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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结构☆◇港澳资讯002040更新日期2007-11-07◇灵通V4.0 ★本栏包括【1.股本结构】、【2.股本变化】、【3.限售股份】 【1.股本结构】 【股本结构列示】 ┌─────────┬─────┬─────┬─────┬─────┐ |单位(万股)|2007-11-09|2006-12-31|2005-12-31|2004-12-31| ├─────────┼─────┼─────┼─────┼─────┤ |总股本|24587.20|24587.20|15367.00|11517.00| |发起人国有法人股|-|-|-|11517.00| |流通A股|24587.20|24587.20|15367.00|-| |实际流通A股|11461.44|10232.08|5005.00|-| |限售的流通股|13125.76|14355.12|10362.00|-| └─────────┴─────┴─────┴─────┴─────┘
【2.股本变化】
【历次变更状况】 ┌──────┬──────┬──────┬──────┬──────┐ |日期|总股本|流通A股|实际流通A股|变更原因| ├──────┼──────┼──────┼──────┼──────┤ |2007-11-09|24587.20|24587.20|11461.44|有限售条件的| |||||流通股上市| |2006-11-09|24587.20|24587.20|10232.08|有限售条件的| |||||流通股上市| |2006-06-19|24587.20|24587.20|8008.00|送转股| |2005-11-09|15367.00|15367.00|5005.00|股权分置| |2005-06-27|15367.00|3850.00|3850.00|网下向询价对| |||||象配售部分上| |||||市| |2005-03-25|15367.00|3850.00|3080.00|新股上市| |2005-03-11|15367.00|3850.00|-|新股发行| └──────┴──────┴──────┴──────┴──────┘
【3.限售股份】 ┌─┬──────┬────┬─────┬────┬──────────┐ |序|股东名称|限售股份|上市日|新增可上|限售条件| |号||(万股)||市股份(|| |||||万股)|| ├─┼──────┼────┼─────┼────┼──────────┤ |1|南京港务管理|14355.12|2007-11-09|1229.36|| ||局||||| └─┴──────┴────┴─────┴────┴──────────┘
【4.股改情况】 【股权分置改革】
1)方案简介: 对价方案:每10股获得3股 实施前总股本(万股)15367.00实施后总股本(万股)15367.00 实施前流通A股(万股)3850.00实施后流通A股(万股)5005.00 限售流通股(万股)10362.00 保荐机构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股改进程提示: 方案公布日2005-09-12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05-10-18 董事会征集投票起止日2005-10-19至2005-10-24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日2005-10-25至2005-10-27 股东大会现场召开日2005-10-27股东沟通期停牌起始日2005-09-12 股东沟通期复牌日2005-09-30股东大会停牌起始日2005-10-19 股改实施上市日2005-11-09
3)参加表决前十大流通股东表决情况: ┌───────────────────┬────────┬─────┐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表决情况| ├───────────────────┼────────┼─────┤ |景博证券投资基金|95.00|赞成| |朱红梅|14.40|赞成| |邵建跃|11.71|赞成| |李桃|9.10|赞成| |交通银行-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54.97|赞成| |康岩|8.40|赞成| |张和平|10.00|赞成| |关永志|14.95|赞成| |邱俊珍|12.00|赞成| |姚岳艳|11.00|赞成| └───────────────────┴────────┴─────┘ 4)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及特别承诺: (1)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情况 ┌──────────────────┬─────┬─────┬────┐ |股东名称|方案实施前|方案实施后|占总股本| ||股份(万股)|股份(万股)|比例(%)| ├──────────────────┼─────┼─────┼────┤ |南京港务管理局|10826.00|9740.30|63.38| |中国外运江苏公司|173.00|155.65|1.01| |中国南京外轮代理有限公司|115.00|103.47|0.67| |中国石化集团九江石油化工总厂|115.00|103.47|0.67| |南京长江油运公司|173.00|155.65|1.01| |中国石化集团武汉石油化工厂|115.00|103.47|0.67| └──────────────────┴─────┴─────┴────┘ 大股东特别承诺事项 ┌────────────┬────┬────┬──────┬─────┐ |股东名称|承诺最低|承诺最低|特别承诺|实施日期| ||所持比例|减持价格||| ├────────────┼────┼────┼──────┼─────┤ |南京港务管理局|51%|5.30|分配提案|未实施| └────────────┴────┴────┴──────┴─────┘ 说明 南京港务管理局承诺在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之后,将向2005-2009年每年的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满足以下条件的利润分配议案,并保证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利润分配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非累计未分配利润)的50%。 南京港控股股东南京港务管理局向南京港承诺如果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了《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则南京港务管理局将向南京港2005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每10股转增不少于6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提案,并在该次股东大会上对该提案投赞成票。
(2)控股股东情况 控股股东南京港务管理局 持股比例(%)63.38
(3)方案详细说明 非流通股股东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付3股,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总共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1,155万股。
