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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事项☆◇港澳资讯200770更新日期2007-08-13◇灵通V4.0 ★本栏目内容【1.资本运作】、【2.风险提示】、【3.其他事项】 【1.资本运作】 【股权转让】 ┌────┬─────┬──────┬──┬───────┬─────┐ |公告日期|2007-04-10|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32949.45| ├────┼─────┴──────┴──┴───────┴─────┤ |说明|武锅B于2006年4月17日接到公司第一大股东武汉锅炉集团有| ||限公司通知,武锅集团于2006年4月14日与阿尔斯通(中国)投资| ||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收购协议》,现| ||将股份转让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武锅集团将其拥有的公司发起人国有法人股151,470,000股(占| ||公司股本总额51%)转让予受让人阿尔斯通中国,股份转让价款总额| ||为人民币329,494,541.00元。| ||本次国有法人股份转让事宜尚需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国家商务部等部委批准后生效,其股份转让完成后,阿尔| ||斯通中国将拥有公司51%的股权,并成为公司绝对控股股东,武锅| ||集团仍持有公司6.9%的股权。| ||阿尔斯通中国承诺将依据国家、武汉市的有关法律、政策、规| ||定妥善解决员工工作安排问题。| ||协议双方同意过渡期内,双方均不得将武锅B的股份进行质押| ||,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武锅B的资金和资产。| ||由于本次收购股份比例超过总股本的30%,已触发要约收购义| ||务,收购人需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后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中国证监会对阿尔斯通中国公司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 ||出具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并要求阿尔| ||斯通中国公司于《补正通知书》发出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处报送补正材料。| ||由于国务院国资委和商务部的相关申报文件目前尚在审批过程| ||中,而且阿尔斯通中国公司2005年度的审计工作仍在进行中,故相| ||关补正材料暂无法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全| ||完成材料的补正工作,为此,阿尔斯通中国公司已向中国证监会申| ||请延期提供相关补正材料。| ||截止2007年4月4日,武锅B已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务部关于同意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股| ||权转让的批复》。| ||截至2007年8月9日,阿尔斯通控股公司要约收购武锅B股票期| ||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统计,预受和撤回预受要约股份为0股| ||,武锅B股东无人接受阿尔斯通控股发出的收购要约。至此,阿尔| ||斯通控股已全面履行了要约收购义务。| └────┴─────────────────────────────┘ 【资产置换】 ┌────┬─────┬──────┬──┬───────┬─────┐ |公告日期|2005-09-16|是否关联交易|是|交易金额(万元)|1610.36| ├────┼─────┴──────┴──┴───────┴─────┤ |说明|本公司将所持有的武汉特种锅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90%的股权| ||与武汉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武汉锅炉集团博裕实业有限责任| ||公司90%的股权进行置换。2005年9月15日本公司与武锅集团签订| ||了《股权置换协议书》,就本公司以所属股权计921.58万元,与武锅| ||集团所属的股权计1,610.36万元进行置换达成一致。该协议没有任| ||何形式的附加或保留条款。本次股权置换属关联交易。本公司与武| ||锅集团关联交易从2005年年初到6月31日的关联交易加本次关联交| ||易累计共8265.05万元。| ||根据协议约定,2005年10月12日,本公司一次性向武汉锅炉集| ||团有限公司支付了本次股权置换的差额688.78万元。| ||2005年11月,经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相关单位的批准,武| ||汉特种锅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武汉锅炉集团博裕实业有限责任公| ||司分别于2005年11月2日、11月17日办理完成此次变更的工商登记| ||手续。| ||至此,本次股权置换行为全部完成。| └────┴─────────────────────────────┘
【2.风险提示】 【股权质押】 ┌────┬─────┬──────┬──┬───────┬─────┐ |公告日期|2005-02-04|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 ├────┼─────┴──────┴──┴───────┴─────┤ |说明|因中国民生银行武汉分行与公司控股股东武汉锅炉集团有限公| ||司借款合同纠纷,湖北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4日对武汉锅| ||炉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2000万股国有法人股及红股、配股予以| ||冻结。| ||2004年12月6日湖北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中国民生| ||银行武汉分行撤回起诉,解除公司控股股东武汉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持有的公司2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3%)国有法人股及| ||红股、配股的冻结,解冻手续于2005年2月2日办理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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