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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结构☆◇港澳资讯002008更新日期2007-11-22◇灵通V4.0 ★本栏包括【1.股本结构】、【2.股本变化】、【3.限售股份】 【1.股本结构】 【股本结构列示】 ┌─────────┬─────┬─────┬─────┬─────┐ |单位(万股)|2007-11-28|2006-12-31|2005-12-31|2004-12-31| ├─────────┼─────┼─────┼─────┼─────┤ |总股本|38007.90|24078.60|16052.40|10701.60| |发起人国有法人股|-|-|-|1040.21| |境内发起人法人股|-|-|-|4400.88| |发起人自然人股|-|-|-|2560.51| |流通A股|38007.90|24078.60|16052.40|2700.00| |实际流通A股|21825.48|12725.47|5467.50|2700.00| |限售的流通股|16182.42|11353.13|10584.90|-| └─────────┴─────┴─────┴─────┴─────┘
【2.股本变化】
【历次变更状况】 ┌──────┬──────┬──────┬──────┬──────┐ |日期|总股本|流通A股|实际流通A股|变更原因| ├──────┼──────┼──────┼──────┼──────┤ |2007-11-28|38007.90|38007.90|21825.48|有限售条件的| |||||流通股上市| |2007-06-12|38007.90|38007.90|19088.20|增发| |2007-05-14|36117.90|36117.90|19088.20|送转股| |2006-11-28|24078.60|24078.60|12725.47|有限售条件的| |||||流通股上市| |2006-05-25|24078.60|24078.60|8201.25|送转股| |2005-11-28|16052.40|16052.40|5467.50|股权分置| |2005-06-01|16052.40|4050.00|4050.00|送转股| |2004-06-25|10701.60|2700.00|2700.00|新股上市| |2004-06-11|10701.60|2700.00|-|新股发行| |2003-12-31|8001.60|-|-|送转股| └──────┴──────┴──────┴──────┴──────┘
【3.限售股份】 ┌─┬──────┬────┬─────┬────┬──────────┐ |序|股东名称|限售股份|上市日|新增可上|限售条件| |号||(万股)||市股份(|| |||||万股)|| ├─┼──────┼────┼─────┼────┼──────────┤ |1|深圳市大族实|8235.04|2007-11-28|2106.42|| ||业有限公司||||| ├─┼──────┼────┼─────┼────┼──────────┤ |2|红塔创新投资|1689.24|2007-11-28|432.09|| ||股份有限公司||||| ├─┼──────┼────┼─────┼────┼──────────┤ |3|大连正源企业|99.39|2007-11-28|99.39|| ||有限公司||||| ├─┼──────┼────┼─────┼────┼──────────┤ |4|深圳市东盛创|99.39|2007-11-28|99.39|| ||业投资有限公||||| ||司||||| └─┴──────┴────┴─────┴────┴──────────┘
【4.股改情况】 【股权分置改革】
1)方案简介: 对价方案:每10股获得3.5股 实施前总股本(万股)16052.40实施后总股本(万股)16052.40 实施前流通A股(万股)4050.00实施后流通A股(万股)5467.50 限售流通股(万股)10584.90 保荐机构1: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股改进程提示: 方案公布日2005-09-19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05-10-14 董事会征集投票起止日2005-10-15至2005-10-27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日2005-10-24至2005-10-28 股东大会现场召开日2005-10-28股东沟通期停牌起始日2005-09-19 股东沟通期复牌日2005-09-29股东大会停牌起始日2005-10-17 股改实施上市日2005-11-28
3)参加表决前十大流通股东表决情况: ┌───────────────────┬────────┬─────┐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表决情况| ├───────────────────┼────────┼─────┤ |交通银行-科汇证券投资基金|89.63|赞成| |东方证券-农行-东方红1号集合资产管理|109.90|赞成| |计划||| |景博证券投资基金|65.72|赞成| |中国银行-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资金|461.01|赞成|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九组合|184.52|赞成| |交通银行-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45.50|赞成| |景业证券投资基金|69.00|赞成| |高风洁|45.27|赞成| |中国工商银行-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46.90|赞成| |投资基金||| |交通银行-安顺证券投资基金|59.99|赞成| └───────────────────┴────────┴─────┘ 4)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及特别承诺: (1)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情况 ┌──────────────────┬─────┬─────┬────┐ |股东名称|方案实施前|方案实施后|占总股本| ||股份(万股)|股份(万股)|比例(%)| ├──────────────────┼─────┼─────┼────┤ |高云峰|3480.70|3069.62|19.12| |肖虎|360.07|317.55|1.98| |深圳市东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960.19|846.79|5.28| |深圳市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600.12|529.25|3.30| |大连正源企业有限公司|960.19|846.79|5.28| |深圳市大族实业有限公司|4680.94|4128.11|25.72| |红塔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960.19|846.79|5.28| └──────────────────┴─────┴─────┴────┘ 大股东特别承诺事项 ┌────────────┬────┬────┬──────┬─────┐ |股东名称|承诺最低|承诺最低|特别承诺|实施日期| ||所持比例|减持价格||| ├────────────┼────┼────┼──────┼─────┤ |高云峰|||分配提案|未实施| |深圳市大族实业有限公司|||分配提案|未实施| └────────────┴────┴────┴──────┴─────┘ 说明 在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之后,将向2005年度股东大会提出如下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议案,并保证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
(2)控股股东情况 控股股东深圳市大族实业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24.93 实际控制人高云峰(董事长) 间接持股比例(%):23.95
(3)方案详细说明 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按照各自的持股比例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支付一定的对价,使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获付3.5股股票,对价安排执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均保持不变。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的股份总数为14,175,000股。(原方案为每10股获得3股)
(4)承诺事项详细说明 1、非流通股股东承诺 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除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了法定承诺之外,还作出如下承诺事项 (1)公司并列第一大非流通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云峰承诺 ①所持有的大族激光非流通股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②在上述承诺期届满后,在二十四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所持有的大族激光原非流通股股份; ③按照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所持大族激光非流通股股份用于对价安排的4,110,750股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限制行使所有权的情形以及其他权属争议。其所持公司股份可能部分被质押的情形,不影响其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支付其所持非流通股股份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执行的相应对价安排。 ④在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之后,将向2005年度股东大会提出如下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议案,并保证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 (2)公司并列第一大非流通股股东深圳市大族实业有限公司承诺 ①所持有的大族激光非流通股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承诺期满届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大族激光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其所持大族激光原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三十。 ②2005年9月13日,深圳市大族实业有限公司和海南洋浦华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受让华洋科技所持有的全部大族激光非流通股股份12,002,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8%。该等股份转让使公司实际控制人高云峰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大族实业和高云峰正在申请豁免要约收购,该等股份转让的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之中。若该等股份转让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前完成,则由大族实业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支付该等非流通股股份的相应对价;若该等股份转让未能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前完成,则由华洋科技先行支付相应对价。大族实业承诺上述受让完成后,继续履行上述股份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需要履行的承诺义务。 ③在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之后,将向2005年度股东大会提出如下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议案,并保证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 (3)公司第三大非流通股股东海南洋浦华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诺 ①所持有的大族激光非流通股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承诺期满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大族激光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其所持大族激光原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三十。 ②2005年9月13日,深圳市大族实业有限公司和海南洋浦华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华洋科技将所持有的全部大族激光非流通股股份12,002,400股转让给大族实业,占公司总股本的7.48%。该等股份转让使公司实际控制人高云峰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大族实业和高云峰正在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上述转让的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之中。若该等股份转让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前完成,则由大族实业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支付该等非流通股股份的相应对价;若该等股份转让未能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前完成,则由华洋科技先行支付相应对价。 (4)公司第四大非流通股股东红塔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所持有的大族激光非流通股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承诺期届满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大族激光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其所持大族激光原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三十。 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均已承诺如果违反上述承诺中所规定的禁售和限售条件而出售所持有的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承诺以出售股票价值30%之金额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公司,由全体股东共享。nbsp;|360.07|317.55|1.98| |深圳市东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960.19|846.79|5.28| |深圳市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600.12|529.25|3.30| |大连正源企业有限公司|960.19|846.79|5.28| |深圳市大族实业有限公司|4680.94|4128.11|25.72| |红塔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960.19|846.79|5.28| └──────────────────┴─────┴─────┴────┘ 大股东特别承诺事项 ┌────────────┬────┬────┬──────┬─────┐ |股东名称|承诺最低|承诺最低|特别承诺|实施日期| ||所持比例|减持价格||| ├────────────┼────┼────┼──────┼─────┤ |高云峰|||分配提案|未实施| |深圳市大族实业有限公司|||分配提案|未实施| └────────────┴────┴────┴──────┴─────┘ 说明 在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之后,将向2005年度股东大会提出如下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议案,并保证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
(2)控股股东情况 控股股东深圳市大族实业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24.93 实际控制人高云峰(董事长) 间接持股比例(%):23.95
(3)方案详细说明 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按照各自的持股比例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支付一定的对价,使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获付3.5股股票,对价安排执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均保持不变。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的股份总数为14,175,000股。(原方案为每10股获得3股)
(4)承诺事项详细说明 1、非流通股股东承诺 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除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了法定承诺之外,还作出如下承诺事项 (1)公司并列第一大非流通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云峰承诺 ①所持有的大族激光非流通股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②在上述承诺期届满后,在二十四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所持有的大族激光原非流通股股份; ③按照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所持大族激光非流通股股份用于对价安排的4,110,750股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限制行使所有权的情形以及其他权属争议。其所持公司股份可能部分被质押的情形,不影响其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支付其所持非流通股股份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执行的相应对价安排。 ④在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之后,将向2005年度股东大会提出如下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议案,并保证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 (2)公司并列第一大非流通股股东深圳市大族实业有限公司承诺 ①所持有的大族激光非流通股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承诺期满届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大族激光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其所持大族激光原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三十。 ②2005年9月13日,深圳市大族实业有限公司和海南洋浦华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受让华洋科技所持有的全部大族激光非流通股股份12,002,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8%。该等股份转让使公司实际控制人高云峰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大族实业和高云峰正在申请豁免要约收购,该等股份转让的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之中。若该等股份转让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前完成,则由大族实业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支付该等非流通股股份的相应对价;若该等股份转让未能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前完成,则由华洋科技先行支付相应对价。大族实业承诺上述受让完成后,继续履行上述股份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需要履行的承诺义务。 ③在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之后,将向2005年度股东大会提出如下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议案,并保证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 (3)公司第三大非流通股股东海南洋浦华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诺 ①所持有的大族激光非流通股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承诺期满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大族激光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其所持大族激光原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三十。 ②2005年9月13日,深圳市大族实业有限公司和海南洋浦华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华洋科技将所持有的全部大族激光非流通股股份12,002,400股转让给大族实业,占公司总股本的7.48%。该等股份转让使公司实际控制人高云峰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大族实业和高云峰正在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上述转让的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之中。若该等股份转让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前完成,则由大族实业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支付该等非流通股股份的相应对价;若该等股份转让未能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前完成,则由华洋科技先行支付相应对价。 (4)公司第四大非流通股股东红塔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所持有的大族激光非流通股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承诺期届满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大族激光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其所持大族激光原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三十。 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均已承诺如果违反上述承诺中所规定的禁售和限售条件而出售所持有的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承诺以出售股票价值30%之金额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公司,由全体股东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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