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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事项☆◇港澳资讯600257更新日期2007-11-05◇灵通V4.0 ★本栏目内容【1.资本运作】、【2.风险提示】、【3.其他事项】 【1.资本运作】 【对外投资】 ┌────┬─────┬──────┬──┬───────┬─────┐ |公告日期|2007-10-20|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5719.53| ├────┼─────┴──────┴──┴───────┴─────┤ |说明|本公司持有湖南洞庭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洞庭渔业公司| ||)90%股权,本公司另一子公司湖南洞庭水殖珍珠公司持有10%股权| ||。为有利于洞庭渔业公司生产经营与发展,本公司同意将一宗面积| ||为524304平方米(合786.45亩,截止2007年9月30日帐面净值57,19| ||5,280.34元)出让养殖用地[产权证号为安国用(2006)097号]投| ||入到洞庭渔业公司。| └────┴─────────────────────────────┘ 【收购兼并】 ┌────┬─────┬──────┬──┬───────┬─────┐ |公告日期|2007-10-09|是否关联交易|是|交易金额(万元)|2824.46| ├────┼─────┴──────┴──┴───────┴─────┤ |说明|公司拟收购第一大股东湖南泓鑫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泓鑫控| ||股)控股子公司上海泓鑫置业有限公司所持江苏阳澄湖大闸蟹股份|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805万元,下称阳澄湖公司)51%股份,以阳| ||澄湖公司股东权益评估值5538.16万元为依据,按51%比例计算确定| ||上述股权转让价格为2824.46万元。| ||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资产出售】 ┌────┬─────┬──────┬──┬───────┬─────┐ |公告日期|2007-10-09|是否关联交易|是|交易金额(万元)|3029.09| ├────┼─────┴──────┴──┴───────┴─────┤ |说明|2007年9月27日,公司与泓鑫控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 ||资产转让协议》,泓鑫控股用现金收购公司所持常德金德贸易有限| ||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下称金德贸易)95%的股权及公司食品| ||分公司(下称食品分公司)全部资产。以截止2007年8月31日金德| ||贸易净资产审计值1773.38万元为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以截止2007| ||年8月31日食品分公司净资产评估值1255.71万元为本次资产转让的| ||价格。| ||上述事项均构成关联交易。| └────┴─────────────────────────────┘ 【资产出售】 ┌────┬─────┬──────┬──┬───────┬─────┐ |公告日期|2007-07-05|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2506.03| ├────┼─────┴──────┴──┴───────┴─────┤ |说明|同意将本公司所持常德桃林酒店有限公司93.5%的股权(出资| ||额为1870万元)转让给常德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其转让价格| ||经协商以评估净资产值2680.25万元为依据,按本公司所持93.5%的| ||股权比例,确定本次股权转让总价款为2506.03万元。本次股权转| ||让未构成关联交易。| └────┴─────────────────────────────┘ 【资产置换】 ┌────┬─────┬──────┬──┬───────┬─────┐ |公告日期|2007-07-05|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3124.33| ├────┼─────┴──────┴──┴───────┴─────┤ |说明|同意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德山酒业营销有限公司(本公司持| ||有99%的股权)以经审计的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款与负债中| ||的预收帐款、其他应付款等抵减后的资产净额3087.93万元与湖南| ||德山酒业有限公司经评估后的生产经营性房屋及构筑物、设备和| ||德山大曲、滴水洞注册商标总价值为3124.33万元的资产进行置| ||换,其差额36.4万元湖南德山酒业有限公司已表示放弃其权益。此| ||次资产置换未构成关联交易。| ||此次资产置换有利于酒业生产经营性资产的整合,改善了酒业| ||营销公司财务结构,有利于酒业生产经营和效益的提高,符合公司| ||及股东的长远利益。| └────┴─────────────────────────────┘ 【收购兼并】 ┌────┬─────┬──────┬──┬───────┬─────┐ |公告日期|2007-07-05|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3850.00| ├────┼─────┴──────┴──┴───────┴─────┤ |说明|同意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德山酒业营销有限公司购买破产企| ||业湖南湘泉集团德山酒业有限公司所属的生产经营土地(出让土地| ||)、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商标等酒业生产经营性资产。同意购| ||买总价款按常德市产权交易中心拍卖价3850万元确定。本次购买资| ||产未构成关联交易。| └────┴─────────────────────────────┘ 【收购兼并】 ┌────┬─────┬──────┬──┬───────┬─────┐ |公告日期|2006-03-06|是否关联交易|是|交易金额(万元)|| ├────┼─────┴──────┴──┴───────┴─────┤ |说明|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湖南泓鑫控股有限公司| ||(下称泓鑫控股)拟将其拥有的安乡县三宗共862361.2平方米养殖| ||土地使用权无偿注入公司,以作为泓鑫控股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 ||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执行的对价安排。经评估,截止到2006年2月7日| ||,上述三宗土地的评估价值为9761.93万元。| ||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 【股权转让】 ┌────┬─────┬──────┬──┬───────┬─────┐ |公告日期|2006-03-06|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 ├────┼─────┴──────┴──┴───────┴─────┤ |说明|根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常通字(2005)2号文件的精神,因国家| ||机关职能调整,市财政局持有的洞庭水殖股1034.4万股国家股无偿| ||划转给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股份过户的相关手续尚在办理过| ||程中。