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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事项☆◇港澳资讯200025更新日期2007-12-07◇灵通V4.0 ★本栏目内容【1.资本运作】、【2.风险提示】、【3.其他事项】 【1.资本运作】 【企业借贷】 ┌────┬─────┬──────┬──┬───────┬─────┐ |公告日期|2007-12-05|是否关联交易|是|交易金额(万元)|950.00| ├────┼─────┴──────┴──┴───────┴─────┤ |说明|本公司与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特发| ||集团向本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玖佰伍拾万元,借款期限为壹个月(| ||自2007年11月27日至2007年12月27日止),借款的年利率为7.12%。| ||协议到期时,本公司应按协议将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一次性偿还| ||给特发集团。因特发集团为公司之控股股东,因此本次交易构成了| ||关联交易。| └────┴─────────────────────────────┘ 【企业借贷】 ┌────┬─────┬──────┬──┬───────┬─────┐ |公告日期|2007-08-29|是否关联交易|是|交易金额(万元)|500.00| ├────┼─────┴──────┴──┴───────┴─────┤ |说明|特力A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于2007年8月20日召开,| ||一致同意公司向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做| ||为流动资金,自2007年8月13日至2007年10月12日止,借款的年利| ||率为7.50%。协议到期时,本公司应按协议将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 ||费一次性偿还给特发集团。| ||因特发集团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因此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 ||易。| └────┴─────────────────────────────┘ 【企业借贷】 ┌────┬─────┬──────┬──┬───────┬─────┐ |公告日期|2007-04-07|是否关联交易|是|交易金额(万元)|500.00| ├────┼─────┴──────┴──┴───────┴─────┤ |说明|同意公司与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公司| ||向特发集团借款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借款期限为贰个月,借款的年| ||利率为7.00%(根据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对企业借款的| ||基准利率为5.22%,不设上限),因特发集团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 ||,因此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 【企业借贷】 ┌────┬─────┬──────┬──┬───────┬─────┐ |公告日期|2006-07-25|是否关联交易|是|交易金额(万元)|1260.00| ├────┼─────┴──────┴──┴───────┴─────┤ |说明|G特力A与控股股东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协| ||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特发集团向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壹仟贰| ||佰陆拾万元,用于购买公司在广发行深圳分行的债务。借款期限为| ||壹年,自2006年6月30日至2007年6月30日止,借款的年利率为7.02| ||%。协议到期时,公司应将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一次性偿还给特| ||发集团。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公司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借款事项,不| ||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 【资产出售】 ┌────┬─────┬──────┬──┬───────┬─────┐ |公告日期|2006-07-15|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1660.00| ├────┼─────┴──────┴──┴───────┴─────┤ |说明|G特力A之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已于2006年5| ||月18日与秦克波先生签定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将汽车工贸所拥有的| ||深圳市富怡雅居A-B103、203商铺全部转让给秦克波,交易价格为| ||人民币1660万元。本次资产出售属非关联交易。| ||本次资产出售将产生投资收益人民币213万元。|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于2006年4月25日以通讯| ||方式召开,一致通过了本次出售资产议案。本次出售资产交易相关| ||变更手续正在办理中。| └────┴─────────────────────────────┘ 【企业借贷】 ┌────┬─────┬──────┬──┬───────┬─────┐ |公告日期|2006-04-27|是否关联交易|是|交易金额(万元)|300.00| ├────┼─────┴──────┴──┴───────┴─────┤ |说明|G特力A与深圳市特发发展中心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短| ||期借款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特发监理向公司提供短期借款| ||人民币叁佰万元,借款期限为叁个月。因特发监理为公司控股股东| ||特发集团之控股子公司,因此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4月25日召开了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 ||会议,同意公司向深圳市特发发展中心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短期借款| ||人民币叁佰万元整。| └────┴─────────────────────────────┘ 【对外投资】 ┌────┬─────┬──────┬──┬───────┬─────┐ |公告日期|2005-03-08|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700.00| ├────┼─────┴──────┴──┴───────┴─────┤ |说明|关于公司与仁孚汽车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在深圳成立合资公| ||司经营奔驰汽车的项目的议案及公司与仁孚公司关于成立合资公司| ||的协议、补充协议、章程、租赁合同等相关文件。2005年3月3日公| ||司与仁孚汽车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签订了《深圳市仁孚特力汽车| ||服务有限公司章程》,拟在中国深圳市罗湖区共同投资成立深圳仁| ||孚特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 ||其中公司出资额为700万元,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35%。