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专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本股改☆◇港澳资讯200056更新日期2007-10-20◇灵通V4.0 ★本栏包括【1.股本结构】、【2.股本变化】、【3.限售股份】、【4.股改情况】 【1.股本结构】 【股本结构列示】 ┌─────────┬─────┬─────┬─────┬─────┐ |单位(万股)|2007-09-30|2006-12-31|2005-12-31|2004-12-31| ├─────────┼─────┼─────┼─────┼─────┤ |总股本|22090.12|22090.12|22090.12|22090.12| |发起人国家股|-|-|4203.53|4203.53| |境外发起人法人股|-|-|2968.82|2968.82| |募集法人股份|-|-|2195.54|2195.54| |流通A股|11921.30|11921.30|5522.23|5522.23| |实际流通A股|9909.25|7412.24|5522.23|5522.23| |限售的流通股|1969.28|4466.29|-|-| |流通B股|10168.82|10168.82|7200.00|7200.00| |暂锁定人民币普通股|42.77|42.77|-|-| └─────────┴─────┴─────┴─────┴─────┘
【2.股本变化】
【历次变更状况】 ┌──────┬──────┬──────┬──────┬──────┐ |日期|总股本|流通A股|实际流通A股|变更原因| ├──────┼──────┼──────┼──────┼──────┤ |2007-01-10|22090.12|11921.30|9909.25|有限售条件的| |||||流通股上市| |2006-01-06|22090.12|11921.30|7412.24|股权分置| |1999-07-08|22090.12|5522.23|5522.23|内部职工股上| |||||市| |1998-07-27|22090.12|2880.00|2880.00|送转股| |1997-07-28|18408.43|2400.00|2400.00|送转股| |1996-07-08|15340.36|2000.00|2000.00|新股上市| └──────┴──────┴──────┴──────┴──────┘
【3.限售股份】 ┌─┬──────┬────┬─────┬────┬──────────┐ |序|股东名称|限售股份|上市日|新增可上|限售条件| |号||(万股)||市股份(|| |||||万股)|| ├─┼──────┼────┼─────┼────┼──────────┤ |1|深圳市特发集|2933.90|2007-01-10|1104.51|| ||团有限公司||||| ├─┼──────┼────┼─────┼────┼──────────┤ |2|深圳市泰天实|1244.40|2007-01-10|1104.51|| ||业发展公司||||| ├─┼──────┼────┼─────┼────┼──────────┤ |3|大埔和昌化工|288.00|2007-01-10|288.00|| ||有限公司||||| └─┴──────┴────┴─────┴────┴──────────┘
【4.股改情况】 【股权分置改革】
1)方案简介: 对价方案:每10股流通A股获得3.5股 实施前总股本(万股)22090.12实施后总股本(万股)22090.12 实施前流通A股(万股)5522.23实施后流通A股(万股)7455.01 限售流通股(万股)4466.29 保荐机构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股改进程提示: 方案公布日2005-11-07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05-11-23 董事会征集投票起止日2005-11-24至2005-12-06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日2005-12-05至2005-12-07 股东大会现场召开日2005-12-07股东沟通期停牌起始日2005-11-07 股东沟通期复牌日2005-11-17股东大会停牌起始日2005-11-24 股改实施上市日2006-01-06
3)参加表决前十大流通股东表决情况: ┌───────────────────┬────────┬─────┐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表决情况| ├───────────────────┼────────┼─────┤ |薛平友|10.23|赞成| |宋菲|8.28|赞成| |孟涛|14.63|赞成| |林刚|20.00|赞成| |林小华|12.00|赞成| |姚志伟|11.37|赞成| |王慷|20.00|赞成| |黄磊|15.85|赞成| |耿玉宏|9.10|反对| |杨寿刚|8.92|赞成| └───────────────────┴────────┴─────┘ 4)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及特别承诺: (1)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情况 ┌──────────────────┬─────┬─────┬────┐ |股东名称|方案实施前|方案实施后|占总股本| ||股份(万股)|股份(万股)|比例(%)| ├──────────────────┼─────┼─────┼────┤ |深圳市泰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907.54|1244.40|5.63| |大埔和昌化工有限公司|288.00|288.00|1.30| |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4203.53|2933.90|13.28| └──────────────────┴─────┴─────┴────┘ 大股东特别承诺事项 无特别承诺
(2)控股股东情况 控股股东马来西亚和昌父子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13.70
(3)方案详细说明 深国商两家非流通股股东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泰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持有公司流通A股的股东做出对价安排,所有非流通股股份获得在A股市场的流通权。 特发集团和泰天实业向流通A股股东安排1,932.78万股股票对价,即流通A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A股获付3.5股对价股份。
(4)承诺事项详细说明 1、特发集团和泰天实业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2、除法定最低承诺外,泰天实业还做出如下特别承诺 鉴于公司的三家非流通股股东中,目前大埔和昌化工有限公司尚未明确表示其是否同意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泰天实业同意,对于根据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规定,需由大埔和昌化工有限公司承担的对价安排,由泰天实业代为垫付。代为垫付后,大埔和昌化工有限公司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应当向泰天实业偿还代为垫付的款项,或者取得泰天实业的同意。 特发集团和泰天实业还做出如下特别承诺 承担包括财务顾问费、保荐费、律师费、沟通推介费、媒体宣传费等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费用。 3、特发集团和泰天实业承诺“本承诺人保证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承诺的,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4、特发集团和泰天实业声明“本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28|赞成| └───────────────────┴────────┴─────┘ 4)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及特别承诺: (1)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情况 ┌──────────────────┬─────┬─────┬────┐ |股东名称|方案实施前|方案实施后|占总股本| ||股份(万股)|股份(万股)|比例(%)| ├──────────────────┼─────┼─────┼────┤ |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4203.53|2933.90|13.28| |深圳市泰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907.54|1244.40|5.63| |大埔和昌化工有限公司|288.00|288.00|1.30| └──────────────────┴─────┴─────┴────┘ 大股东特别承诺事项 无特别承诺
(2)控股股东情况 控股股东马来西亚和昌父子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13.70
(3)方案详细说明 深国商两家非流通股股东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泰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持有公司流通A股的股东做出对价安排,所有非流通股股份获得在A股市场的流通权。 特发集团和泰天实业向流通A股股东安排1,932.78万股股票对价,即流通A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A股获付3.5股对价股份。
(4)承诺事项详细说明 1、特发集团和泰天实业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2、除法定最低承诺外,泰天实业还做出如下特别承诺 鉴于公司的三家非流通股股东中,目前大埔和昌化工有限公司尚未明确表示其是否同意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泰天实业同意,对于根据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规定,需由大埔和昌化工有限公司承担的对价安排,由泰天实业代为垫付。代为垫付后,大埔和昌化工有限公司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应当向泰天实业偿还代为垫付的款项,或者取得泰天实业的同意。 特发集团和泰天实业还做出如下特别承诺 承担包括财务顾问费、保荐费、律师费、沟通推介费、媒体宣传费等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费用。 3、特发集团和泰天实业承诺“本承诺人保证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承诺的,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4、特发集团和泰天实业声明“本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