为了洞庭水殖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进行,市国资委作为| ||洞庭水殖的潜在股东,就洞庭水殖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做出承诺同| ||意参加洞庭水殖股权分置改革,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洞庭水殖| ||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向流通股| ||东执行对价安排,若在洞庭水殖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前,市财| ||政局所持洞庭水殖1034.4万股股份划转给市国资委的过户手续尚未| ||完成,则该部分非流通股股份应执行的对价安排由市财政局执行;| ||若在洞庭水殖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前,市财政局所持洞庭水殖| ||1034.4万股股份划转给市国资委的过户手续已完成,则该部分非流| ||通股股份应执行的对价安排,由市国资委执行。市财政局所持洞庭| ||水殖| ||1034.4万股股份划转给市国资委的过户手续完成后,市国资委将继| ||续履行市财| ||政局在洞庭水殖实施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承诺和应承| ||担的全部义| ||务。| └────┴─────────────────────────────┘ 【收购兼并】 ┌────┬─────┬──────┬──┬───────┬─────┐ |公告日期|2005-09-15|是否关联交易|是|交易金额(万元)|7799.71| ├────┼─────┴──────┴──┴───────┴─────┤ |说明|本公司于2005年9月14日与湖南洞庭水殖置业有限公司签定了| ||《商品房买卖合同》,本公司购买湖南洞庭水殖置业有限公司开发| ||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大道与育才路交汇处西南侧的“泓鑫城市花园”| ||第一栋1—3层建筑面积为9192.1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地产,购买总价| ||款为7799.71万元。| ||交易的定价方法、交易价格和结算方式| ||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值作为本次交| ||易定价的依据,经友好协商,确定该商业用房地产的购买总价款为人| ||民币7799.71万元。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并经本公司股东大| ||会通过之日起30天内本公司以现金全部付清。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 ||0日内,出卖方将办理权属登记有关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地| ||产权属证书。| └────┴─────────────────────────────┘ 【对外投资】 ┌────┬─────┬──────┬──┬───────┬─────┐ |公告日期|2004-08-03|是否关联交易|是|交易金额(万元)|6035.36| ├────┼─────┴──────┴──┴───────┴─────┤ |说明|2004年6月28日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上海泓鑫置业有限公司签订| ||了合资合同,共同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组建安徽黄湖渔业有限公司| ||(暂定名),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公司以经评估的| ||17.8万亩黄湖水面养殖使用权价值6035.36万元投入,其中2573.4| ||万元为注册资本,占总股本的85.78%,余额3461.96万元进入新公| ||司资本公积金。上海泓鑫置业有限公司以现金1000万元出资,其中4| ||26.6万元为注册资本,占总股本的14.22%,余额573.4万元进入新公| ||司资本公积金。合资公司经营期限为50年。| └────┴─────────────────────────────┘
【2.风险提示】 ┌─────┬─────────────────────────────┐ |截止日期|2004-12-31| ├─┬───┴────┬───────┬──────┬────┬────┤ |序|资金占用方|占用方式|与本公司关系|期末余额|占应收账| |号||||(万元)|款(%)| ├─┼────────┼───────┼──────┼────┼────┤ |1|湖南泓鑫控股有限||大股东控股子|||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 └─┴────────┴───────┴──────┴────┴────┘
┌─────┬─────────────────────────────┐ |截止日期|2003-12-20| ├─┬───┴───┬─────┬────┬───┬────┬──┬──┤ |序|担保对象|担保类型|担保金额|占总资|担保期限|履行|关联| |号|||(万元)|产(%)||完否|担保| ├─┼───────┼─────┼────┼───┼────┼──┼──┤ |1|湖南嘉瑞新材料|连带责任保|2000.00|1.7%||实施|| ||集团股份有限公|证|||||| ||司||||||| ├─┼───────┼─────┼────┼───┼────┼──┼──┤ |2|湖南嘉瑞新材料|连带责任保|4000.00|3.4%||实施|| ||集团股份有限公|证|||||| ||司||||||| └─┴───────┴─────┴────┴───┴────┴──┴──┘
【股权质押】 ┌────┬─────┬──────┬──┬───────┬─────┐ |公告日期|2007-09-04|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 ├────┼─────┴──────┴──┴───────┴─────┤ |说明|因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质押贷款,2007| ||年8月28日湖南泓鑫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2700万股限售流通股的质押登记手续,期限一| ||年。| ||截止公告日,泓鑫控股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股份累计质押27| ||0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9.48%。| └────┴─────────────────────────────┘ 【股权质押】 ┌────┬─────┬──────┬──┬───────┬─────┐ |公告日期|2007-09-04|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 ├────┼─────┴──────┴──┴───────┴─────┤ |说明|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26日接到第一大股东| ||湖南泓鑫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泓鑫控股)的通知,泓鑫控股原将其| ||持有的公司31987381股限售流通股质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常德鼎城支行(下称鼎城支行),已于2006年9月18日解除质押| ||。