ||西飞集团公司以其拥有的飞机业务相关资产认购公司本次发行| ||的部分股份,不足以认购本次发行股份总数的55%,则西飞集团公| ||司承诺以现金补足。| ||2007年7月11日,西飞集团公司与公司签署了《以资产认购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一)双方确| ||认,西飞集团公司拟用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飞机业务| ||相关资产包括民用飞机研发、飞机技术服务、除特殊型号军机的总| ||装,军机调整试飞外的飞机生产制造业务、飞机用户支援、飞机改| ||装维修业务以及飞机生产技术装备、设备维修、飞机生产所需动力| ||系统等辅助生产系统的相关资产和负债。(二)双方确认,西飞集| ||团公司以飞机业务相关资产认购西飞国际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价| ||格为9.18元。| ||假设2007年1月1日为合并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20| ||07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6,539万元,按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上限66,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上限128,640万股计算,发行| ||后每股收益为0.28元,是2006年公司每股收益0.10元的2.8倍。| ||假设2007年10月1日为合并日,由于进入资产1-9月份预测净利| ||润-7,362万元为西飞集团享有,所以2007年度预测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为43,901万元,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限66,000万股| ||,发行后总股本上限128,640万股计算,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34元| ||,是2006年公司每股收益0.10元的3.4倍。| └────┴─────────────────────────────┘ 【资产租赁】 ┌────┬─────┬──────┬──┬───────┬─────┐ |公告日期|2006-02-18|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 ├────┼─────┴──────┴──┴───────┴─────┤ |说明|同意因西飞集团公司ARJ21飞机部件装配需要,提出租赁我公| ||司214号厂房。租赁价格为每月12.72元/平方米,年租金为人民币3| ||12.79万元。租赁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3月31日止。| └────┴─────────────────────────────┘ 【资产租赁】 ┌────┬─────┬──────┬──┬───────┬─────┐ |公告日期|2005-03-16|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15604.84| ├────┼─────┴──────┴──┴───────┴─────┤ |说明|公司于2005年3月14日在西安市阎良区与控股股东西飞集团公| ||司签署《厂房及设备租赁合同》,公司拟租赁西飞集团公司332#、| ||302#、202#厂房,83台套设备及7套软件,以上厂房设备帐面值525| ||,844,235.60元,每年租金为52,016,148.60元,共计156,048,445.| ||80元。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05年4月1日起至2008年3月31日止。| ||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
【2.风险提示】 ┌─────┬─────────────────────────────┐ |截止日期|2006-12-31| ├─┬───┴────┬───────┬──────┬────┬────┤ |序|资金占用方|占用方式|与本公司关系|期末余额|占应收账| |号||||(万元)|款(%)| ├─┼────────┼───────┼──────┼────┼────┤ |1|西飞集团财务公司||同一母公司|12607|52%| |2|西飞集团财务公司||同一母公司|26700|110%|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7-09-11|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3000.00| ├────┼─────┴──────┴──┴───────┴─────┤ |说明|西飞国际于2006年12月8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民事起诉状,诉中德邦资产控股有限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经陕西省|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审理| ||,并于2006年12月28日下发《受理案件通知书》,目前本案正在审| ||理中。| ||诉讼原因1.2001年3月29日,我公司与被告中德邦资产控股| ||有限公司及联合证券北京北三环东路证券营业部共同签订了《资产| ||委托管理合同》及《资产委托管理补充协议》。合同及协议约定| ||本公司委托中德邦资产控股有限公司管理的资金为3,000万元,管| ||理期限为9个月,即从2001年3月29日至2001年12月29日,合同到期| ||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支付委托管理的资金及收益。合同到期后| ||,因被告原因,委托管理资金未按约定偿还,经协商,将合同延期| ||至2004年12月29日。2.合同到期后本公司收回本金719,093.45元| ||及银广厦股票2,621,112股,其余委托资金至今未收回。为维护公| ||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特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中德邦资产控股有限公司返还本金26,395,17| ||0元及利息3,604,829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诉讼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截至2006年9月30日已计提委| ||托理财短期投资跌价准备24,300,793.75元,对公司2006年度利润| ||及期后利润无影响。| ||2007年9月11日公告,公司于日前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 ||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合同及资产管理补充协| ||议有效,该合同及补充协议于本判决生效后终止履行。| ||(二)被告中德邦资产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东在本判决生效后一| ||个月内对原中德邦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算,并以清算的资产偿付原告| ||的资产本金26,395,170元。| ||(三)驳回原告西飞国际的其它诉讼请求。