另外,双方| ||约定由合资公司租用特力集团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布心东昌路42号新| ||永通大楼作为仁孚特力的经营场所,租金为人民币500万元/年。本| ||次投资行为不构成关联交易。该项投资不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鉴于仁孚深圳的母公司| ||仁孚香港代理奔驰品牌已近50年,仁孚深圳负责其在深圳地区的业| ||务,经营情况一直保持良好的态势,业务量及在业内维修奔驰汽车| ||的知名度非常高,且合资公司仁孚特力租用公司的物业,可使公司| ||获得稳定收益500万元/年。| └────┴─────────────────────────────┘ 【企业借贷】 ┌────┬─────┬──────┬──┬───────┬─────┐ |公告日期|2004-10-18|是否关联交易|是|交易金额(万元)|600.00| ├────┼─────┴──────┴──┴───────┴─────┤ |说明|公司与深圳市特发发展中心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深圳经济特区| ||发展(集团)公司签订了《借款延期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公| ||司在特发监理的借款人民币600万元整于2004年2月26日到期,特发| ||监理同意延期该笔借款至2005年2月26日,特发集团继续提供担保| ||。借款的年利率为6.5%,利息按月支付,本公司于每月21日前将每| ||月应付利息支付给特发监理。| └────┴─────────────────────────────┘ 【资产出售】 ┌────┬─────┬──────┬──┬───────┬─────┐ |公告日期|2003-12-16|是否关联交易|否|交易金额(万元)|1076.00| ├────┼─────┴──────┴──┴───────┴─────┤ |说明|公司已于2003年12月12日与英格索兰(中国)投资公司签定股权转| ||让意向协议,将公司所持有的大冷王运输制冷有限公司5%的股权全| ||部转让给英格索兰,交易价格为人民币1,076万元。本次出售资产| ||交易,尚需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 └────┴─────────────────────────────┘
【2.风险提示】 ┌────┬─────────────────────────────┐ |公告日期|2006-03-07| ├────┼─────────────────────────────┤ |实施日期|2006-03-08| ├────┼─────────────────────────────┤ |处理类型|撤消特别处理| ├────┼─────────────────────────────┤ |处理原因|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表明,截止2005年12月31日| ||,本公司总股本为220,281,600股,净资产为225,872,478.83元,| ||每股净资产为1.025元。2005年度实现净利润5,676,304.77元,每| ||股收益0.0258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0.0171元。本公司目前主营业务经营正常。| ||自2006年3月8日起撤销股票交易其他特别处理,本公司A、B股股票| ||简称分别为G特力A、深特力B,股票日涨跌幅限制由5%变为10%| ||。| ├────┼─────────────────────────────┤ |其他|| └────┴─────────────────────────────┘ ┌────┬─────────────────────────────┐ |公告日期|2000-04-18| ├────┼─────────────────────────────┤ |实施日期|2000-04-19| ├────┼─────────────────────────────┤ |处理类型|ST| ├────┼─────────────────────────────┤ |处理原因|给深圳市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借款1500万元人民币提供的| ||担保,因中浩公司逾期未还,本集团须承担连带责任。按照天勤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保留、带解释性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应将这15| ||00万元损失全部纳入一九九九年会计报表,本集团一九九九年末的| ||每股净资产为0.96元,已低于每股面值。| ├────┼─────────────────────────────┤ |其他|| └────┴─────────────────────────────┘
┌─────┬─────────────────────────────┐ |截止日期|2005-06-30| ├─┬───┴────┬───────┬──────┬────┬────┤ |序|资金占用方|占用方式|与本公司关系|期末余额|占应收账| |号||||(万元)|款(%)| ├─┼────────┼───────┼──────┼────┼────┤ |1|控股股东及其子公|||10553|362%| ||司占用公司资金净||||| ||额|||||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7-07-30|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 ├────┼─────┴──────┴──┴───────┴─────┤ |说明|2007年7月26日,本公司收到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应诉通知| ||书(2007)岳民初字第794号、第646号、第817号、第160号、第76| ||6号,通知我司其已受理周斌等诉我司房屋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 ||有关本次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案原告周斌等316名湖南省岳阳县城关镇特力商城业主| ||。| ||本案被告深圳特力房地产岳阳公司、深圳市特发特力房地产| ||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诉讼请求及依据原告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解除原房| ||屋买卖合同,由被告收回房屋,并退还购房款、装修损失及律师代| ||理费等共计约人民币3800万元。本公司正积极进行应诉准备工作。| ||本公司将及时披露诉讼的重大进展情况。| └────┴─────────────────────────────┘ 【资产质押】 ┌────┬─────┬──────┬──┬───────┬─────┐ |公告日期|2007-05-21|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 ├────┼─────┴──────┴──┴───────┴─────┤ |说明|由于第一大股东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贷款提供担保| ||,特发集团要求以公司所持以下企业的股权作为为公司提供担保的| ||反担保| ||深圳市特发特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95%的股权;深圳市特发特| ||力房地产有限公司95%的股权;深圳市特发华日丰田汽车销售有限| ||公司60%的股权;深圳市中天实业有限公司95%的股权;深圳市新永| ||通机动车检测设备有限公司90%的股权。