同日,泓鑫控股因贷款将其持有的公司32000000股限售期流通股| ||质押给鼎城支行,质押期为一年。截止2006年9月26日,泓鑫控股| ||共向银行累计质押股权56600000股,相关手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 ||2007年9月4日公告,公司于2007年8月31日接到第一大股东湖| ||南泓鑫控股有限公司的通知,泓鑫控股于2007年8月27日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3200万股限售流通股质| ||押解除登记手续。|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7-08-11|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3945.00| ├────┼─────┴──────┴──┴───────┴─────┤ |说明|原告深圳发展银行深圳上步支行。| ||被告深圳市亚华鑫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亚华种业股份| ||有限公司、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陈文明、湖南亚华岳州市| ||场发展有限公司。| ||本公司等四被告对深圳市亚华鑫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深圳发| ||展银行深圳上步支行4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部分还款后为3945| ||万元),因亚华鑫光未能按借款合同清偿归还,经原告起诉,深圳| ||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四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有权向亚华鑫光追偿。| ||本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拟及时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同时与亚华鑫光的控股股东湖南亚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现名湖| ||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拟采取和解方式免除本| ||公司因本次诉讼而形成的担保责任。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 ||本公司因涉及对深圳市亚华鑫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 ||同纠纷事宜,深圳发展银行上步支行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和财产保全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立| ||裁字第73号裁定查封、扣押亚华鑫光、亚华种业、本公司、陈| ||文明可供执行的财产(以40232954.37元人民币为限);其中冻| ||结本公司持有的深圳市金晟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60%股| ||权。金晟安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本公司出资600万元,占60%。| └────┴─────────────────────────────┘ 【股权质押】 ┌────┬─────┬──────┬──┬───────┬─────┐ |公告日期|2007-06-27|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 ├────┼─────┴──────┴──┴───────┴─────┤ |说明|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29日接第一大股东湖| ||南泓鑫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限售流通股股份81066200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28.47%,下称泓鑫控股)的通知,获悉泓鑫控股将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中的6500000股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28%)| ||质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该股份已于2006| ||年5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登| ||记公司)办理了质押手续,质押期限一年。| ||泓鑫控股于2005年5月18日和2005年9月5日分别在登记公司办| ||理了三笔共42324923股法人股股权质押登记,计算孳息后等同于目| ||前限售流通股55022398股。其中一笔4479496股法人股,计算孳息| ||后的限售流通股8735017股质押贷款已到期归还,并于2006年5月23| ||日办理了质押解除登记手续。| ||截止公告日,泓鑫控股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股份累计质押52| ||78738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8.54%。| ||质押股份已于2007年6月21日在登记公司办理了质押解除登记| ||手续。| └────┴─────────────────────────────┘ 【股权质押】 ┌────┬─────┬──────┬──┬───────┬─────┐ |公告日期|2007-06-27|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 ├────┼─────┴──────┴──┴───────┴─────┤ |说明|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30日接到第一大股东| ||湖南泓鑫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泓鑫控股)的通知,泓鑫控股原将其| ||持有的公司14300000股限售流通股质押给长沙商业银行建湘支行(| ||下称建湘支行),已于2006年8月25日解除质押。同日,泓鑫控股| ||因贷款将其持有的公司18100000股限售期流通股质押给建湘支行,| ||质押期一年。截止2006年8月25日,该公司共向银行累计质押股权5| ||6587381股,相关手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办理完毕。| ||质押股份已于2007年6月21日在登记公司办理了质押解除登记| ||手续。| └────┴─────────────────────────────┘ 【诉讼事项】 ┌────┬─────┬──────┬──┬───────┬─────┐ |公告日期|2006-12-29|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5000.00| ├────┼─────┴──────┴──┴───────┴─────┤ |说明|2004年9月16日,公司收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向上海市|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的民事起诉书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 ||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有关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 ||书。