(4)承诺事项详细说明 1)南京港务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 2)其他非流通股股东承诺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3)附加承诺 (1)附加承诺条款之一南京港务管理局承诺在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之后,将向2005-2009年每年的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满足以下条件的利润分配议案,并保证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利润分配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非累计未分配利润)的50%。 (2)附加承诺条款之二南京港务管理局承诺自所持股份获得流通权之日起36个月内,在遵守上述承诺的前提下,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南京港股票,委托出售价格不低于9.07元/股(若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应对该价格进行除权处理,公司于2005年10月17日进行了每10股派4元的利润分派,委托出售价格已调整为不低于8.67元/股)。 公司于2005年10月17日进行了每10股派4元的利润分配;公司于2006年6月19日实施了每10股派现金股利1元,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6股的利润分配方案,委托出售价格已调整为不低于5.36元/股)。自2007年5月28日起,上述出售价格相应调整为不低于每股人民币5.30元。 (3)附加承诺条款之三南京港务管理局承诺在2010年12月31日前不因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而失去对南京港的绝对控股地位(持股比例不少于51%)。 南京港务管理局同时声明若在承诺的禁售期内出售其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或在禁售期满后超出承诺的比例或低于承诺的股价出售其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则该等行为的实施人愿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因实施该种违约行为所得到的价款将全部归公司所有。 南京港控股股东南京港务管理局向南京港承诺如果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了《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则南京港务管理局将向南京港2005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每10股转增不少于6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提案,并在该次股东大会上对该提案投赞成票。bsp;|8.40|赞成| |张和平|10.00|赞成| |关永志|14.95|赞成| |邱俊珍|12.00|赞成| |姚岳艳|11.00|赞成| └───────────────────┴────────┴─────┘ 4)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及特别承诺: (1)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情况 ┌──────────────────┬─────┬─────┬────┐ |股东名称|方案实施前|方案实施后|占总股本| ||股份(万股)|股份(万股)|比例(%)| ├──────────────────┼─────┼─────┼────┤ |南京港务管理局|10826.00|9740.30|63.38| |中国外运江苏公司|173.00|155.65|1.01| |中国南京外轮代理有限公司|115.00|103.47|0.67| |中国石化集团九江石油化工总厂|115.00|103.47|0.67| |南京长江油运公司|173.00|155.65|1.01| |中国石化集团武汉石油化工厂|115.00|103.47|0.67| └──────────────────┴─────┴─────┴────┘ 大股东特别承诺事项 ┌────────────┬────┬────┬──────┬─────┐ |股东名称|承诺最低|承诺最低|特别承诺|实施日期| ||所持比例|减持价格||| ├────────────┼────┼────┼──────┼─────┤ |南京港务管理局|51%|5.30|分配提案|未实施| └────────────┴────┴────┴──────┴─────┘ 说明 南京港务管理局承诺在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之后,将向2005-2009年每年的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满足以下条件的利润分配议案,并保证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利润分配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非累计未分配利润)的50%。 南京港控股股东南京港务管理局向南京港承诺如果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了《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则南京港务管理局将向南京港2005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每10股转增不少于6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提案,并在该次股东大会上对该提案投赞成票。
(2)控股股东情况 控股股东南京港务管理局 持股比例(%)63.38
(3)方案详细说明 非流通股股东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付3股,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总共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1,155万股。
(4)承诺事项详细说明 1)南京港务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 2)其他非流通股股东承诺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3)附加承诺 (1)附加承诺条款之一南京港务管理局承诺在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之后,将向2005-2009年每年的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满足以下条件的利润分配议案,并保证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利润分配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非累计未分配利润)的50%。 (2)附加承诺条款之二南京港务管理局承诺自所持股份获得流通权之日起36个月内,在遵守上述承诺的前提下,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南京港股票,委托出售价格不低于9.07元/股(若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应对该价格进行除权处理,公司于2005年10月17日进行了每10股派4元的利润分派,委托出售价格已调整为不低于8.67元/股)。 