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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事项☆◇港澳资讯200011更新日期2007-09-19◇灵通V4.0 ★本栏目内容【1.资本运作】、【2.风险提示】、【3.其他事项】 【1.资本运作】 【银行借贷】 ┌────┬─────┬──────┬──┬───────┬─────┐ |公告日期|2007-06-09|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15000.00| ├────┼─────┴──────┴──┴───────┴─────┤ |说明|本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振华支行申请贷款1.5亿元人民| ||币,其中8600万元用于偿还老贷款,剩余的6400万元用经营周转资| ||金。| └────┴─────────────────────────────┘ 【股权转让】 ┌────┬─────┬──────┬──┬───────┬─────┐ |公告日期|2007-04-26|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45857.64| ├────┼─────┴──────┴──┴───────┴─────┤ |说明|深物业于2005年4月1日接到第一大股东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 ||司以及第二大股东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的书面通知,两家股东建设| ||控股和深投公司于当日与卓见投资有限公司在深圳签署了《深圳市| ||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1、根据《股份转让协议》,本次股份转让采用协议转让方式| ||。建设控股将其拥有所有权及处置权的深物业发起人国家股323,74| ||7,713股(占深物业股本总额59.757%)及定向法人境内法人股485,89| ||9股(占深物业股本总额0.09%),深投公司将其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 ||的深物业定向境内法人股56,628,000股(占深物业股本总额10.452| ||%)一并转让予受让人卓见投资。| ||2、转让价格每股作价为人民币1.20405元,股份转让价款总| ||额为人民币458,576,423.93元。| ||3、此项股份转让事宜已经国资委批准,尚须商务部批准后生| ||效,股份转让完成后,建设控股和深投公司不再拥有深物业的股份| ||,卓见投资将持有深物业股份合计380,861,612股(占深物业股本| ||总额70.296%),为深物业的绝对控股股东。| ||公司于日前接到实际控制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国| ||有股转让进展情况的函》,称涉及深物业国有股转让的其它审批| ||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2006年6月5日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暂停上述要约收| ||购事宜的审| ||核工作。| ||于2007年4月19日,投资控股向卓见投资发出了《关于终止深| ||物业股权转让的函》,单方面意图终止上述股权转让。经研究,公| ||司并不同意投资控股单方面意图终止上述股权转让,理由如下| ||一、投资控股单方面解除合同于法无据。| ||二、投资控股必须依法切实履行合同。本次转让行为为境外机| ||构收购境内上市公司控股权,需要也已经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国家商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机构的审批| ||同意,目前正在履行全面要约收购的程序中。| └────┴─────────────────────────────┘ 【银行借贷】 ┌────┬─────┬──────┬──┬───────┬─────┐ |公告日期|2006-10-24|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 ├────┼─────┴──────┴──┴───────┴─────┤ |说明|本公司作为贷款主体,向建设银行申请一亿元人民币贷款,用| ||于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工程开发公司的风和日丽项目。| └────┴─────────────────────────────┘ 【银行借贷】 ┌────┬─────┬──────┬──┬───────┬─────┐ |公告日期|2003-12-25|是否关联交易|否|交易金额(万元)|13000.00| ├────┼─────┴──────┴──┴───────┴─────┤ |说明|公司于2003年12月22日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福田支行签署了| ||借款合同,合同金额为1.3亿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24个月,自200| ||3年12月22日起至2005年12月22日止。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由本公司所拥有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路的国贸广场共42间商| ||铺和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皇城地产有限公司所拥有的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路皇岗口岸B106-0051号宗地共同抵押。该款项主要用于| ||本公司开发的俊峰丽舍花园项目。待办理完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后| ||,全部借款将分两次提取1、2003年12月29日,提取金额为人民| ||币9000万元;2、2004年2月16日,提取金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 └────┴─────────────────────────────┘ 【资产出售】 ┌────┬─────┬──────┬──┬───────┬─────┐ |公告日期|2003-12-19|是否关联交易|是|交易金额(万元)|8204.69| ├────┼─────┴──────┴──┴───────┴─────┤ |说明|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签署《房产买卖| ||意向书》,公司决定将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福民大厦”裙楼| ||的6837.24平方米房产出售给控股股东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 ||此项交易涉及金额8204.69万元,属正常的商业经营行为,本次交易| ||构成关联交易。| └────┴─────────────────────────────┘
【2.风险提示】 ┌────┬─────────────────────────────┐ |公告日期|2005-03-07| ├────┼─────────────────────────────┤ |实施日期|2005-03-08| ├────┼─────────────────────────────┤ |处理类型|撤消特别处理| ├────┼─────────────────────────────┤ |处理原因|公司2004年度实现净利润90,449,977.35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为正值,每股收益0.16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 ||益0.16元。公司目前主营业务经营正常。经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 ||请并获批准,自2005年3月8日起撤销股票交易其他特别处理,公司| ||A、B股股票简称分别为深物业A、深物业B,股票日涨跌幅由5%| ||变为10%。| ├────┼─────────────────────────────┤ |其他|| └────┴─────────────────────────────┘ ┌────┬─────────────────────────────┐ |公告日期|2000-04-29| ├────┼─────────────────────────────┤ |实施日期|2000-05-09| ├────┼─────────────────────────────┤ |处理类型|ST| ├────┼─────────────────────────────┤ |处理原因|公司199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结果,公司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 ├────┼─────────────────────────────┤ |其他|| └────┴─────────────────────────────┘