| ||诉讼费186,508元由被告中德邦公司负担164,108元,原告西飞| ||公司负担22,400元。| ||截至2007年6月30日,西飞国际已计提委托理财短期投资跌价| ||准备24,300,793.75元,对公司2007年度利润及期后利润无影响。|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6-05-16|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4000.00| ├────┼─────┴──────┴──┴───────┴─────┤ |说明|公司委托深圳天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天同证券深圳吉祥中路| ||证券营业部4,000万元人民币理财合同已于2004年12月28日到期,| ||未能按期收回。为保障公司及股东权益,公司已向陕西省西安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5年9月2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西民三初字第18号| ||《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 ||(一)确认西飞国际与深圳天鹏投资有限公司及天同证券深圳吉| ||祥中路证券营业部(原深圳红荔路营业部)于2001年3月27日、28日| ||分别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合同、补充协议以及之后签订的展期协议| ||无效;| ||(二)深圳天鹏投资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西飞国际| ||委托理财本金35,760,000元。逾期付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 ||(三)深圳天鹏投资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西飞国| ||际自2001年3月30日至2001年12月28日的利息损失(以3,576万元为| ||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间6个月以内短期贷款利率计付| ||)。逾期付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天同证券深圳市吉祥中路证券营业部对深圳天鹏投资有限| ||公司上述二、三款项付款义务中不能履行部分的三分之一向西飞国| ||际承担赔偿责任;| ||(五)如天同证券深圳市吉祥中路证券营业部的财产不足以履行| ||本判决确定其的义务,则不足部分由天同证券公司履行。| ||因深圳天鹏投资有限公司、天同证券深圳吉祥中路证券营业部| ||未能按期履行《民事判决书》法定义务,公司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11月30日下达了(200| ||5)西中法执民字第276号《执行通知书》。但深圳天鹏投资有限公| ||司、天同证券深圳吉祥中路证券营业部仍未按期履行《执行通知书| ||》义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3日起依法强制执行,| ||目前执行正在进行中。| ||2006年5月16日公告,最高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六日| ||以法明传(2006)118号下发了《关于对以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及其附属机构、控股公司为被告、第三人协助执行的民商事案件暂| ||缓受理、暂缓审理、暂缓执行的通知》。| ||判决情况如下|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二日送达我公司(20| ||06)西中法执裁字第99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我公司的讼诉属于| ||暂缓执行范围;查封、冻结深圳天鹏投资有限公司的资产系天同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协助执行的资产,亦应属暂缓执行的范围。故作出| ||如下裁定|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西民三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中| ||止执行。| ||上述诉讼事项涉及的委托理财截止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已| ||计提短期投资减值准备25,035,478.45元。本次公告的裁定对公司| ||的期后利润将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
【3.其他事项】 【银行授信】 ┌────┬─────┬──────┬──┬───────┬─────┐ |公告日期|2006-01-24|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6500.00| ├────┼─────┴──────┴──┴───────┴─────┤ |说明|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以通讯方式(包括直接| ||送达)召开四届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同意公司向交通银行宁波| ||市兴宁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陆仟伍佰万元授信额度,期限为一年| ||。其中公司本部2000万元、公司铝材厂3000万元、公司铝业分公司| ||1500万元。| └────┴─────────────────────────────┘p;|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西民三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中| ||止执行。| ||上述诉讼事项涉及的委托理财截止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已| ||计提短期投资减值准备25,035,478.45元。本次公告的裁定对公司| ||的期后利润将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
【3.其他事项】 【银行授信】 ┌────┬─────┬──────┬──┬───────┬─────┐ |公告日期|2006-01-24|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6500.00| ├────┼─────┴──────┴──┴───────┴─────┤ |说明|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以通讯方式(包括直接| ||送达)召开四届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同意公司向交通银行宁波| ||市兴宁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陆仟伍佰万元授信额度,期限为一年| ||。其中公司本部2000万元、公司铝材厂3000万元、公司铝业分公司| ||15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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