|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7-04-17|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5760.00| ├────┼─────┴──────┴──┴───────┴─────┤ |说明| 1995年12月14日,本公司与深圳市石油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现更名为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石化股份公司)| ||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 ||市上步支行签订《担保限额贷款合同》,本公司担保石化股份公司| ||向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上步支行贷款人民币5,760万元,期限至200| ||0年12月14日。2000年12月29日,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中国|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下称长城公司深圳办事处)和石化| ||股份公司签订《贷款转投资及股权转让三方协议》,将农行深圳分| ||行对石化股份公司的27,000万人民币贷款(含上述5,760万元贷款| ||)以投资形式划转给长城公司深圳办事处,并约定“从投资划转之| ||日起,甲方(长城公司深圳办事处)行使投资人的一切权利,乙方| ||(农行深圳分行)不再行使债权人的权利”。该协议由“三方代表| ||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同日,长城公司深圳办事处、石化| ||股份公司和深圳市石化集团有限公| ||司(下称石化集团公司)签订《协议书》,将长城公司深圳办事处| ||对石化股份公司的27,000万元人民币投资权益置换为长城公司深圳| ||办事处对石化集团公司同等金额的投资收益。同时,石化集团公司| ||与长城公司深圳办事处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书》,协商同意,长城| ||公司深圳办事处以对石化集团公司人民币27,000万元的投资权益,| ||置换石化集团公司在其注册成立的新公司股权的方式完成本次股权| ||转让。该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 2004年8月20日,农行深圳分行以上述《协议书》、《贷款转| ||投资及股权转让三方协议》和《股权转让合同书》未得到履行而申| ||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 ||院,要求制令借款人石化股份公司偿还人民币5,760万元贷款及利| ||息16,652,286.37元和逾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其实现债权的费用;要求本公司对石化股份公| ||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6年5月10日公告,2006年5月9日,G特力A收到深圳市中级|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该院就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诉深圳市石油| ||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逾期还贷人民币5760万元和公司为此担保一案,作出如下判决| ||| ||一、石化股份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深圳农行借| ||款本金5760万元及利息。| ||二、公司对石化股份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代为清偿后,有权向石化股份公司追偿。| ||本案受理费381,271.43元,由两被告连带承担。| ||公司将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最高人民法院递| ||交上诉状。公司可能存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风险,对公司2006年| ||的损益将有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截至2005年12月31日,公司做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涉及诉讼金额| ||共计11724万元,约占公司2005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1.91%。公司目| ||前经营情况正常。| ||2007年4月12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381,271.43元,由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判决结果对公司2007年度的损益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6-04-28|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200.00| ├────┼─────┴──────┴──┴───────┴─────┤ |说明|深圳发展银行诉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金田公司)逾期还贷200万美元和本公司为此担保一案,深圳市中| ||级人民法院冻结了我司持有的新永通公司95%的股权以及金田公司| ||在广州和深圳的部分股权和资产。| ||经本公司与深发行协商,本公司承接了金田公司200万美元贷| ||款的本金及全部利息,深发行同意本公司在归还部分本金及利息的| ||情况下,将此担保转化为本公司在深圳发展银行的借款人民币壹仟| ||陆佰万元。| ||本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同意向深圳发展银行深圳人民桥支行| ||借款人民币壹仟陆佰万元用于归还金田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深圳人| ||民桥支行签订的深发人民桥贷字第97080063号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 ||。| ||本公司已对该笔贷款担保及利息于2002年计提了全额的预计负| ||债,本次承接担保责任不会对本公司当期的损益产生影响。| ||本公司正积极通过法律途径对金田公司追讨相关债权。| ||截至2005年12月31日,我公司做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涉及诉讼金| ||额共计11724万元,约占公司2005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1.91%。公| ||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5-02-02|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1460.00| ├────┼─────┴──────┴──┴───────┴─────┤ |说明|公司于2005年2月1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通知书》| ||及《民事裁定书》。| ||深圳发展银行深圳罗湖支行因公司借款逾期未归还,而向深圳| ||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以人民币1460万元为限。该| ||院2005年1月27日裁定查封、冻结公司的下列资产| ||(一)、持有深圳市兴龙机械模具有限公司50%股权。| ||(二)、持有深圳特发华日汽车企业有限公司60%股权。| ||目前,公司正积极与罗湖支行方面进行协调,争取达成转贷协|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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