公司于2005年10月17日进行了每10股派4元的利润分配;公司于2006年6月19日实施了每10股派现金股利1元,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6股的利润分配方案,委托出售价格已调整为不低于5.36元/股)。自2007年5月28日起,上述出售价格相应调整为不低于每股人民币5.30元。 (3)附加承诺条款之三南京港务管理局承诺在2010年12月31日前不因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而失去对南京港的绝对控股地位(持股比例不少于51%)。 南京港务管理局同时声明若在承诺的禁售期内出售其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或在禁售期满后超出承诺的比例或低于承诺的股价出售其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则该等行为的实施人愿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因实施该种违约行为所得到的价款将全部归公司所有。 南京港控股股东南京港务管理局向南京港承诺如果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了《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则南京港务管理局将向南京港2005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每10股转增不少于6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提案,并在该次股东大会上对该提案投赞成票。芾砭?nbsp;|10826.00|9740.30|63.38| |南京长江油运公司|173.00|155.65|1.01| |中国外运江苏公司|173.00|155.65|1.01| |中国石化集团九江石油化工总厂|115.00|103.47|0.67| |中国石化集团武汉石油化工厂|115.00|103.47|0.67| |中国南京外轮代理有限公司|115.00|103.47|0.67| └──────────────────┴─────┴─────┴────┘ 大股东特别承诺事项 ┌────────────┬────┬────┬──────┬─────┐ |股东名称|承诺最低|承诺最低|特别承诺|实施日期| ||所持比例|减持价格||| ├────────────┼────┼────┼──────┼─────┤ |南京港务管理局|51%|5.30|分配提案|未实施| └────────────┴────┴────┴──────┴─────┘ 说明 南京港务管理局承诺在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之后,将向2005-2009年每年的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满足以下条件的利润分配议案,并保证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利润分配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非累计未分配利润)的50%。 南京港控股股东南京港务管理局向南京港承诺如果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了《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则南京港务管理局将向南京港2005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每10股转增不少于6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提案,并在该次股东大会上对该提案投赞成票。
(2)控股股东情况 控股股东南京港务管理局 持股比例(%)63.38
(3)方案详细说明 非流通股股东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付3股,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总共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1,155万股。
(4)承诺事项详细说明 1)南京港务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 2)其他非流通股股东承诺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3)附加承诺 (1)附加承诺条款之一南京港务管理局承诺在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之后,将向2005-2009年每年的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满足以下条件的利润分配议案,并保证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利润分配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非累计未分配利润)的50%。 (2)附加承诺条款之二南京港务管理局承诺自所持股份获得流通权之日起36个月内,在遵守上述承诺的前提下,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南京港股票,委托出售价格不低于9.07元/股(若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应对该价格进行除权处理,公司于2005年10月17日进行了每10股派4元的利润分派,委托出售价格已调整为不低于8.67元/股)。 公司于2005年10月17日进行了每10股派4元的利润分配;公司于2006年6月19日实施了每10股派现金股利1元,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6股的利润分配方案,委托出售价格已调整为不低于5.36元/股)。自2007年5月28日起,上述出售价格相应调整为不低于每股人民币5.30元。 (3)附加承诺条款之三南京港务管理局承诺在2010年12月31日前不因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而失去对南京港的绝对控股地位(持股比例不少于51%)。 南京港务管理局同时声明若在承诺的禁售期内出售其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或在禁售期满后超出承诺的比例或低于承诺的股价出售其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则该等行为的实施人愿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因实施该种违约行为所得到的价款将全部归公司所有。 南京港控股股东南京港务管理局向南京港承诺如果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了《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则南京港务管理局将向南京港2005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每10股转增不少于6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提案,并在该次股东大会上对该提案投赞成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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