┌─────┬─────────────────────────────┐ |截止日期|2005-12-31| ├─┬───┴────┬───────┬──────┬────┬────┤ |序|资金占用方|占用方式|与本公司关系|期末余额|占应收账| |号||||(万元)|款(%)| ├─┼────────┼───────┼──────┼────┼────┤ |1|深圳物方陶瓷工业|||174.70|2.6%| ||公司||||| |2|深圳市国贸实业发|||243.20|3.7%| ||展有限公司||||| |3|深业地产发展有限|||13452|203%| ||公司||||| |4|深圳市建业建筑工|||138.90|2.1%| ||程有限公司||||| |5|安徽南鹏造纸有限|||1107.5|17%| ||公司||||| |6|深圳市建设投资控||||| ||股公司||||| |7|深圳国贸天安物业|||2970.6|45%| ||有限公司||||| |8|深圳市越众(集团|||840.50|13%| ||)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7-09-13|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 ├────┼─────┴──────┴──┴───────┴─────┤ |说明|2004年6月,深圳市美丝实业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 ||诉讼,诉称1991年6月深圳市罗湖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本公司,非| ||法使用其合法取得了土地,为此,请求法院排除防碍,停止侵害,| ||并赔偿其损失800万元。本公司认为,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该案| ||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2004年10月,美丝公司再次以本公司和罗湖公司为被告向深圳| ||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深圳中院受理并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该案| ||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深圳中院的错误判决,驳回美丝公| ||司的起诉。2005年5月,美丝公司向市国土局申请撤销美林综合楼| ||、美林一号厂房两房产证(证号3000320987、3000119899),深| ||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于7月7日下达复函,表明上述两证均合法有| ||效,不能予以撤销。| ||随后,美丝公司又向深圳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深圳市行| ||政复议办公室经过书面审理,于2005年10月8日作出了[2005]294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复函》|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该局三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本公司随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深圳中| ||院撤销深圳市行政复议办公室[2005]29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圳| ||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案号[2005]深中法行初字第23号。| ||截至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决定撤消S深物业A原持有的载明美林| ||厂房和综合楼产权所占地115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深房地字第300| ||0119899和3000320987号《房地产证》,将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的登记回复到原深房地字第0103142号和0103139号《房地产证》的| ||登记状态。根据深房地字第0103142号和0103139号《房地产证》的| ||登记,美林厂房和综合楼建筑物产权及所占地11500平方米土地使| ||用权属公司所有。| ||本次行政决定对本公司利润无重大影响。| ||2007年9月13日公告,S深物业A日前收到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 ||复议办公室送达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就公司要求撤销深圳市房| ||地产权登记中心作出的《关于撤销深房地字第3000119899和300032| ||0987号<房地产证>的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做出行政| ||复议决定,维持了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 ||目前,美林厂房和综合楼建筑物产权及所占地11500平方米土地使| ||用权仍属公司所有。|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7-09-13|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3252.47| ├────┼─────┴──────┴──┴───────┴─────┤ |说明|本公司于日前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送达的(2006| ||)深中法民五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就深圳市盛丰路国贸珠| ||宝金行有限公司拖欠本公司租金等费用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深| ||圳市盛丰路国贸珠宝金行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公司支| ||付人民币32,524,650.45元。深圳市盛丰路国贸珠宝金行有限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林若华对上述债务承担人民币10,053,000元的连带清| ||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 ||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若本判决得到执行,将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正面影响。|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4-26|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5900.00| ├────┼─────┴──────┴──┴───────┴─────┤ |说明|1996年,本公司与深圳市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定| ||了《互保协议》,规定双方相互提供贷款担保。为此,本公司于19| ||98年10月30日为金田公司向交通银行长春分行贷款5900万元提供了| ||连带责任保证。由于金田公司到期不能履行还款责任,长春交行于| ||2000年4月14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金田公司偿还本金| ||及利息,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1年8月3日,吉林省高| ||院一审判决本公司承担上述连带保证责任。根据交通银行长春分行| ||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交通| ||银行长春分行将对本公司为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而| ||产生的全部担保权利(贷款本金合计59000000元及利息),转让给|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将本案| ||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原申请执| ||行人交通银行长春支行的权利义务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 ||事处继受。公司日前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签署《担| ||保债务重组协议》,就公司为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交| ||通银行长春分行借款5900万元担保所产生的债务达成重组协议。公| ||司分二期向信达资产公司支付人民币共计4800万元,由信达资产公| ||司申请法院按付款比例解封公司被查封的房产。该协议履行完毕后| ||,信达资产公司免除公司为金田公司向交通银行长春分行借款(截| ||至基准日2004年3月20日,本金5900万元及利息合计8679.8万元,| ||)担保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达成《担保债务重组| ||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法院裁定解除查封公司位于深圳市南山龙| ||珠大道的俊峰丽舍花园101套住宅、解除查封公司位于深圳市罗湖| ||区的国贸商业大厦17套房产。至此,公司为金田实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长春分行借款5900万元担保引至的法律诉讼已| ||终结,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相应义务,法院已全部解除了因本次诉| ||讼冻结的公司房产。|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4-12-11|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600.00| ├────┼─────┴──────┴──┴───────┴─────┤ |说明| 1997年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农行深圳分行国贸支行| ||贷款人民币600万元,金田公司到期未偿还贷款,国贸农行起诉金| ||田公司及担保人本公司。2000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金田公司| ||偿还本息,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深圳中院应国贸| ||农行申请查封了公司拥有的川投长钢法人股。公司已查找到金田公| ||司相应数额的财产提供给国贸农行(已由深圳中院查封)。农行同| ||意暂不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3.其他事项】 【银行授信】 ┌────┬─────┬──────┬──┬───────┬─────┐ |公告日期|2007-08-25|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120000.0| ├────┼─────┴──────┴──┴───────┴─────┤ |说明|2007年8月22日,S深物业A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市分行签署了《银企合作协议》。在符合建设银行信贷条件的情况| ||下,在未来5年内,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将为公司提供人民币12亿元| ||的综合授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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