| ||本次诉讼的原告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第一被告为湖| ||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湖南安塑股份有限公司);第| ||二被告为公司。| ||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 ||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1、嘉瑞新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向虹口支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2、嘉瑞新材|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虹口支行偿付至2004年7月15日止| ||期内利息人民币159000元,以及自2004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 ||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50159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3、嘉瑞新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向虹口支行偿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万元;4、公司对嘉瑞新| ||材上述第1、2、3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 ||,有权向嘉瑞新材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010元,财产保| ||全费人民币250520元,合计人民币510530元,由嘉瑞新材及公司共| ||同负担。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沪高民二(商)终字第49号民| ||事判决书,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 ||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010元,由公司负担。本| ||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述民事判决,严重违背了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经查,嘉瑞| ||新材(原安塑股份)于2003年7月25日向虹口支行所贷5000万元人民| ||币流动资金贷款,全部未用于公司生产经营,而是分别于同年7月2| ||8日、8月1日、8月4日和8月15日由虹口支行直接转帐给了上海国光| ||瓷业有限公司和上海群仪实业有限公司,并于转帐的当日由虹口支| ||行将上述款项再次转给了上海其他企业,致使上述贷款在虹口支行| ||及相关人员和嘉瑞新材的恶意串通之下全部被他人占有,至今无法| ||收回。上述事实已构成刑事犯罪,公司已就本案所涉及的嘉瑞新材| ||与虹口支行及相关人员恶意串通、共同欺骗担保人、诈骗担保人财| ||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受理案件并开始| ||刑事侦察。公司对所有资金及其他财产已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暂不| ||会因为上述判决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泓鑫置业有限公司经过自愿| ||协商,上海泓鑫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为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在| ||(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在人| ||民币4000万元范围内提供执行担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上海市|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执字第390号通知确认本案和解| ||结案。| ||至此,本公司对嘉瑞新材公司的担保减少人民币4000万元。| └────┴─────────────────────────────┘ 【股权质押】 ┌────┬─────┬──────┬──┬───────┬─────┐ |公告日期|2005-09-08|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 ├────┼─────┴──────┴──┴───────┴─────┤ |说明|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7日接股东湖南泓鑫控| ||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6549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9.91%,下| ||称泓鑫控股)的通知,获悉泓鑫控股将所持有的公司社会法人股| ||中的110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02%)质押给长沙市商业银行建湘| ||支行,该部分股份已于2005年9月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质押手续,该股份从2005年9月5日开始质押| ||。| ||截止公告日,泓鑫控股持有的公司社会法人股已累计质押4232| ||492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9.32%)。| └────┴─────────────────────────────┘ 【股权质押】 ┌────┬─────┬──────┬──┬───────┬─────┐ |公告日期|2005-05-21|是否关联交易||交易金额(万元)|| ├────┼─────┴──────┴──┴───────┴─────┤ |说明|公司于2005年5月20日接股东湖南泓鑫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股份4366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9.91%)的通知,获悉泓鑫控股将| ||所持有的公司社会法人股中的2088328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4.30%)| ||质押给中国工商银行常德市鼎城支行,用于其贷款项目,该部分股| ||份已于2005年5月1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办理了质押手续,该股份从2005年5月18日开始质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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